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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公正(資深媒體工作者)
馬英九基金會向檢方提告前執行長蕭旭岑、王光慈涉嫌侵占、背信,董事會三人調查小組則發表聲明,譴責相關人員未經董事會授權,逕以基金會名義向檢方提告前員工,嚴重侵犯董事會職權。此案就法而言,確有適法性問題,檢方必須審慎處理。
依據《財團法人法》規定,董事會是財團法人的最高決策機關。財團法人任何重大事項,都須經由董事會議決通過才得辦理,而非是董事長一人說了算,會務人員更無職權逕自執行。
然而,本案無論是馬英九「委託」金溥聰至基金會「查辦」,蕭旭岑與王光慈兩人被解除執行長職務、「委託」金溥聰及戴遐齡以馬英九基金會名義召開記者會反駁三人小組調查報告,乃至基金會向士林地檢署提告,都未經董事會討論更未經董事會同意,完全違反《財團法人法》規定。
馬英九基金會是政府依照《財團法人法》核准設立的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規定,馬英九雖是基金會董事長,但他只是基金會對外的「代表人」而已,如要以基金會名義採取法律行動,必須先將提告案提交董事會討論,經合法表決通過後,再由董事長或授權之人代表基金會提出,如若董事會不同意即不能提告。但,馬英九基金會提告蕭旭岑與王光慈並未經董事會議決,而是單憑馬英九個人名義提告,在訴訟程序上顯有當事人「不適格」或「代表權不足」之問題,被告或委任律師可向司法機關指出此一程序瑕疵,要求不予受理。
尤其是,董事會三人調查小組既已公開發出聲明,對馬英九等相關人員擅自提告表示「譴責」,蕭、王兩位被告自有理由要求地檢署不受理此案,即使被告未正式提出聲請,三人小組的聲明都已公諸媒體,地檢署也可本於職權,主動不受理此案。
除此,基金會相關人員即使是受「董事長」馬英九之令向檢方提告蕭、王,但提告既然未經董事會授權,會務人員恐涉偽造文書與盜用印文之罪。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7條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從法律規定看,馬英九基金會未經董事會同意提告蕭旭岑、王光慈,不僅是不適格,會務人員更有觸犯刑法之虞,自詡「學法律」的馬英九,對於相關法律規定應該十分清楚才是,他何以會犯下這等嚴重的錯誤?相信很多人心中都是充滿疑惑。
馬英九基金會風波可謂是「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這場「莫須有」卻捲起萬重浪的「亂流」,不但沒有贏家,徒令馬英九及其家人、舊屬傷痕處處,只是,風波何時平息,如何平息?但看繫鈴人肯不肯鬆手。
*本文原刊中時,原文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0531002054-262110?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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