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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馬法(法律事務工作者)
新北土城謝文雄當街殺害妻子與小姨子,一審遭判無期徒刑。判決理由指出是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首次提出「殺害人數須達3人」才能判決死刑。這個解釋,不僅引發社會譁然,更令人質疑:台灣司法究竟是在保障人權,還是在用冰冷的數字衡量生命價值?
首先,從法律條文解析,司法不應自行創設法律沒有的數字門檻。《刑法》第271條明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立法根本未限定殺害3人以上才能判死,法院自然應依犯罪動機、手段、結果與責任程度綜合判斷,將「多人」解釋為至少3人,甚至成為排除死刑的門檻,無異於以司法解釋限縮法律原有的裁量空間。
其次,憲判8的精神不應被公式化。2024年憲法法庭判決,死刑僅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並符合最嚴密正當程序的情形。其判決理由列舉預謀連續殺人、極端殘忍手段、殺害多人等情節,但這些是判斷的參考事例,並非封閉式的必要條件。況且,憲法法庭並未宣告「殺兩人不得判死」。新北地院把例示變成首件3人才能判死的門檻,就是將憲法判決錯誤解讀為量刑的數學題。
第三,司法判決必須重視犯罪行為的整體評價。若我們從頭檢視本案被告,從他涉及家庭暴力,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後再發生追撞、持刀與鋁棒殺害兩人的重大犯罪。這些犯罪事實不應被切割成互不相關的片段。法院忽略控制關係、暴力升高、攻擊部位、被害人死亡與家庭破碎的整體連貫性,而這也是新北地檢署8日上訴的理由,指稱一審對最嚴重犯罪情節的解釋過度限縮。
第四,從犯罪學的「應報理論」來看,應報主義主張殺人者應承擔與犯罪惡性相稱的刑責。新北這兩條生命,凶手的罪刑絕不會因沒有殺第3人而減輕。如果新北地院過度強調殺人條件的適法性,卻未照顧被害人的生命尊嚴,很難說服社會民心。
第五,民意雖然不是司法判決的唯一標準,卻絕不能被視為無足輕重。一旦判決結果與社會公平感產生強烈落差,法院就有責任提出更充分的判決理由,否則,當人民不斷質疑「法律究竟保護誰」時,代表我們國家的司法體制與社會之間的信任正在急速流失。
這個殺人判決案又成為年底選戰中,廢死與反廢死的爭論,代表執政黨而又支持廢死的選將,更應提出建議,要求法院提出一致、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的量刑標準,而不是讓人民感覺死刑適用與否是取決於文字或數字遊戲。
畢竟,司法的權威來自法律,司法的尊嚴來自公正,司法的信任則來自人民對判決的理解。當兩條生命被殺,法院卻以殺人數來量刑時,代表政府、司法機關、支持廢死者,正與社會正義之間逐漸撕裂信任,而這個判決將來可能形成示範效應,若被其他法院援用,恐怕對未來的重大殺人案件將造成衝擊。
*本文原刊中時,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1008004922-262104?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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