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吳宗憲、黃國昌是中國人?還是台灣人?(夏珍)

翁曉玲、吳宗憲、黃國昌是中國人?還是台灣人?(夏珍)

作者:夏珍

司法有奇案,今年特別多!

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涉嫌十二年前任職台南市新聞處及民政局長期間,接受業者性招待,並為業者關說工程變更,「終於」在十二年後被起訴,台南地檢署在起訴書裡嚴詞痛批陳宗彥,「玷污、褻瀆公務執行的純正,敗壞官箴,嚴重破壞國家公務員的清廉形象,造成一般民眾對政府作為不信任,損及其他努力任事之公務員社會評價,且自始否認犯行,未將犯罪不法所得自動繳交」,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

奇就奇在起訴書嚴詞愷切,擲地能砸出司法一個大洞,還順手抹了職司官箴的監察院一把汙糞。

九年前查無不法,九年後從重量刑─司法有夠神!

陳宗彥接受業者性招待,是至少陳了十年以上的老案,南檢早在二0一三年就展開調查,不過承辦檢察官調職後案卷移交,未幾數月,全案於二0一五年以「查無不法偵結」─包括妨害風化與違背職務收賄(貪汙);直到去年二月,前立委陳琬惠揭發,一連串爆料,讓陳宗彥成為史上最短命的行政院發言人,任期僅十八天。此奇一。

陳宗彥請辭,案件並未結束,南檢重啓調查,還逼得高檢署展開行政調查當年的南檢到底有無「包庇不法」;高檢署認真的發出洋洋灑灑的萬言新聞稿,綜合結論要言之:第一,南檢案卷移交「查無違失」;第二,偵結妨害風化(接受性招待)並分案調查貪汙「也無違失」;第三,以「未涉不法」簽結變更工程與執照,「並無包庇或放水」;至於是否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已由南檢偵辦中。意思是,九年前檢方的「查無不法」,完全沒有問題,九年後却要南檢繼續再辦,那到底「不法」?還是「無不法」呢?此奇二。

在南檢重啓調查完成前,監察院先一步完成了調查報告,查案監委王美玉、林國明、蘇麗瓊非常認真,花了約莫一年時間,透過南檢當年偵辦時的監聽譯文和卷證資料,就搞清楚九年前的「懸案」,確定陳宗彥八次接受性招待,且任職市府期間,確有協助酒店業者「縮短(工程執照)流程時間」,且將主管機關會辦進度洩露給陳宗彥,因此,提案彈劾並要求南市府檢討改進;結果,彈劾案竟以十一比二的懸殊票數未通過。此奇三。

附帶一提,監委林國明調查台南爐碴案彈劾黃偉哲,也以七比五的數票未通過,任期在二年後才屆滿的林國明宣布提前請辭,雖然他強調和兩個彈劾案無關。

監委成了護航豬八戒─八次嫖妓不彈劾,十二次呢?

如今南檢起訴陳宗彥,證明監委調查無誤,否決彈劾案的十一位監委全成了護航豬八戒,監察院表示已向南檢調閱卷證,再決定是否重啓彈劾。根據南檢的起訴報告,「新事證」就是除了「小芸」還有「愛佳」、「愛玲」,性交易不只八次,是十二次,不過,十次自費,兩次接受招待;監察院尷尬了,不重啟彈劾是放縱公務員接受性招待;重啓彈劾則難免落入「八次性交易不彈劾,十二次性交易就彈劾」的譏評,為監察院再添一筆笑話。此奇四。

南檢的起訴書指出陳宗彥兩次接受性招待的「收受金額」約二萬四千元,若非有高虹安助理的「四百六十六元貪汙案」在前,陳宗彥二萬四千元的「貪汙」,也算「奇談」,而根據《貪汙治罪條例》,貪汙所得在五萬元以下者可「減輕其刑」,南檢則對陳宗彥求處重刑,因為他否認犯行,還不肯繳回「不法所得」,陳宗彥大概想都想不到為了二萬四千元「性交易費」遭起訴。此奇五。

陳宗彥對自己深陷「陳年奇案」當然喊冤,他發出四點聲明:一,此案在十幾年前(應該是九年前)業經南檢簽結;二,去年高檢署重新檢視全案「也認為沒有問題」;三,針對十幾年前的同一事件,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起訴,深感不解;四,只能到法院證明自己的清白。結果,高檢署再次發出新聞稿,強調去年的行政調查從未說過「沒有問題」,自無「打臉」之說,要各界「勿以訛傳訛」,既反駁陳宗彥,也反駁批評此案的立委們,基本上就是千錯萬錯,檢方不會有錯,此奇六。

罪疑唯輕─二萬四千元是「貪汙」還是「妨害風化」?

陳宗彥案其實並不複雜,他的確接受性招待,他也真的為業者關說(或關切)變更工程與執照進度,但當年除了性招待之外,南檢沒查出多的金流,如今也一樣;當年關說「無不法」,理由是那並非陳宗彥「職務上行為」,檢察官沒著墨他「非職務的影響力」,如今南檢起訴詳細載錄接受性招待的監聽譯文,但是否為業者關說、有無違背職務,却略過不表;雖然檢察官換人,但同樣的南檢,不論簽結或起訴,送出時總該問問自己:心證落差這麼大,能說服誰呢?基層檢察官見解不一,做為上級機關的高檢署,總要為其統合統合,哪能鄉愿到不起訴可以,起訴也可以,被人嘲笑了,還要大家閉嘴。

陳宗彥到底有沒有問題?就其與酒店業者往來之密切,答案顯然是肯定的,但司法上講究「罪疑唯輕」,查不到金流就辦不了貪汙;查不到程序違法,就辦不了圖利;查到了他二次招妓不花錢,當然可以辦,但用「貪汙案」辦,二萬四千元到了法院,一若法官沒聽檢察官的「從重量刑」,而是依照《刑法》的「減輕其刑」,二若用「妨害風化」辦,花錢合意性交,能不能成立「罪行」都有問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只有罰鍰沒有刑責,就算成立也過了輕刑的五年追訴期,檢方豈不是又要再被「打臉」一次?

真正該辦陳宗彥的就是監察院!做為公務員,遭人檢舉與業者往來密切不當飲宴,慣性招妓,不論自費或接受性交易的招待,都已達有礙官箴的彈劾標準,簡單講,南檢起訴書所言,「玷污、褻瀆公務執行的純正,敗壞官箴,嚴重破壞國家公務員的清廉形象」,簡直就是為監察院寫的彈劾案文,遺憾的是,該出手彈劾的監察院自廢武功,該積極偵辦的南檢耗了十年,也沒更多進展,高檢署當甩手掌櫃還理直氣壯。監察院考慮重啓彈劾陳宗彥的同時,或許也該考慮彈劾不了檢察官,總能糾正糾正檢察署吧。

 

*本文原刊2024/8/16風傳媒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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