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票金控副董事長陳冠舟年薪高達2000萬元,遭立委質疑。(國票金控提供)

國票金控設副董事長 是治理需要還是權力安排?(王鳳生)

台灣新故鄉智庫協會治理, 經濟29 7 月, 202678 瀏覽次數

國票金控副董事長陳冠舟年薪高達2000萬元,遭立委質疑。(國票金控提供)

作者:王鳳生  (國立高雄大學榮譽講座教授)

國票金控董事會完成改選後,新設副董事長一職,引發外界關注。有人從股東結構觀察,有人從經營權布局解讀,也有人視為企業內部的人事安排。然而,若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真正值得討論的並不是由誰擔任副董事長,而是另一個更根本的問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究竟是否有設置副董事長的治理需要?

法律可以回答「能不能設」,公司治理則必須回答「為什麼要設」。只要公司章程與相關法令允許,董事會設置副董事長並無法律障礙;但程序合法,並不必然代表制度設計符合良好公司治理的精神。董事會的每一項制度安排,都應接受治理功能的檢驗,而不能僅止於程序完備。

董事會存在的目的,在於提升決策品質、監督經營團隊、維護全體股東權益,而不是增加權力層級或安排更多職位。因此,任何新增的董事會職務,都應回答三個基本問題:是否有助於提升董事會運作效率?是否能強化責任分工與決策品質?是否能提高資訊透明與問責機制?如果這些問題無法獲得清楚說明,就難以證明新增職位具有真正的治理價值。

放眼國際,公司治理的發展趨勢愈來愈強調董事會的獨立性、透明度與責任歸屬。董事會制度的設計,不應只是符合形式上的法令要求,更應能向股東與社會清楚說明每一項治理安排所創造的價值。職位愈多,不代表治理愈好;制度愈複雜,也未必代表監督愈有效。真正重要的是,每一項制度設計都能回應治理需求,而不是權力需求。

基於此,本文提出一項值得討論的原則:治理必要性原則(Governance Necessity Principle)。亦即,任何新增的董事會職位或治理機制,都應負有舉證責任,說明其如何提升治理效能、責任歸屬與資訊透明;若無法證明其治理價值,即使程序合法,也未必符合良好公司治理的要求。這項原則不僅適用於國票金控,也適用於所有上市櫃公司與金融機構,甚至所有重視董事會治理品質的企業。

國票金控事件提供了一個重新思考董事會制度設計的契機。社會真正應該關心的,不是哪一家公司多了一位副董事長,而是每一項治理安排是否都能經得起治理必要性的檢驗。公司治理的品質,不是由董事會有多少職位決定,而是由每一個職位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治理功能所決定。

 

*本文經中時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0729002094-262110?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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