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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司法獨立制度 大法官可由法官普選(張錦特)

台灣新故鄉智庫協會憲政6 1 月, 2026204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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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錦特(退休教授)

近年來,社會對於部分大法官被認為「為政治服務」的質疑日益升高,無論在憲政爭議、重大公共政策審查,或高度政治化的釋憲案件中,判決理由與結論皆屢屢引發社會分裂。此一現象不僅侵蝕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也動搖憲政體制中「司法獨立」作為最後防線的正當性。問題的核心,不在於個別大法官的品格或能力,而在於制度本身存在結構性誘因,使司法權過度暴露於政治權力之下。

依現行制度,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此設計原意在於體現民主正當性與權力制衡,但在高度政黨對立與行政權集中的現實政治環境中,提名權往往淪為政治布局的工具。總統在任期內提名多數大法官,客觀上容易形成人事上的「同質化」,即使大法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其任命來源仍不可避免地被外界解讀為政治傾向的延伸。長此以往,憲法法院不僅被政治化,也被「標籤化」,其裁判說服力與社會接受度隨之下降。

要真正落實司法獨立,制度改革必須直指人事來源。本文主張:大法官應改由全體合格法官普選產生,而非由總統提名。此一改革的核心精神,在於讓大法官的民主正當性來自「司法共同體」,而非任何單一政治權力中心。

首先,由法官普選產生大法官,有助於切斷政治依附關係。當候選人不需向總統或政黨示好以換取提名時,其制度誘因自然轉向專業聲譽、裁判品質與憲法素養。法官群體最了解誰長期展現司法獨立、論證嚴謹與價值中立,這種「同儕評價」比政治審查更能反映大法官職位所需的核心能力。

其次,此制度可強化司法自律與專業責任。由法官選出的大法官,需對整體司法體系負責,而非對提名者或政治期待負責。這將促使大法官在釋憲時更加重視法理一致性、長期憲政秩序與制度後果,而非短期政治效果。當司法權的最高守門人由司法體系自行產生,司法獨立不再只是口號,而成為可被制度性保障的現實。

第三,法官普選並不等於封閉或菁英自保。制度設計上可搭配嚴格的候選資格,例如限定一定年資、審判經驗、學術或實務表現,並要求公開政見說明與憲法理念陳述,接受社會監督。此外,選舉方式可採多輪投票與比例設計,避免派系動員或少數壟斷,確保代表性與多元觀點。

有人擔心,法官普選可能導致司法「內部政治化」。此一疑慮值得重視,但不應因此否定改革方向。關鍵不在於是否存在政治,而在於政治影響來自何處。相較於政黨政治的高度對抗性,司法內部的專業競爭與理念差異,仍受限於法理、倫理與職業規範,其破壞性與外部政治干預不可同日而語。透過完善的選舉規則與任期錯開設計,相關風險可被有效控管。

更重要的是,制度改革本身具有象徵意義。當國家選擇將憲法解釋權的入口,從總統府移出,交還給司法體系本身,這是一個清楚的憲政宣示:司法不是行政權的延伸,也不是政治鬥爭的工具,而是人民權利的最後保障。

 

*本文原刊中時,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0106001984-262110?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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