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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故鄉智庫協會精選社論, 憲政, 人權24 10 月, 202652 瀏覽次數
作者:中時
花蓮縣學田村前村長鄧萬華遭解職後,兒子賴汶佑接棒參選,原已通過縣選委會審查,卻在抽籤前夕遭中選會撤銷資格,理由是「未繳附喪失大陸戶籍證明」。母親失去民選公職,兒子也被擋在門外,兩案牽涉的法律雖不同,卻都背負相同的原罪,坐實政府以行政程序設置參政障礙,以身分管理之名行政治排除之實。
行政程序 設置參政障礙
賴清德在去年進行的「團結國家十講」第二講,以打鐵鑄劍做比喻,矢言要透過選舉、罷免,一錘又一錘的打掉雜質。1年多後,回頭檢驗這段話,會發現賴政府眼中的雜質,不只有在野黨,還包括陸配,並株連子女。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範的對象,是原大陸地區人民。鄧萬華的兒子賴汶佑在2001年於四川出生,6個月大、尚在襁褓中即由親人帶返台並設籍,他表示自己從未在大陸申報戶籍,往返兩岸持的是台胞證。對此,陸委會堅稱賴汶佑來台前已在大陸設籍,檔案都在移民署,當事人可以去查。
雙方誰是誰非,是該讓證據說話。結果,中選會提出的唯一理由,是依兩岸條例賴汶佑應繳附喪失大陸戶籍證明,但他尚未繳附。問題是,「沒繳證明」不等於「有大陸戶籍」,要剝奪人民憲法賦予的參政權,政府卻連足以證明當事人曾在大陸設籍的具體資料都無法提出,反倒要人民去證明一個自己主張不存在的事實,其舉證責任的邏輯倒置程度,在一般行政裁罰都難以想像會發生這種事,何況是處理參政權。
就算賴汶佑真的曾有過大陸戶籍,註銷證明其實是須由對岸機關出具。這意味著,我國民的參政權竟取決於對岸公權力是否配合,這等於把憲法權利交到另一個政府手上,這是哪門子的保護民主、守護主權?
更不講道理的是,賴汶佑表示登記前曾向移民署及陸委會口頭詢問,確認身分與參選資格沒問題後才辦理登記。現在陸委會卻改口得向移民署核實,等於承認機關之間恐怕沒有針對事實進行查核,其責任卻要由當事人承擔,時間點還挑在抽籤前夕,全然罔顧信賴保護原則。
新黨北市議員參選人游智彬的遭遇,更暴露令釋的荒謬。游智彬於1995年在台設籍,迄今已逾31年;他服過兵役,也曾登記參選,卻因2025年才繳附喪失大陸戶籍證明,而被認定不具登記資格。
權力傲慢 傷害民主憲政
對此,賴政府端出的理由是,陸委會今年4月發布令釋,已將兩岸條例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台灣公權力及擔任特定職務的限制,從「設籍日」改為「繳附證明之日」起算。換言之,在賴政府眼中,游智彬就算設籍31年,還是得等到2035年才滿10年,這究竟是在解釋法律,還是在重寫參選條件?
其實,只要透過審核文件,就能知道「設籍」與「除籍」的日期,若當事人早已註銷大陸戶籍,只是事後才補件,憑什麼還要重新等待10年?且法律寫的是設籍年限,行政機關有何權力把它換成繳件年限?如此重大的權利限制,豈能靠一紙令釋就交代過去?這不是防範風險,而是刻意刁難。
或許,上述兩個案例的當事人都可以提訴願尋求行政救濟,但,政府不能把人民可以打官司,當成行政機關免責的藉口。選舉有期限,失去的參選機會不可能回到未來。若多年後證明處分違法,誰來歸還參選人的權利?又由誰向因此失去選擇的選民負責?
比例原則是民主法治國家極為重要的核心法律原則,主要精神是國家為了達成某種公眾利益,而必須限制或侵害人民的權利時,必須謹守「禁止過當」或「最小侵害」的原則。因此,政府大可直接查證戶籍、接受替代證明,或給已設籍多年者過渡條款,進行個案審查,結果卻偏偏選了最省事卻粗暴的作法:一律要證明,不管證明存不存在,更不管證明是否合乎事實。
陸配及其子女依法享有的權利,不容執政者任憑自身意識形態加以限縮。民主若只用來接納自己喜歡的人,公平要先看你爸媽來自哪裡,這是用權力的傲慢,來傷害民主的平等參與;賴政府若想繼續將一群人的出身汙名化,打掉的不會是雜質,而是所有服膺民主憲政、安分守己的民心。
*本文經中時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1024002723-262101?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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