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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馬法(法律事務工作者)
九合一選舉尚未投票,但選舉官司已成為焦點話題,從台北市議員侯漢廷因公布涉嫌偽造的民進黨政情資料被起訴,到媒體人吳子嘉因涉及鄭朝方的文宣爭議被搜索、偵訊,「司法介入選舉」的手段受到各界質疑,加上被追查的對象以藍營居多,更被指向是執政黨指揮司法辦案。
從國內外選舉的歷史來看,選舉前夕爆發的謠言、抹黑或司法調查,經常因「時間差」而對選情產生關鍵性衝擊。選舉案件從偵查到判決,真相被釐清需要數月或數年,但選前的司法動作卻會影響投票結果,因為這種「灰色地帶戰術」,被司法追殺的選將,最後即使贏了官司,卻早已輸了選舉。
因此,法務部這種「嚴查賄選、守護民主、不要妨害選舉意圖使人不當選」的動作愈大,就愈須接受監督。查誰、不查誰,何時搜索、何時起訴,有無一致標準?有無可檢驗的證據?都必須清楚交代,否則,司法介選的手段、時機與強度將很難經得起全國人民的檢驗。
首先,我們從政治傳播觀點看,司法檢調的「搜索」、「約談」、「起訴」一旦成為新聞標題,候選人很容易被界定成「有罪」的印象。法院即使多年後還候選人清白,選票卻已無法重新投下。因此,檢察官任何偵查訊息的外流都可能產生實質介選效果,尤其是在藍綠激戰的時刻更具影響力。
我們從1998年高雄市長選舉的「吳敦義緋聞錄音帶」、2006年高雄市長選舉黃俊英被指控的「走路工事件」,或者韓國2012年總統大選的「國家情報院操縱輿論案」、美國2016年總統大選「希拉蕊電郵門重啟調查」,都印證司法調查和謠言會在投票前嚴重左右投票結果。
而隨著年底九合一選舉逼近,檢調最近大動作針對很多縣市發動搜索與司法調查,其中,藍營背景的前台東縣長吳俊立的「東映渡假村」農路拓寬圖利弊案、新竹縣橫山鄉長張志弘涉貪瀆與現金綁樁賄選案、前花蓮鳳林鎮長蕭文龍「綠能光電開發受賄弊案」,到最近的媒體人吳子嘉涉宣傳鄭朝方黑函而違反《選罷法》案,都被指涉是司法介入選舉,企圖透過國家強制力造成寒蟬效應、打壓國民黨選情並摧毀言論自由。
其次,司法單位選擇性辦案最被詬病的,往往是尺度差異。同樣涉及未經證實的爆料,藍營迅速遭搜索,綠營涉案者卻長期未見進展;同樣具有滅證疑慮,藍綠卻被採取不同強度的處分,整個社會充滿「綠能,你不能」的不信任感,檢察官查賄選或妨害選舉案,若無法提出佐證,就不能要求人民無條件信任司法。
因此,不論是查賄或者言論自由,都不能成為司法單位介選的通行證,如果政府部門所轄的檢察官,動輒揮舞「查察妨害選舉」的大旗,就把無證據的行賄者、言論不利候選人的批評者當成犯罪嫌疑人,真正受傷的就不只是執政黨,而是民主本身。
*本文原刊中時,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1023003279-262104?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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