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漁船事件落幕 後續司法問題待釐清(柳金財)

金門漁船事件落幕 後續司法問題待釐清(柳金財)

作者:柳金財 (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副教授兼澄正書院主任)

本年2月爆發大陸漁船因台灣海巡署追緝過程不幸翻覆事件,兩岸歷經多次協調事件甫剛落幕。台灣歸還大陸民眾二具遺體及查扣的漁船,兩岸代表團至金門殯儀館祭拜,台灣方面技巧性表達歉意,並給予二名死者家屬各人民幣150萬元、約台幣680萬元撫慰金。

此筆撫慰金非源自政府預算及財政,而是企業捐款解套。據台灣媒體報導捐款人為英業達集團創辦人葉國一,許多台灣企業界願意出錢出力,為兩岸和平奉獻心力。目前為海巡之友總會最高顧問,該會於2018年1月24日成立,旨在推動海巡人員照顧政策,協助海巡執行各項事務,也推廣海洋政策發展等,也扮演海巡人員的後盾。

從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出席公祭儀式活動,台灣海巡署長張忠龍在公祭上與罹難漁民握手致意,展現誠意;海巡署副署長謝慶欽送陸方代表搭船,藉此展現台灣方善意。陸船案協商達某種程度共識, 台海委會表達雙方都給對方很大體諒。然而,民進黨政府意圖在於凸顯在沒有「九二共識」,兩岸依然可以進行協商談判,主張兩岸交流不應預設任何政治前提。

無庸置疑,前述所提撫慰金並源自台灣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賠法),後續尚有法律問題待釐清。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國賠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 ,故大陸地區人民如在台灣地區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似應有國賠法之適用。

首先,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國賠法並無特別排除規定,似無法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 。具體司法實踐案例為:2021年7月台灣地區高雄地方法院第3號民事判決 ,依法裁判「國家賠償法適用於大陸人民」,且引用法務部函釋(「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與陸委會的回函(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人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關懷,有其必要性。換言之,台灣地區地方法院司法判決承認兩岸一國或一國兩區。

例如2018年大陸籍錢姓男子來臺騎自行車環島,行經高雄市路竹區遭路燈電擊死亡,家屬跨海打官司,經高雄地方法院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准予國賠新臺幣463萬元。依台灣地區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第2條、第3條及第15條規定,得請求國家賠償者為「中華民國人民」;涉及外國人時,國家賠償責任採「互惠原則」。

其次,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預設兩岸一國、一國兩區界定。基於兩岸分治現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即為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處理之特別立法。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復次,基於兩岸一國、一國兩區關係定位,大陸、台灣地區人民分別適用台灣、大陸地區國家賠償法。根據法務部法律決字第 16337 號函釋,該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研議結論認為所謂「中華民國人民」,參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規定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法院函詢法務部、陸委會,獲函覆「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同時,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雖然將兩岸分為台灣地區、大陸地區,但並非將大陸地區人民定義為外國人,仍適用現行的國賠法。

再者,台灣行政機構與法務機構見解衝突爭論。2023年5月25日台行政院發函通令各部會指出,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針對「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等相關函釋,即日起應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法務部指出台灣現行國家賠償法的立法例是參考日本、奧地利、韓國;第15條採取相互保證的平等互惠原則,也就是必須依照條約或遭受損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台灣人民能在該國具有請求國賠之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本法。此地外國人應可比照境外陸港澳區人士。

更解釋到,因現行國賠法與現代人權保障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未盡相符,因此於2021年9月檢討修正國賠法草案,刪除平等互惠原則,新法通過後凡於台灣領域內發生國賠案件,不論國籍,均得依法請求。

至於台灣地區人民能否在大陸地區訴請國家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當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得適用之。換言之,台灣地區人民即使擴大解釋,也可適用大陸地區國賠法。

從台灣方面政府機構定性此次翻船為「單一、突發事件」,為一場意外,試圖對外說明:司法歸司法、協商歸協商,雙方有協商窗口。本案後續司法問題恐尚待釐清,未來是否使用國賠法也有待司法機構審判。就此而論,這次本案的達成共識及順利解決,也將有助於後續司法調查結果的處理。


*本文原刊2024/8/6梅花新聞網,由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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