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蘇煥智(前台南縣長,曾任第二、三、四屆立法委員。台大物理系肄業,台大法律系畢業,輔大法研所碩士。現為台灣維新召集人,大員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院於6月4日通過「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修正案,將「禁伐補償」由每公頃新台幣3萬元,提高到每公頃6萬元。1年所需經費由26.16億元增加為52.15億元。這個法案通過主要是藍白聯手及綠營原住民立委共同合作通過。
不過民進黨政府沒有建立森林碳權及碳交易制度;也缺乏造林木構屋產業鏈,缺乏政策願景,無法說服藍白也是關鍵。行政院長卓榮泰雖然表達不同意,但總統府已於6月24日正式公佈實施。
一、非必要的差別對待:
此一條例立法目的在於「為達成維護國土保安、涵養水資源、綠化環境、自然生態保育及因應氣候變遷、減輕天然災害之目標」,為達此一立法目的,原住民並無特別需與「非原住民」有差別性對待的必要性;而「原住民保護區」也並無與「非原住民保護區 」有特別差別性對待之必要性。所以不應限於「原住民保留地」的「禁伐區域」;而應包括所有「編定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國家公園之區域」、「其他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禁伐之必要」之區域。而且就算是在「原住民保留地」的「禁伐區域」,亦不應僅限於原住民身分的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才有「禁伐補償」給付。所以僅限於「原住民才有禁伐補償」的立法,顯然違反「維護國土保安、涵養水資源、綠化環境、自然生態保育及因應氣候變遷、減輕天然災害之目標」的目的,也違反「平等原則」,並歧視非原住民。
二、剝奪森林保育主管機關權責:
有關森林禁止砍伐的相關規定,有森林法第17條之一「自然保護區之設置」,第四章「保安林」第22條-31條);森林保護區(第33條)。另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8條規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國家公園管理法及自來水法第11條水質水量保護區。可以說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非常明確。我們認為原住民及原住民保留區,並不能規避以上中央森林保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管制規定。
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卻將原屬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林部林業署的權限予以剝奪,改由原民會及地方政府及原住民鄉鎮區來管理,非常容易原住民中央及地方官員,相互掩護,無法客觀中立把關。把原住民凌駕在中央森林保育法律之上。造成一國兩制,社會對立矛盾。
三、私有林?或公有林?
立法院通過的「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其能領取「禁伐補償」者,究竟是只限私有林?抑或包含國有林?公有林?
條例的規定不清楚,似乎並未排除公有林、國有林。如此恐造成嚴重的弊端!
四、碳權、碳市場,優於禁伐補償:
全球氣候變遷公約巴黎協定,對於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的目標,已成為全球各國共同努力的目標。而其中森林是大自然最佳的固碳減碳的方法,森林有碳權可以作為碳交易市場的標的。全世界碳交易市場早已建立。而碳稅是將碳排放成本內化。
所以政府應明定碳權、碳稅,儘速與世界接軌,建立碳交易市場。如此將遠比政府只針對原住民給予「禁伐補償」,更具有誘因。
賴清德要在總統府下成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恐已追不上各國的車尾燈!
五、造林木建築是固碳產業鏈:
2050邁向淨零碳排,造林及木構建築產業錬,不但是節能減碳,而且更有積極碳匯固碳的功能。而且木構建築冬暖夏涼,是屬於低耗能的建築。歐美日等國都非常重視木構建築,木構建築幾乎是他們的主流。台灣的木構建築的確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六、應建立「材積交易」市場:
如何建立台灣的造林產業鏈?其實造林補助的效果非常有限?其實經濟效益較高的木材,往往採收的時間很長,無法在其一生中採收。所以政府應該積極推動「材積交易市場」,以方便「造林者」變現,成為類似期貨交易!
七、政策買票,缺乏前瞻:
「原住民禁伐補償」修法,是藍白及原住民綠合作的原住民政策綁椿。但三黨均缺乏實踐2050年淨零碳排的「系統化路徑思維」,也嚴重忽略造林及木構建築產業是台灣實現淨零碳排必要策略。
*本文原刊登於《優傳媒》經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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