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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清雲(前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新北土城殺妻及小姨子案,一審兩個殺人罪均判無期徒刑。判決認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所稱「殺害多人」,若無其他特殊從重情節,須達三人以上。這番解釋一出,家屬痛問:難道還要更多人命,才算最嚴重犯罪?
死刑涉及被告生命權,審判當然必須慎重;但司法衡量權利,不能只看被告一方。兩名被害者生命已無法挽回,家屬承受的喪親之痛,也應被認真看見。保障被告程序權利,與重視被害者及家屬尊嚴,並非只能二選一。刑罰如何裁量,仍應回到犯罪手段、動機、情節及責任,說明何以符合比例與正義。
更值得討論的是,憲判8要求死刑案件適用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國民法官法原本規定,九人合議庭判處死刑,須包含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也就是至少六票同意。憲判8進一步要求,科處死刑須經職業法官一致同意。換言之,現在除了總票數至少六票,三名職業法官還必須全數贊成。
這就產生一個制度問題:即使六名國民法官全數認為應判死刑,只要三名職業法官中有一人不同意,死刑仍無法成立。當一名職業法官的不同意見,即足以擋下全體國民法官支持的死刑決定,人民參與審判在最重大的生死裁判上,究竟還有多少實質影響力?
國民法官制度的目的,是讓人民參與司法,使裁判與社會價值接軌。但若在最重大刑度上,必須取得全體職業法官同意,是否已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共同審判、共同決定」的制度原意,值得檢討。
憲判8並未宣告死刑違憲,而是將死刑限縮於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案件,並提高程序門檻。既然死刑仍是現行法律的一部分,法院如何認定「情節最嚴重」,就更應提出足以說服社會的理由。若程序門檻已經提高,對「殺害多人」又採高度限縮解釋,社會自然會追問:這套制度與實質廢死,距離還有多遠?
尤其,「多人」是否必然等於三人以上,並非毫無討論空間。「多數」通常涉及一定比例或過半概念,「多人」在通常語義上則未必當然排除二人。兩條生命是否不足以納入「殺害多人」的評價,法院可以提出法律見解,但必須把理由說清楚,不能讓人民感覺司法以文字門檻取代個案衡量。
國民法官制度,是要讓人民走進司法,也讓司法走近人民。死刑案件門檻愈高,司法說理的責任就應愈重。法律解釋不是文字遊戲,司法公信也不能只靠判決書篇幅維繫。
判決既要經得起法律檢驗,也要回應人民對公平正義的追問:兩條人命,為什麼不算「多人」?
*本文原刊中時,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1013001358-262110?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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