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景森vs林欽榮辯京華城案─沒收容積如同徵收土地,程序必須嚴格

施威全治理14 11 月, 2025210 瀏覽次數

張景森(左)對台北市長柯文哲(右)捲人京華城圖利案,有利於柯文哲的證詞。

(資料照片,風傳媒余志偉攝)

作者:施威全(淡江大學政經系全英文學程兼任助理教授)

前政務委員張景森曾任職台北市都發局長,高雄市副市長林欽榮當時任職北市都發局的科長,後升任副總工程司,這對昔日同事針對京華城案的隔空交鋒,提醒臺灣社會這其實是三十多年的老案子,曾在陳水扁的市府時代確立遊戲規則。

張景森於法院作證京華城案,他的主張有利於被告,前台北市長柯文哲與業者沈慶京。張景森認為這案子現在有諸多爭議,是因為其既有的權利被刪掉了,「京華城之所以可以得到120284平方公尺,相當於678%的容積率,是因為京華城捐地、又捐錢…然後在107年的時候,突然被林欽榮擔任都委會主委的期間,就把它刪掉。」

張景森VS林欽榮,兩人見解歧異,林欽榮認為最早給予京華城的678%的容積率只是一次性保障,京華城要改建,這保障就不適用;張景森認為京華城案的678%容積率不能刪,日後改建應仍適用。

這案子發生在臺灣都市計畫制度改變的關鍵年代,公部門正嘗試著把英國的開發許可制導入土地分區使用,讓既有僵硬的規定,得以摻入些彈性作法,公務員多些裁量權。京華城案,在此脈絡下得到了678%的容積率,本質是土地的使用分區變更,不是用容積獎勵建案,用來鼓勵建築商掰弄綠建築、智慧建築。後者是較晚期的作法,跟京華城案一開始的作法無關。

張景森談的是土地,林欽榮談的是建築。林欽榮的主張如果放在新加坡、香港的容積獎勵制度的脈絡下,言之成理,因為這兩個地方的容積獎勵規定是針對建案;但京華城案不只涉及建案,而是針對土地的分區使用管制。

香港為例,其容積獎勵稱做「總樓面面積寬免方案」(Gross Floor Area Concession Scheme),這措施有英國普通法的背景,港府作為香港的地主,在標租土地時,以契約的手法,規定了每個開發個案的建蔽、容積,乃至公共設施,稱之為契約式規劃,針對的是個別開發案。這裡的政府具有普通法裡的地主身分,不能純用臺灣的行政法概念來理解。開發商藉用「總樓面面積寬免方案」,以綠建環評(BEAM)、永續設計、能源效率換取容積獎勵時,取得的容積是源自建案,若建案改了,拆了,未來的建案不能繼續享用既有的容積獎勵,而是要回到契約式規劃的原點,參照立法規定,重新申請。

京華城案,主體則是土地不是建案。土地本是工業區,要變更為商業區,以前作法,土地分區使用從棕色改為紅色,或是綠色改為黃色,本來不能蓋房子的土地被升級(upzoning)為可以蓋住宅了,地主一夜致富;引進開發許可制精神後,地主必須付出一定代價、提供回饋後,才能棕變紅,地主的獲利要靠實際的開發行為,而不能只是靠土地使用變更。

林欽榮所談類似香港制度,他忽略了京華城案本質是土地使用變更,才會主張京華城最初的678%容積率「只是一次性保障」。

既然京華城最初的678%容積率,是付出代價後取得的土地使用變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之信賴利益,實於原京華城購物中心興建完成已獲實現」為理由,認為「不得再度主張」,這講法就太跳躍,也不成立。

京華城案涉及容積的古典問題,容積獎勵的本質是容積管制,沒有一開始的管制就沒有後來的獎勵,而容積管制本質是節制私人財產以促進公益,把人民的發展權先收歸國有,再部份發還給人民,這是都市計畫法裡財產權的意識形態與公益的意識形態,兩種意識形態角力、競逐的過程。資產階級民主社會裡,不管是臺灣或英國,總是財產權的意識形態勝於公益的意識形態,因此都市計畫法理對此有細緻的論述:限制容積比起給予(獎勵)容積,必須有更堅實的法源基礎。必須用這樣的法律概念,去面對臺灣零碎、分散各處的法律與相關行政命令,才能得到符合法理的都市計畫圖像,進而理解,有些實務上的疏漏,例如京華城原始的678%容積率竟然沒有被保障在細部計畫裡,這類疏失不能做為京華城土地只享有「一次性容積保障」的法規依據。

在此脈絡下,已經給過的土地使用分區容積,政府又要拿回去,決策程序必須像土地徵收一樣嚴謹;把住宅土地拿去蓋道路,為了公益當然可以,程序該如何做,沒收京華城容積就該如何做。

*本文原刊中時,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storm.mg/article/1108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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