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為例,其容積獎勵稱做「總樓面面積寬免方案」(Gross Floor Area Concession Scheme),這措施有英國普通法的背景,港府作為香港的地主,在標租土地時,以契約的手法,規定了每個開發個案的建蔽、容積,乃至公共設施,稱之為契約式規劃,針對的是個別開發案。這裡的政府具有普通法裡的地主身分,不能純用臺灣的行政法概念來理解。開發商藉用「總樓面面積寬免方案」,以綠建環評(BEAM)、永續設計、能源效率換取容積獎勵時,取得的容積是源自建案,若建案改了,拆了,未來的建案不能繼續享用既有的容積獎勵,而是要回到契約式規劃的原點,參照立法規定,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