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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練鴻慶(台灣新故鄉智庫協會研究員)
民進黨過去主張獨立建國,但兩岸分治分立,台灣早就事實上獨立,因此所謂的台獨,其實是指「法理台獨」。而賴總統上任後,在不修正法律的前提下,屢屢以個人的發言、行政的函釋要去主張「兩岸互不隸屬」,這其實是「行政命令台獨」。
法律的位階是「憲法、法律、行政命令」,憲法沒有明定兩岸一中,但法律位階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則清楚寫著「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領土」。也就是說,如果真的要法理台獨,在民進黨完全執政的時代,無需修憲,只要修改這條法律,就可以自圓其說。
而賴總統在不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前提下,由內政部發出函釋,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外國」,陸配民代具有雙重國籍云云,這其實是用行政命令去牴觸法律,稍有法學概念的人都知道是不對的。
日昨劉書彬委員的質詢,行政院長卓榮泰也坦承,依據目前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是兩個地區,而非兩個國家,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只是中華民國的一個「區」,而非「外國」,陸配無雙重國籍可言。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研究員,本文原刊於114/4/25中時,由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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