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與《兩岸條例》的衝突─憲法應是最終依歸

台灣新故鄉智庫協會兩岸憲政2 12 月, 2025388 瀏覽次數

《國籍法》與《兩岸條例》的衝突─憲法應是最終依歸

作者:何啟聖(資深媒體人)

花蓮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因內政部認定其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遭解除職務,再度引發社會對陸配權益的關注。然而,這起事件不只是個人命運的悲劇,更牽扯出法律體系中一個長期存在的結構性矛盾:《國籍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法律定位上的衝突。

依據《國籍法》第20條,中華民國國民如取得外國國籍,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行政機關正是以此為由,認為鄧萬華因具有「中國國籍」,應被解職。然而,問題在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確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屬中華民國人民」,因此大陸籍並非「外國籍」。這裡便出現了制度上的矛盾:在憲法定位下,中華民國疆域涵蓋大陸,如何能將大陸地區人民視為「外國人」?

換言之,行政機關的做法,等於同時承認又否認大陸地區的憲法地位:在身份管理上,將大陸人民視為「中華民國人民」;但在公職資格上,卻又硬套上「外國籍」的限制。這種自相矛盾,不僅使法律適用陷入荒謬,更造成陸配群體被制度性排斥。

更深層的問題在於:當下位法規範彼此矛盾時,最終的依據應當回到憲法。 依《中華民國憲法》現行規定,國家的疆域涵蓋台澎金馬及大陸地區,因此大陸人民本質上仍是中華民國國民,而非外國人。既然如此,《國籍法》中的「外國籍」規範,是否能直接適用於陸配,至少應存有重大疑義。

更令人質疑的是,政府在參選資格審查時並未提出異議,允許鄧萬華報名、參選、當選,等她就職後才以「國籍瑕疵」為由解職。這種「先放行、後拔除」的手段,形同構陷羅織,不僅讓當事人無所適從,更踐踏了選民的集體意志。學田村的村民透過民主程序選出他們的村長,卻因政府的意識形態操作而被剝奪選擇,這已不是單純的陸配人權問題,而是民主正當性遭到政府侵蝕的嚴重警訊。

若繼續放任這樣的作法,將會形成極其危險的先例:任何民選公職,只要不合政府的政治需要,隨時可以在「法律瑕疵」的名義下被拔除。這種狀況與民主社會格格不入,卻與威權體制中的「政治清算」異曲同工。

因此,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國籍法》衝突之際,應回到憲法本身:大陸人民仍屬中華民國人民,不應以「外國籍」為由剝奪參政權。行政機關若真要落實公平,應推動修法釐清定位,而不是選擇性執法,把法律變成意識形態的武器。

民主的基礎,在於人民的選擇受到尊重,憲法秩序受到維護。當政府違背憲法,用下位法規矛盾來懲罰陸配,實質上就是在偷渡「兩國論」,並踐踏民主。保障陸配的權益,不只是人權議題,更是守護台灣憲法與民主制度的必然要求。

 

*本文原刊中時,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app.storm.mg/article/11057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