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賴清德(左)、行政院長卓榮泰(右)破壞憲政制度,民調還是上揚。(顏麟宇攝)

憲政壞事幹盡,民眾滿意施政─豈有此理之民調!(林騰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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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賴清德(左)、行政院長卓榮泰(右)破壞憲政制度,民調還是上揚。(顏麟宇攝)

作者:林騰鷂(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九月三十日,賴清德總統又親自出面,逐項說明行政院所提六千零七十六億餘元追加預算,從民生安定、國防、國營事業增資、社會福利,一路談到軍公教待遇與兒少政策,並向立法院喊話,希望儘速完成審議。

問題來了:這究竟是誰的預算?誰應該向立法院負責?

《憲法》第五十三條明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第五十八條規定,預算等重要事項應由行政院院長及各部ㄏ會首長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第五十九條更明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所以我並不主張總統完全不能談預算或國家政策;問題在於,當總統愈來愈頻繁站到行政院前面,親自替行政院的重大政策與預算說明、辯護,甚至催促國會審議,那政治責任究竟由誰承擔?行政院長作為憲法明定的最高行政機關首長,又被置於何地?

這次追加預算歲出為六千零七十六億餘元,其中包括中油增資二千三百三十八億餘元、國防相關約一千四百五十七億元;國防項目又包括三項無人載具等約五百五十九億元。追加預算編列後,歲入歲出差短加計債務還本所需,尚須融資調度約二千零八十六億元,並規劃以舉債支應。

因此必須特別說清楚:不是六千零七十六億元全部舉債,而是追加預算及相關收支計算後所需融資調度約二千零八十六億元以舉債支應,其規模已逾追加預算歲出總額的三分之一。如此龐大的舉債需求,更應由行政院向立法院及人民充分說明其必要性、財源安排及對財政紀律的影響。賴清德豈可越俎代庖,無責一身輕!

但這次預算爭議,只是賴清德兩年多來憲政問題的一個縮影。

先看大法官人事。

二○二四年十月底七位大法官任期屆滿後,總統提出的大法官人選先後兩度遭立法院否決,迄今仍未完成補實,使憲法法庭長期處於大法官人數不足的非常狀態。

這時尤其值得重讀釋字第六三二號。

釋字第六三二號原來處理的是監察院人事,不是大法官人事,但它所揭示的憲政原則非常重要。大法官指出,為維繫憲法機關正常運作,總統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立法院也應適時行使同意權;如果總統消極不為提名,或者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以致憲法機關無法正常行使職權,破壞國家憲政制度完整,均為「憲法所不許」。

這裡尤其要分清楚:「不同意」與「不行使同意權」完全是兩回事。立法院依法審查總統提名的人選,最後投票否決,仍然是在行使憲法所賦予的同意權;不能因為表決結果不符合總統期待,就倒過來指責立法院沒有行使職權。釋字第六三二號所指摘的是憲法機關消極不行使職權,而不是要求立法院一定要同意總統所提的人選。

後來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九號判決,也援引釋字第六三二號,從「憲法忠誠義務」說明憲法機關不得消極不行使人事權。

如此一來,問題反而更加清楚:立法院對賴清德兩度提出的大法官人選,都已經依法進行審查、表決。兩度否決本身仍是同意權的行使;人選遭否決之後,總統的提名權與維持憲法機關正常運作的責任,卻沒有因此消失。 

因此真正應該追問的是:立法院已經兩度行使同意權,總統為什麼可以在兩度提名失敗後,長期不再提出新的人選?如果一方面指責國會「癱瘓憲法法庭」,另一方面自己握有大法官提名權卻遲遲不再行使,這究竟符合釋字第六三二號所揭示的憲法機關忠誠履行職權原則嗎?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國政顧問,本文原刊風傳媒,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6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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