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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騰鷂憲政, 治理4 10 月, 202652 瀏覽次數
作者:林騰鷂(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問題來了:如果行政院長只要自行認定國會通過的法律違憲,就可以拒絕副署,那麼行政院長豈不取得《憲法》沒有明文賦予的實質法律否決權?行政院如果認為法律窒礙難行,本可以依憲法增修條文提出覆議;如有憲法爭議,也應循憲政機制解決。豈能行政權自己認定違憲,再自己阻斷法律生效?對此,黃帝穎律師怎麼沒有批判!
既然反對以公投推翻憲法判決的理由是權力分立,那麼反對行政權自行取代憲法審判、決定法律能不能生效,不也正是權力分立?
這也正是「在野法曹」黃帝穎最應接受的檢驗。
立法院修法時,律師界可以連署、聲明、抗議;那麼行政院長以不副署阻斷立法院三讀法律完成公布程序,檢察總長被提名人未經立法院同意卻以代理方式行使職權,以及大法官長期缺額未補實時,律師界為何沒聲音?律師界是否也應以相同聲量、同一把憲法尺對賴清德的怠惰及卓榮泰的濫權加以監督?
如果監督國會時個個是憲法勇士,面對掌握行政資源、政府標案與訴訟委任的行政權時,卻突然變得溫柔婉約,那麼「在野法曹」四字還剩多少分量?
尤其令人擔心的是另一種「律師治國」。法律人進入政府、律師協助依法行政,本來都是好事;但如果政治權力先決定要做什麼,再由律師尋找法律理由;行政權先作成決定,再由律師包裝合法性;發生憲政爭議,又由律師及學者築起法律論述防火牆,法律便可能從限制行政權力的繩索,倒轉成為行政權力手中的武器!
《律師倫理規範》第四條明定:「律師應重視職務之自由與獨立。」全國律師聯合會的解釋更指出,面對可能侵害人權的行政、立法及司法等國家權力,律師應立於監督制衡地位,超然執行職務。
注意,是行政、立法、司法都要監督,不是只挑其中一個監督。
政府可以購買律師的法律服務,不能買走律師的法律良知;行政機關可以成為律師的當事人,但不能成為律師判斷憲法是非的主人。
如果在野法曹爭取政府案件十分積極,面對行政權可能違法濫權時卻失去仗義執言的勇氣,便形成法治國最令人憂心的角色倒置:原本手持盾牌、站在人民前面的在野護民法曹,竟然可能轉過身去,淪為站在權力旁邊的在朝帶刀護衛?
人民需要的律師,是無論誰執政,即使政府掌握標案、委任、派案與資源,仍敢拿同一部憲法、同一套權力分立原則監督掌權者,必要時敢對政府說:「這件事違法,不能做。」這才是律師被尊榮為「在野法曹」的真正價值!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國政顧問,本文原刊中華新聞網,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cdns.com.tw/articles/1469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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