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兩人不判死 廢死惡夢成真(中時)

台灣新故鄉智庫協會社福, 精選社論, 憲政13 10 月, 202661 瀏覽次數

作者:中時

新北市土城區家暴男謝文雄當街殺害張姓妻子和小姨子,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2個殺人罪,分別將謝男判處無期徒刑。日前判決全文出爐,合議庭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作出限縮解釋,認為「殺3人以上才符合死刑要件」,不僅讓被害人家屬難以接受,也引爆輿論炸鍋。連一向主張廢死的民進黨立委也認為這樣解釋難以讓社會大眾接受。立委王世堅更直言,現在仍有34名死囚未執行,等於國家實質廢死。

限縮死刑適用 實質廢死

死刑議題在台灣社會具有高度敏感性及爭議。民進黨執政下,實質廢死更成為政黨間的攻防焦點。去年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通過反廢死公投案,但遭中選會以不符合《公民投票法》所指的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予以否決。今年國民黨團原擬以反對死刑判決一致決捲土而來,卻因涉及違憲爭議,最終未提出。死刑問題始終難以透過制度取得社會共識。

這次謝文雄家暴案引發高度關注,關鍵在於法院如何解釋當初憲法法庭的死刑判決。憲法法庭的判決認定死刑並沒有違憲,但對法官判處死刑設下嚴苛的門檻,包括犯罪必須符合「直接故意」、「情節最嚴重」、「合議庭一致決」等種種前提。但憲法法庭並未實際舉例究竟有哪些犯行,以及何謂情節最嚴重,保留給各級法院回到具體案件判斷,而非單純以被害人數論處。新北地院逕自將人數門檻作為判斷依據,引發外界質疑是過度限縮死刑適用範圍。

尤其本案納入國民法官參與審理。依《國民法官法》規定,當遇到殺人、強盜放火、強盜致死等法定最重刑罰為死刑的案件時,國民法官可以判死,條件為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三分之二(即6票)以上同意,且必須3名職業法官均同意才能判死。換言之,職業法官具有絕對的權力,讓原本納入民意的國民法官制度只做了半套,淪為替職業法官背書的工具。

根據實務經驗,以往「實質廢死」判決,經常是在二、三審之間來來去去後,由最高法院判決無期徒刑定讞,一審地院的判決通常是最接地氣,但這次新北地院合議庭自我解釋,認為單就殺害之人數,須達3人以上,才能被視為犯殺人罪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

這樣的判決理由,讓被害人家屬無法接受,批評連續殺了2人,還不算殺害多人?政府還在騙善良的老百姓,現在殺了2個,要判的時候又說要殺多人,又變成要到3個。法界也認為,合議庭是在「為賦新詞強說愁」,替不願判死找下台階。

被害家屬人權 誰來保障

更讓外界擔心,合議庭的看法是否又形成「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的錯誤印象。14年前台南湯姆熊電子遊藝場隨機殺人案的凶手曾文欽落網後,因想吃牢飯、想被法院判死等言論,挑釁社會價值判斷,最後歷審均未將他判決死刑。加上後來多起法院判決逃死的案件,諸多因素都讓這次判決受到格外重視及質疑。

檢視近年的死刑判決,絕對沒有以被害人的人數作為量刑依據,法官仍必須綜合考量犯罪動機、手段等。花蓮地院近日審理去年發生的一起國中女教師遭性侵殺害案,合議庭認定被告是計畫性犯罪,即使精神及量刑鑑定認為劉男有認知及人際適應問題,仍判處死刑。

不同案件的判決結果,雖然不能一概而論,我們也寧可相信新北地院判決僅是個案,並尊重各審級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結果,卻不得不懷疑確實有少數法官未能依法量刑裁判,甚至存在不願判死的心證。司法裁判必須接受社會檢驗,法院若有違失,檢方可據理上訴;本案新北地檢署已提出上訴,就有待日後法庭攻防。

死刑存廢是可以討論,但在有死刑制度的前提下,司法的天秤不能夠一直往加害人靠近,如何撫平被害人家屬的傷痛更是司法制度必須精進的方向。曾文欽幾年前在監獄受訪時,直言法官故意判他無期徒刑,因為死了就結束了,活著還要關,反而比死刑還痛苦。這番說法間接反映出若死刑犯不執行,或許對他們也是種煎熬。

賴政府迄今僅執行了一次死刑,面對34名死囚日漸凋零,現在有法官引憲判作為不判死的擋箭牌,而有法律卻不執行,又該是誰的問題?

 

*本文經中時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1013004159-262101?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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