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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曲兆祥(文化大學國發大陸所兼任教授)
11月5日立法院會第八度覆議了行政院就《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所提出的覆議案,依憲法第72之規定,應於十日內公布成為法律。依此推算,總統應於本(12)月15日正式公布該項法律。不過12日,總統賴清德在總統府召集執政黨51位立法委員就此事開會討論。會後,民進黨團前後任幹事長吳思瑤和鍾佳濱接受媒體採訪時,直言民進黨立委都同意行政院「不副署」或是「副署但不執行」;也就是即使立法院否決了行政院的覆議案,行政院仍無須遵守這項法律。當然,鍾、吳兩位委員最後也留下空間的說,最後如何決定交由總統、行政院長決定。如果最後結果真的採取前述兩種方式處理這一次《財劃法》修正案施行爭議,那筆者必須說行政院長不是直接帶頭違法,就是直接賦予行政院一票否決立法院議決法律案、預算案和條約案的權力,這會完全毀棄三權分立的民主制衡原則。
行政院「副署但不執行」法案是「直接、明確違法」
前面鍾、吳兩位委員所說的兩種處理方式,其中所謂「副署但不執行」這個方式是直接且明確的違法,完全違反法治國原則;這就好比如果《所得稅法》修改增加稅率,人民是否可以說:「法是改了,但我不接受,所以對我不能執行」。這不是直接否定了憲政主義rule of law的第一守則嗎?所以所謂「副署但不執行」的做法,根本不是「做法」而是「蠻幹」。如果政府真的蠻幹,那我也要提醒政府注意人民是有所謂「公民不服從」權利的。
至於鍾、吳兩位委員所說的「不副署」方式,這一點可能比較有討論空間了。事實上這次《財劃法》三讀通過之後,就有憲政學者或是法律工作者多人為文表示行政院可以考慮以不副署方式閹割掉這個法案。
筆者綜整這些論者的主張,簡單的說就是我國《憲法》37條明訂:「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長之副署…」白紙黑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所以行政院長有選擇副署或不副署的空間。這種主張如果是在1997年修憲之前提出,應該是比較說得通的;因為修憲前我國憲制是傾向於內閣制設計,即便是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存在時期,該條款未曾改動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憲57條)的基本原則;因此,總統發布法律命令一律須有行政院長之副署。可是1997修憲後,《增修條文》第三條基本改變了《憲法》原始設計,以致行政院長的副署權失去實質意義。
按憲法增修條文法案覆議不成,行政院長只有接受或辭職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換言之,就現行《憲法》論,行政、立法兩權關係須依新規則行之。而新規則本項第二款則明訂:「…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而何謂應即接受該決議,那就是行政院長除非自願辭職,抗拒執行該案,但法案已經完成立法程序,並在十日後由總統公布,因此即使是行政院長辭職抗議也不能否決該法案。至於不副署,那就已經違反了憲法增修條文的法理,因為如果總統都沒有的一票否決權,身為被總統直接任免的行政院長又何來的一票否決權? 當然,1997年修憲時雖然改變了我國《憲法》傾向內閣制的機制設計,廢除了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但卻沒有同步廢除行政院長的副署權,所以才製造了現在的爭議。但依照憲法學原理來說,權力分立之下怎麼可能有一方可以擁有一票否決權的機制設計。
歸根結柢,賴總統如果真想擺脫目前朝小野大的執政困境,不是想方設法的「鑽空子」去牽制立法院,而是正本清源的找在野黨協商,只有協商才有出路!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國政顧問,本文原刊梅花新聞網,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i-meihua.com/Article/Detail/39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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