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其實沒有癱瘓。真正難堪的情況是:憲法法庭還在忙,但遇到真正重大的憲政爭議,民進黨卻不理它。(圖/翻攝自YouTube/民進黨)

憲法法庭失去公信力 民進黨不理它還窮忙(林騰鷂)

林騰鷂治理, 憲政26 9 月, 202654 瀏覽次數

憲法法庭其實沒有癱瘓。真正難堪的情況是:憲法法庭還在忙,但遇到真正重大的憲政爭議,民進黨卻不理它。(圖/翻攝自YouTube/民進黨)

作者:林騰鷂(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憲法法庭最近很忙。今年已經作成六件憲法判決,九月仍不斷作成程序裁定、九月下旬還排定評議,但民進黨卻說憲法法庭被「癱瘓」了。

憲法法庭其實沒有癱瘓。真正難堪的情況是:憲法法庭還在忙,但遇到真正重大的憲政爭議,民進黨卻不理它!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行政院與民進黨下列的說法與態度。行政院長卓榮泰一再認為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有違憲問題,甚至以此作為不副署的理由。如果行政院真的相信憲法法庭是憲政爭議的最後裁判者,碰到如此嚴重的違憲爭議,正常的憲政處理,不是應該尋求憲法審判嗎?

更值得注意的是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的說法。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莊瑞雄九月八日在黨團記者會公開表示,本來行政、立法之間產生爭議時,「還有憲法法庭」,可以由司法機關作最後裁判;但他隨即指稱,憲法法庭已經「被在野黨癱瘓掉」,因此失去了司法機關公平作最後裁判的一道關卡。他甚至形容,是立法院自己把憲法法庭的裁判「趕出去」,卻又質問裁判為什麼不吹哨子。

兩天後,九月十日,莊瑞雄又說得更加明白:「當憲政上出現高度爭議時,最後的裁決在憲法法庭」,但又說是立法院把憲法法庭「癱瘓掉」,才造成今天的憲政困境。

這就奇怪了。既然民進黨團自己承認,高度憲政爭議的最後裁判者就是憲法法庭,那麼卓榮泰一再指稱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具有重大違憲疑義時,行政院為什麼不把爭議交給憲法法庭?為什麼反而由行政院長自己判斷違憲、自己拒絕副署、自己阻斷法律生效?立法院民進黨團又為什麼沒有代表人民加以譴責?

尤其事實擺在眼前。今年憲法法庭已經作成六件憲法判決,八月十四日還作成115年憲判字第6號。九月中、下旬還在排程評議呢!

行政院長卓榮泰和立法院民進黨團,嘴巴說憲法法庭是憲政爭議的最後裁判者,真正發生重大憲政爭議時,卻不去找它,這不正暴露憲法法庭最大的危機嗎?

憲法法庭不是沒有運作,而是失去公信力。去年十二月行政院不副署《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執政陣營不斷強調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民進黨政治人物也主張應讓憲法法庭恢復正常功能,以化解朝野爭議。如今憲法法庭明明持續作成判決,真正遇到行政院口中的重大違憲爭議,為什麼反而由行政院長卓榮泰自己判斷法律違憲、自己阻斷法律生效?

民進黨這種行動上的不信任,比任何批評都更傷害憲法法庭。

問題其來有自

筆者今年二月即以〈亂設憲法法庭的司法災難〉評論指出,《憲法訴訟法》把原有釋憲制度全面裁判化,又引進裁判憲法審查,使憲法法庭可以廢棄確定終局裁判,已有實質「第四審化」疑慮。人民基本權當然應受保障,但「應有救濟」與「憲法法庭可以無限擴權救濟」,完全是兩回事!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明定只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大法官依憲主要是解釋憲法,只在例外的情況如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事項,才能組成憲法法庭。因此,《憲法訴訟法》把憲法法庭的審判形式擴張適用於其他各類憲法爭議,本來就是不對,而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又憲法法庭的問題,到了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就更加嚴重。

當時已公布施行的《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明定,參與憲法法庭評議的大法官不得低於十人,宣告違憲至少須九人同意。但在任大法官僅有八人的情況下,最後卻僅由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五名大法官作成判決,宣告規範自己評議程序的法律違憲失效。

這個違法判決,牽涉的不只是違反《憲法訴訟法》,而更是違反憲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明文規定。憲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關鍵就是「以法律定之」。

憲法並沒有授權五名大法官自行決定憲法審判的法定程序,而是要求立法院以法律定之。而立法院制定《憲法訴訟法》,正是在建立憲法審判的法律程序。

五名大法官如果認為這項法律違憲,當然可以依法審查;但首先必須回答:自己依法連法庭評議人數都達不到,怎能先排除法律適用,再由五個人組成法庭,並將不同意的三位大法官非法排除,而宣告那個限制自己裁判權的法律違憲?

憲法當然高於法律;而大法官更不高於憲法。憲法第八十條要求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第一百七十五條又要求必要的憲法實施程序「以法律定之」。如果大法官可以自行排除法律規定的程序,再宣告規範自己的法律違憲,那麼憲法所要求的依法審判還剩下多少意義?

這正是114年憲判字第1號留給憲法法庭最嚴重的傷害:本來想以五人判決「救活」憲法法庭,結果救回了自以為是的運作,卻賠掉了司法公信力。

憲法法庭最大的悲哀,不是沒有案件,而是碰到真正重大的憲政爭議,連口口聲聲維護它的行政院與民進黨,都寧可自己處理,不把問題交給它。

這真是「民進黨不理它還窮忙」的寫照!

憲法法庭被癱瘓的問題 民進黨更該追問究竟是誰的責任

憲法法庭可以不斷排評議、作裁定、寫判決;但如果行政院天天喊國會法律違憲,最後卻由行政院長以不副署自行處理,那麼這個憲法法庭究竟還剩下多少實質權威?

司法權威從來不是大法官自己宣布的,而是靠依法、公正與自我節制累積。沒有人信任,再忙也只是窮忙;真正的憲政爭議沒有人願意交給它,再多判決也喚不回司法公信。

要挽救憲法法庭,第一步不是大法官繼續擴權,而是大法官自己先回到憲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法治要求:憲法程序既然應以法律定之,守護憲法的人,就應先從守法開始。

而身涉重大憲政權責的賴清德總統更不能置身事外。

早在二○○七年的司法院釋字第六三二號,大法官就已經建立一項重要的憲政原則。在該號解釋,大法官明白指出,確保憲法機關「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是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的職責;總統與立法院對於憲法所賦予的人事權,均應積極履行。

釋字第六三二號更明白區分了「不同意」與「不行使」:立法院對總統提名的人選,不論作成同意或不同意決定,都已經履行憲法上的同意權;如果立法院不同意總統所提人選,總統「仍應繼續提名適當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總統若消極不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以致憲法機關不能發揮功能、破壞國家憲政制度完整性,均為憲法所不許。

這項法理到了114年憲判字第1號,更被憲法法庭直接引用到大法官人事問題。該判決明白指出,總統享有大法官人事程序的發動權與人選形成權,立法院則享有審查權與同意權;兩者都負有忠誠履行憲法所賦予人事權的義務。判決並引用釋字第六三二號,指出總統不得消極不行使提名權,立法院也不得消極不行使同意權,以致影響憲法機關實質存續、破壞憲政體制健全運作。總統雖不受法律所定「兩個月」提名期限拘束,但仍應依具體情況「適時提名」繼任人選。

因此,民進黨所謂憲法法庭被癱瘓的問題,反而更該追問,究竟是誰的責任!

第二批七名大法官人選既已經遭立法院表決否決,立法院已經行使了同意權。人選未獲同意,並不等於總統的提名責任從此消失。依釋字第六三二號揭示、並經114年憲判字第1號引用的憲法忠誠義務,總統仍應尋求適當人選,適時重新提名。

憲法法庭長期只有八名大法官,賴清德總統獨攬提名程序的發動權。如果真要搶救憲法法庭,就應積極尋求具有專業聲望、政治中立性及社會信任的人選,重新提名,接受國會審查,而不是任由大法官長期缺額,再把憲法法庭運作困境全部歸責於立法院。

更具歷史意味的是,二○○七年釋字第六三二號的聲請人,正是「立法委員賴清德等八十九人」。當年的立法委員賴清德,參與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機關長期人事僵局;十九年後的總統賴清德,自己成了掌握大法官提名程序發動權的人,更應接受同一把憲法尺的檢驗。

大法官要以守法搶救司法公信;賴清德要以重新提名搶救憲法法庭!與其一再責怪別人「癱瘓」憲法法庭,大法官與賴清德不如各自履行憲法交付自己的義務。釋字第六三二號早已留下清楚的憲政原則,那就是賴清德總統不能消極不行使自己的人事權,任令憲法機關失去正常功能!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國政顧問,本文ETtoday新聞網,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https://forum.ettoday.net/news/324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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