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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念祖(東吳大學法研所教授)
立法院中有立委提議修憲廢除監察院。其實,廢不廢監察院是個假議題,真議題是廢不廢監察權?
監察院行使的監察權內容至少有7種,包括憲法規定的彈劾權、糾正權、糾舉權、調查權、審計權,還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定的財產申報,以及《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規定依據《巴黎原則》獨立行使的9項人權職權。倡議修憲者應仔細交待,廢院之後,廢不廢除這7類職權,如果只是廢院而不廢權,那這7類職權又將各自歸誰、如何行使?
更重要的問題是,現行憲法要求監察委員超越政黨政治獨立行使職權(考試院亦然),廢院後監察權是否仍應超出黨派?監察院受詬病之處正在於因政黨政治而傾斜,甚至功能不彰,廢院之後能改善嗎?如何改善?還是會成為另一個明目張膽加入政黨鬥爭的部門?
於此應先提醒修憲的程序。《憲法增修條文》關於修憲程序的規定(第1條、第12條)是94年6月(陳水扁總統任內)最後一次修憲時,經朝野各政黨取得高度共識後所一致通過的。修憲程序分兩階段,先由立法院以1/4委員提案、3/4委員出席、出席委員3/4決議通過,應經公告半年後,於3個月內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立法院方面應以3/4之特別多數通過,明顯的道理在於修憲事關重大,應經占有至少1/4席次之朝野政黨一致通過,始得為之,以免憲政架構陷入政黨爭議影響憲政秩序之故。
公民複決時應以總額之半數通過修憲,道理仍在修憲為國之大事,修憲既與每位公民的基本權利(特別是參政權)息息相關,也涉及社會契約的修改,既難以要求全體公民一致的同意,因此只能要求民主過半數簡單多數決的極大化,正是剛性憲法民主精神的體現。
至於公告半年,則是因修憲需要全體公民取得共識,預留審議民主所需要的討論時間,制憲時已然有此審議民主的設計(憲法本文第174條),解嚴後邁向成熟民主,更不能走回頭路,省略審議民主的必要程序。
修憲涉及民主政治的根本,必須認真對待憲法,認真對待民主程序及法治。前此立法院各政黨協議修憲將選舉年齡改為18歲,未獲公民複決通過。若是歸咎於修憲門檻過高,其實是對憲法及民主的雙重不尊重。
憲法明文規定的修憲程序,出自前次修憲各政黨的共識,未付修改之前都應遵守。責備門檻過高,憲法不會回嘴,只是最廉價的指控。應該問問各黨當年為何一致同意這樣的門檻?問題不在高不高,而在有沒有道理。修憲難道不該取得各政黨與公民的高度共識嗎?剛性憲法的特徵正是棄絕未經深思熟慮隨意修憲,依公民實質多數決定修憲,完全契合民主精神!
立法院通過的修憲案,公民並沒有必須照案通過的理由,公民才是主人,立委必須尊重公民的決定。18歲公民權修憲需要962萬張同意票,公投開票結果是564萬張同意票與501萬張不同意票。不投票不也可能是表示不同意修憲嗎?政黨有盡力說服公民出來投票嗎?在公告期間有過充分討論嗎?立委們有回選區向人民爭取支持嗎?有充分考慮反方的理由嗎?不認真對待修憲程序卻諉過於不會說話的憲法,合乎民主法治素養嗎?
現在又要提議修憲了,立委們有打算向選民仔細報告、說明、解釋,以及如何保證,在監察院廢院之後,由誰來行使監察權就可不受政黨政治傾軋,會表現得更好?還是更糟呢?
*本文原刊中時,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0709004326-262104?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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