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台灣旅遊網

當抗命施暴只換來緩刑 軍紀還剩下什麼?(何啟聖)

台灣新故鄉智庫協會憲政, 國防10 7 月, 202694 瀏覽次數

圖:台灣旅遊網

作者:何啟聖(資深媒體人)

一名義務役士兵入伍成功嶺後,短短數日內接連拒絕集合、抗命、辱罵幹部,不但推倒輔導長,還揚言「出營區的時候弄死你」,最後甚至企圖衝出營區。如此行為,已不是單純的不適應、鬧情緒,更不是一般營區內的管教摩擦,而是對軍隊指揮體系最直接的挑戰。

台中地方法院最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卻宣告緩刑三年,只須向公庫支付六萬元。法院所持理由,是被告後來已努力適應部隊、情況明顯改善、即將退伍,並且坦承犯行。

站在一般刑事司法的角度,這樣的判決或許並非毫無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符合一定條件並認為暫不執行刑罰較為適當者,可以宣告緩刑,也可以命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然而,軍隊畢竟不是一般社會組織。

軍隊之所以能夠存在,不只是因為有槍、有炮、有營區,更在於命令可以被執行,指揮體系可以被信賴。一般職場中,部屬拒絕開會、辱罵主管,最多離職或解僱;但在軍隊裡,拒絕集合、違抗命令、攻擊長官、企圖離營,所破壞的是整個部隊在危急時刻能否行動的基礎。

今天可以因為「不適應」而拒絕早點名,明天是不是也能因為害怕而拒絕站哨?平時可以對輔導長揮拳、恐嚇,戰時又如何期待官兵在砲火下服從命令?

《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九條明定,對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之所以設下這樣的刑度,正是因為被侵害的並不只是長官個人的身體與安全,更包括軍隊的指揮權威與紀律秩序。

如今法院雖然判了一年三個月,形式上高於最低刑度,但加上緩刑之後,被告實際上不必入監。社會最後看到的訊息,很可能不是軍法仍然存在,而是即使連續抗命、推倒長官、出言恐嚇,甚至企圖逃離營區,只要後來表現改善、即將退伍,再繳六萬元,依然可能不用服刑。

六萬元或許能夠完成一項緩刑條件,卻買不回受到衝擊的軍紀,也不足以回答那些每天依法服役、服從命令的官兵:為什麼守規矩的人必須承擔辛苦,公然破壞規矩的人反而可以在退伍前獲得寬典?

嚴格來說,台灣並未「廢除軍法」。《陸海空軍刑法》依然存在,被告也是依軍刑法定罪;真正被實質停止的,是平時的軍事審判制度。2013年修法後,現役軍人平時觸犯軍事犯罪,改由普通檢察署及法院依《刑事訴訟法》偵查、審判,只有戰時才適用軍事審判。

問題就在這裡。普通法院習慣從個別被告的人格、家庭、身心狀況與再社會化可能性衡量刑罰,這是一般刑事司法應有的人權考量;但是軍事犯罪還多了一個普通犯罪所沒有的面向,就是行為對指揮權、部隊秩序、戰備能力及其他官兵心理所造成的影響。

當承審者缺乏部隊生活與軍事專業經驗,便可能看見一名即將退伍、已經改善的年輕人,卻沒有充分看見一名士兵當眾抗命、攻擊長官後,其他官兵如何看待命令與紀律。

當然,主張恢復軍事審判,絕不是要回到過去由軍事長官干預偵查、控制審判甚至影響判決的舊軍法。舊制度侵害人權的歷史教訓不能遺忘。真正需要的是一套獨立、專業且受司法監督的新軍事審判制度:軍法官應具有充分的身分保障,審判與指揮體系必須分離,案件應公開透明,並保留向普通法院上訴及救濟的機會。

政府在2025年已宣布推動恢復平時軍事審判,並提出軍事法院組織、軍事檢察署組織及軍法官人事保障等改革方向,強調軍事犯罪以軍人職務上的犯罪為主,一般犯罪仍交由普通司法處理。方向既已提出,就不應只停留在口號與草案之中。

同時,修法不能只是把同一部法律、同一套量刑標準,從普通法院搬回軍事法院。對於抗命、逃亡、攻擊或恐嚇長官等核心軍事犯罪,應明確要求法院把破壞領導統御、影響部隊秩序及削弱戰備能力列為重要量刑因素;若要宣告緩刑,也應提出比一般犯罪更嚴格、更具體的理由。

軍中當然需要心理輔導,也應在新兵入伍初期及早辨識身心疾病與適應困難。能夠治療的應治療,確實不適服役者應建立合理的退訓或轉介機制。但是,關懷不能變成縱容,身心不適也不能自動成為暴力、抗命與死亡恐嚇的免責理由。

軍隊可以有人情,卻不能沒有軍紀;司法可以給人改過的機會,卻不能讓寬容的代價由整支部隊承擔。

當一名士兵推倒輔導長、恐嚇長官、企圖逃營,最後只換來緩刑與六萬元公庫金時,我們真正應該追問的,不只是這名士兵有沒有改善,而是這樣的判決傳遍營區之後,下一名幹部還能憑什麼領導部隊?

國家要求官兵在戰場上服從命令,首先就必須建立一套讓命令受到尊重、讓軍紀得到保障的司法制度。否則,我們買再多武器、編再多國防預算,也可能只是在打造一支裝備昂貴,卻不敢確定命令能否被執行的軍隊。

 

*本文原刊中時,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0710002252-262110?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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