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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騰鷂憲政, 治理30 3 月, 2026190 瀏覽次數
作者:林騰鷂 (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日前署名「生公」的兩篇投書,直指當前憲法法庭最核心的危機,不是大法官見解歧異,而是司法制度底線的崩解。然遺憾的是,五位大法官不僅未回頭,反而在「一一五年憲判字第三號」判決中,重演「以違法程序作成違憲判決」。
本案表面上是少事法第十五條「禁止再行移送」規定是否違憲,實質上卻涉及三個根本問題:一、憲法法庭是否依法合法組成;二、憲法審查是否逾越立法形成空間;三、司法權是否仍受人民主權與憲法程序的拘束。
首先,就「合法組成」而言,三名未參與評議之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已指出,本案不僅聲請要件不備,即使受理,亦不得在憲法法庭未合法組成情形下,由五人逕行作成實體判決。此正是對憲法第一七五條「程序法律保留」最基本的尊重。憲法既明定「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則憲法審判權之行使,自不得脫離憲法訴訟法所定之評議人數與決議門檻。
然而,五名大法官卻一再假「憲法優位」之名,行「逾越程序法」之實;這邏輯若成立,則任何機關皆可主張「為維護憲法」而不受法律拘束。憲法第八十條所揭示之「依法獨立審判」將被扭曲為「不依法亦可審判」。
其次,就「審查界線」而言,本案涉及少年法院管轄制度之設計。該制度是否完善,固可討論,但本質仍屬立法政策選擇。三名大法官已明確指出:即使制度有改進空間,亦屬立法形成自由範疇,憲法審查機關原則上應予尊重,不應以違憲審查之名行「制度妥當性審查」,甚至以自身價值取代立法者。五名大法官卻逕以「對少年最有利」之抽象價值而否定立法選擇,並創設「得再行移送」之新制度。
此已非解釋法律,而是制定法律,等同將憲法法庭轉化為「超級立法機關」。
前大法官許玉秀卻對此現象公開背書,她主張「即使只剩一名大法官,也可審理並作出判決」,並肯定五名大法官之作為;這說法實則將「憲法法庭存在」凌駕於「憲法法庭合法性」之上。司法獨立,從來不是脫離法律的「獨立」,而是在人民主權之下受法律拘束的獨立;若一人即可作成憲法判決,則合議制與多數決原則將全面瓦解,司法權亦將滑向個人權力的集中。
法律人的根本職志應是,在任何情況下皆以法律拘束權力,而非以權力突破法律,然今日所見卻恰恰相反。當制度不利於自身運作時,即突破制度;當法律設下界線時,即亂引憲法排除限制。如今,「五人判決」已非偶發,而是持續擴張的制度慣行。
真正綑綁憲法運作的,從來不是依法要求遵守程序的人,而是自以為站在憲法之上,實則背離主權在民憲政精神的大法官。若五名大法官仍不回頭,則問題將不只是個案判決的對錯,而是憲政體系的大是大非。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國政顧問,本文原刊聯合報,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39/9410449?utm_source=line&utm_medium=share&utm_campaign=linea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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