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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騰鷂憲政, 治理6 3 月, 2026230 瀏覽次數
作者:林騰鷂 (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近日圍繞民眾黨立委李貞秀資格爭議的政治風波持續延燒。有媒體報導,行政部門可能將提起李貞秀「當選無效之訴」,而一向倡行女權的范雲立委,亦表示支持公部門採取此一法律途徑,甚至要求李貞秀立委自行辭職,讓人真不知其言行,何以如此顛倒!
然而,比「是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動作,更嚴重的行為,是行政院長卓榮泰對行政體系所作指示,即在確認李貞秀資格之前,各部會不得提供資料、不得回應質詢。因為,這已不僅是政治態度問題,而是卓榮泰直接涉及刑責的重大事件!
首先要釐清的是,立委的法律地位,並不以行政院長或任何行政機關的「承認」為成立要件。依我國憲政制度,立委資格之取得,源於選舉結果、中選會發給當選證書及大法官之監誓。行政院長既非選舉機關,也非監誓人員,並無任何法定權力得以判斷或否定立委資格!
又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核發之立委「當選證書」,在行政法上屬於確認行政處分。一旦作成並送達,即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持續有效,除非依法撤銷、廢止,或經法院判決否定,其法律效力均不得任意動搖。也正因如此,法律制度才設有「當選無效之訴」這一司法程序,作為唯一可以推翻當選結果的合法途徑。
因此,即使行政院長卓榮泰認為李貞秀立委資格存在疑義,在法院尚未作出裁判之前,也不能恣意否認李貞秀的立委資格,侵害其憲法上之職權行使!
另立委當選證書所產生的不只是確認立委身分效力,它還具有行政法上極為重要的「構成要件效力」。所謂構成要件效力,係指某一行政處分所確認之法律狀態,在其有效存在期間,其他行政機關於行使職權時,必須以該法律狀態為前提,不得自行否認或作出相反判斷。這是維持法秩序安定與國家機關分工的重要制度基礎!
因此,在李貞秀當選證書仍然有效存在期間,所有行政機關在法律上都必須承認其立委身分。行政院長卓榮泰並無權力,撤銷該行政處分,更無權力下令要求各部會「暫時不承認」李貞秀立委資格!
從當選證書效力到刑法304條、刑訴法228條─卓揆個人均無置喙空間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要向立法院負責,立法委員依法享有質詢權、人事同意權、資料調閱權與監督行政機關職權。這些權力是憲法及法律所保障的公權利。行政院長卓榮泰及其所屬機關明知當選證書仍然有效,卻拒絕提供依法應提供的資料,或拒絕回應立委質詢,即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妨害他人依法行使權利罪」。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明文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行政院長卓榮泰以行政命令或政治指示方式,系統性阻止李貞秀立委行使質詢權、人事同意權或其他職權,則完全可能被認定為「以非法方法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又卓榮泰院長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妨害李貞秀行使立委權利,尚可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亦即檢察官對於犯罪事實負有積極偵查追訴義務,不論行為人是一般人民、行政官員,甚至是行政院長,都不應因政治地位而有所差別。
在當選無效之訴尚未提出、法院尚未作出裁判之前,李貞秀仍然是依法確認的立法委員。行政院長卓榮泰恣意否認其地位及職權,是對法律秩序直接挑戰的犯罪行為,檢察官不能默不吭聲!
民主政治可以有激烈的政治競爭,但法律秩序不容政治任意踐踏。因此,檢察官對於卓榮泰院長以行政命令妨害立委行使職權一事,實無再保持觀望空間。唯有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立即啟動偵查程序,釐清事實、確認行政院長卓榮泰之法律責任,才能維持憲政民主法治運作的基本秩序!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國政顧問,本文原刊風傳媒,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app.storm.mg/article/11108171#whole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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