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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思博(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縱使生活在現代社會,人們還不時要從「善惡到頭終有報」的讖言中,去尋求現世「善有惡報」的一絲慰藉。本來天道蒼茫,人世的政府和法律目的之一,就是要及時帶來公平正義,免得正道只剩滄桑,但是如果善有惡報就是直接來自法律的結果,那人們除了犬儒地感嘆:這就社會現實啊!又能如何呢?
最近有一位退休的劉教授的遭遇,及後來司法處理本案透出的意涵,正是讓人最好犬儒,不然就是傻瓜的最佳註腳。今年2月劉教授在捷運站手扶梯上,見一婦女即將跌倒之際出手相扶,據悉有碰到對方卻沒有拉住,該婦女跌倒致傷,反而遭到對方控告,在偵查中由於對方提出50萬和解金過高未達成和解,檢察官以「過失傷害」起訴,後來在審判中在法官勸喻下,雙方以11萬元和解。
本案一經公開,隨即引發民眾熱議及「好心被雷親」的不平,社會怨氣直指本案法官。首先在個案層次,筆者必須說,要免於本案步入如此倫理困境,檢察官要把住第一關,必須有意識的避免成為「以刑逼民」的工具!以本案最後和解金和要價的落差,我們可以反推以檢察官的社會經驗,完全了解此案是百分百的「以刑逼民」,檢察官如能堅持以緩起訴為基本立場,既勸解劉教授助人行為仍可能有過失,另一方面亦明示另一方最多緩起訴,絕不當「以刑逼民」的工具,要不然她自有權尋求民事賠償,如此一來本案可能在偵查階段即可消弭,而不至於浪費時間進入審判,讓法官陷入不和解就只有判刑的極端兩難。
簡單說,本案檢察官若不開啟刑事司法之門,雙方當事人能站在較衡平的立足點處理糾紛,小結是依本案情境,檢察官比法官有能力避免倫理困境,本案法官受責難有些冤枉。
但是就超越個案的另一層面而言,本案不禁再一次喚起我們關於「電鍋案」的記憶,就是清潔隊員因送了一個殘值32元的回收電鍋給拾荒老婦人,遭到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重罪起訴,法官用盡辦法減刑至可緩刑,而助人的黄姓隊員雖逃過牢獄之災,卻不免提早退休的那件案子,筆者所屬的中華人權協會曾將該案列為指標。「電鍋案」和劉教授案有一個重要差別,不像劉案的檢察官,「電鍋案」中個別司法官無力免除倫理困境,因為「貪污治罪條例」的罪刑太重,依法不能不起訴,不能不判有罪,緩刑已經是法律框架內能操作的極限。但是兩案有重要差別,同時也有驚人雷同,兩案同是「善有惡報」,而惡報是法律帶來的直接後果!
故本文開頭就曾喟嘆,法律本應實現公平正義於人間,沒承想卻反成了天降災殃,因此筆者不管在之前論「電鍋案」,或是現在論劉教授案,都一以貫之主張法律要適度貼近人民法感情與社會是非觀,否則人民與法律極度疏離,只能從「善惡到頭終有報」尋求慰藉,如此要人民尊重司法要從何說起?政府又有何立場要求人民遵守「善有惡報」的法律?或有人說缺乏倫理,法律還是有「民主正當性」,那筆者就接著請問:從政者是想要和人民價值觀對立嗎?這對政府和法律正當性的破壞是空前的。
最近有一個剛出爐的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參審的殺人案件,即土城謝姓嫌犯殺妻及小姨子一案,就很能突顯社會是非觀被棄於一旁的制度荒謬!據悉審理的六位國民法官都主張判死,三位職業法官中有一位堅持反對,結果因為極爭議的憲法法庭憲判八號的死刑憲法判決,要求職業法官必須一致決才能判死,形同評議時一位職業法官對六位國民法官及兩位同僚可行使否決權,最後大家拗不過也拖不下去,只好改判兩個無期。判決一出非議四起,國民法官受限於需對評議保密的要求,大家只能有苦說不出的承擔一票否決的結果。國民法官制度本意,無非在重大判決貼近社會是非觀和庶民正義觀,如今卻被操作成非自願背書,豈不荒謬!
本文最後想說,想要形成法治正循環,從政者和司法者,對人民在民主過程和審判參與中展現的價值觀,要認真對待,劉教授案、電鍋案和土城殺人案,帶來的都應該是制度改革的動力,而不該是向上天「善惡到頭終有報」的微弱祈求。
*本文原刊風傳媒,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7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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