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AI生成

拋棄非遺失 別讓刑法倒果為因(郭宏璿)

郭宏璿人權, 憲政5 9 月, 202695 瀏覽次數

圖:AI生成

作者:郭宏璿(台灣新故鄉智庫協會行政秘書)

近日有關「撿拾他人丟棄於垃圾桶之發票」是否構成侵占罪的爭議,引發廣泛討論。有觀點主張,發票雖被丟進垃圾桶,但因具「潛在中獎價值」,撿拾者不能逕視為取得「無主物」。這樣的說法混淆了「遺失物」與「拋棄物」的本質,更讓刑法的界線因事後結果而被無限擴張。

​從日常生活經驗來看,「遺失」與「拋棄」並不難區分。發票若從口袋意外掉落,拾獲者佔為己有當然構成侵占遺失物罪;但若持有人檢視後主動投入垃圾桶,此行為就是明確的「放棄佔有」。

​如果連親手把東西丟進垃圾桶都不足以證明「拋棄」,未來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恐怕真得傳喚垃圾桶作證,請它向法官說明:這張發票究竟是原持有人主動投進來的,還是不小心「遺落」在它身上的?

​這固然是諷刺,卻凸顯了問題所在。所有權的內涵,本就包含所有人對物品使用、收益、處分乃至拋棄的自由。

​更值得深思的,是這種以「事後結果」倒推「事前意思」的邏輯。例如,有人將老舊手機丟掉,後來才發現裡面存有重要資料;有人把舊衣服拋棄,日後才知那是價值不菲的絕版名牌。難道只因事後發現價值,就能反過來認定原所有人當初「其實沒有想丟」?

​物品是否具有經濟價值,與所有人是否已將其拋棄,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價值可能被低估、忽略,甚至事後才被發掘,但這都不能抹去先前已發生的拋棄行為。

​好比有人玩玉石,挑剩一批認為毫無價值的原石後隨手棄置;路人撿走切開,意外發現其中竟有翡翠。難道此時可以因為「切出翡翠」,就推論原主人當初沒有拋棄的意思?這是倒果為因,絕非刑法應有的邏輯。

​筆者主張撿拾者不應負刑事責任,並非鼓勵大家去垃圾桶「撿發票發財」,而是希望守住法治底線:刑罰作為國家最嚴厲的制裁手段,應當用於處罰具有明確違法性與可責性的行為。絕不該只因未來可能中獎,就把「被丟棄的廢紙」突然變回「未被拋棄的財產」,回頭憑空創造原本不存在的犯罪故意。

​否則,下一次法庭上被叫來說明「到底是遺失還是拋棄」的,恐怕真的只剩垃圾桶了。

 

*本文原刊中時,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0905002838-262110?chdtv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