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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工商時報
立法院三讀通過「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目的在於解決現行遺產稅制中,繳稅的人與實際拿走遺產者不匹配的問題。而提出修正案的財政部,實應按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放棄目前的總遺產稅制,才能避免「絞殺性租稅」再次出現。
遺產稅的課稅方式,一般分為「總遺產稅制」與「分遺產稅制」。簡單說,「總遺產稅制」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針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總額,對所有繼承人發單課遺產稅,而不去管個別繼承人,到底繼承多少遺產,也就是說,課多少遺產稅與個別繼承人實際拿到的遺產脫鉤;而「分遺產稅制」則按個別繼承人繼承到的遺產數額,課徵遺產稅。目前我國的遺產稅制,是採總遺產稅制課稅。
此項修正方案推出的主因,來自憲法法庭在113年間,針對一件遺產稅案的判決。本案中,被繼承人在生前將大筆財產贈與給配偶,且在贈與後兩年內死亡,依照遺贈稅法規定,國稅局將這筆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的財產,再併回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但此時配偶及其他婚生子女,均採取放棄繼承策略,由於被繼承人仍有一位非婚生子女未放棄繼承,結果這位非婚生子女沒拿到遺產,卻成為唯一的遺產稅納稅人,並遭國稅局課徵數千萬元遺產稅。
憲法法庭在113年以憲判11號判決(以下簡稱憲判11)指出,這種繳稅者與實際拿到遺產者不匹配的現象,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並用了一個非常嚇人的名詞:「絞殺性租稅」,形容這種課稅方式。憲判11判決中並指出,現有遺產稅制(即總遺產稅制),使遺產稅與個別繼承人繼承財產的增益脫鉤,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並與遺產稅制設置之初,為促進分散財富,達成重分配效果的目的未盡相符,要求財政部應「通盤檢討修正遺產稅制」。
然而,財政部修正方案提出計算案例來看,仍不願意放棄總遺產稅制。所提出的案例為:
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配偶及兩位子女,以及4,000萬元遺產,死亡前兩年有贈與配偶1,000萬元,這1,000萬元依照遺贈稅法規定,須併入被繼承人遺產課稅,於是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變成5,000萬元,假設減掉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後,這筆遺產應納的遺產稅款為200萬元。
現制的做法,是對配偶及兩位子女發單課稅,至於三位繼承人各繼承多少遺產,國稅局不管;修法後則改為,針對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配偶的1,000萬元占總遺產的比重,計算出應納遺產稅,單獨對配偶發單課遺產稅。
因此,修法後在本例中,配偶應納的遺產稅額為:200×1,000/5,000=40(萬元);剩下的160萬元,仍按現行總遺產稅制,對配偶及兩位子女發單課稅,由三位繼承人去協調由誰繳稅,至於這三位繼承人各自分得多少遺產,國稅局不管。可知這只是針對憲判11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而未依據憲判11的要求,對總遺產稅制的合理性進行全面修改。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遺贈稅法修正案時,即有立委質疑修法方式未能解決問題,之前課稅方式被宣告違憲,就是沒有拿到遺產的人卻要負責繳遺產稅,並不公平,應改為誰拿了多少遺產,就該去繳相應的遺產稅款才合理。
財長對此的回應是,如放棄總遺產稅制改採分遺產稅制,國稅局可能要等到繼承人確定分配遺產協議,才能課稅,財政部可能須被迫介入被繼承人遺產分配的紛爭,據此可了解,堅持總遺產稅制就是圖課稅方便,至於個別繼承人分到多少遺產,誰繳了多少稅,由誰繳稅才公平等,財政部並不想管。問題是,稅捐機關不能只為了課稅,不去管遺產稅該由誰繳納的公平性,否則,憲判11所講的「絞殺性租稅」案件,仍將層出不窮。
*本文原刊工商時報,經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ctee.com.tw/news/20260822700037-43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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