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林秋山於民國110年贈予文化大學圖書館的贈書儀式。(照片來源:摘自中國文化大學圖書館官網)

當政府找不到土地 卻找得到納稅人(林秋山)

台灣新故鄉智庫協會人權, 治理9 8 月, 202682 瀏覽次數

圖為林秋山於民國110年贈予文化大學圖書館的贈書儀式。(照片來源:摘自中國文化大學圖書館官網)

作者:林秋山(前監察委員、文化大學前東方語文系主任)

歲月如流,忽焉已至耄耋之年。老朽今年已滿九十,回首平生,曾執教鞭於杏壇,育才無數;亦曾蒙國家不棄,入監察院柏台,司風憲之職,整飭官箴,紓解民怨。

猶記當年在職期間,曾為民眾平反「北韓進口硯台被誤鑑為大陸貨」之冤案,阻止了被沒收、拍賣與法辦的荒謬,並促成大陸物品鑑定委員會之裁撤;亦曾參與調查「拉法葉艦案」,竭力為國庫追回其違法得利新臺幣六百餘億元。彼時,我以此身許國,深信「法治」乃民主之基石,「誠信」為行政之圭臬。然而,未曾料想,在人生即將謝幕的黃昏時刻,我竟從一位監督政府的執法者,淪為行政暴力下的受害者;從一位信仰法治的學者,變成被荒謬稅制凌遲的無助老人。

今日,我顫抖著雙手執筆,非為個人區區財帛之得失,亦非貪戀世間之名利。餘日無多,本應放下萬緣,頤養天年。然每念及自身遭遇之不公,便不僅憂心個人權益之受踐踏,更恐此種行政怠惰與傲慢若成常態,國家民主發展將伊於胡底。台灣千萬無權無勢之百姓,又將何以自處?故忍著病痛與悲憤,將這兩樁發生在我身上的「稅務荒謬劇」公諸於世,以此叩問當政者:人民的財產權與尊嚴,在他們眼中,究竟價值幾何?

第一樁荒謬:雲林幽靈地——來自虛空的百年追殺

故事的荒誕,始於民國111年。那年3月,我突然收到來自雲林縣台西地政事務所的一紙通知。公文冰冷地告知,先父林公於民國45年逝世時,在麥寮鄉施厝寮段留有一筆土地,為共有土地,各有五分之一持分,因「疏漏未辦理繼承」,飭令我等後人依法辦理。

見此公文,我與家族成員面面相覷,如墜五里霧中。先父逝世距今已近七十載,若推算該土地之取得,恐是先祖父時代、甚至百年前之事。歷經日治時期、二戰結束、國民政府遷台,歲月動盪,家族早已遷徙四散,遠至美、法等國。對於這筆土地,我們這一代人聞所未聞,更遑論知悉其確切事實與現況。若僅是遲來的遺產通知,本應是國家行政效率提升之美意。然而,緊接而來的,卻是雲林縣稅務局虎尾分局寄發的沉重稅單,先後追繳107年至111年,整整五個年度的地價稅。

我雖年邁,神智尚清。不禁要問:這筆土地究竟在哪裡?經多方奔走查證,甚至連主管土地的地政事務所人員,面對地籍圖也說不出個所以然,僅能模糊指出該地早已被他人占用、建築,甚至可能已被私下轉讓。一筆連地政機關都無法精確指出、實質上已無使用權益的「幽靈地」,稅務機關開單的「效率」卻令人咋舌。

更令人震驚的是,在追查過程中,我們發現這筆稅單並非「橫空出世」。據悉,早年因資訊混亂,這筆土地的地價稅竟長期由我那早已過世的二哥林秋涼默默繳納,直至他於91年往生後,雖子孫一堆,卻又無人承接,繳納因而中斷。如今,稅務機關不知透過何種「大數據」或「神來一筆」的稽核,在土地長期未辦繼承、現況不明、甚至已被長期無償占用的情況下,精準地找到了我這個風燭殘年的老人,要求我承擔稅負;實際占用土地者卻坐享其成,稅務機關只管開出追繳單。

試問:課稅的基礎事實究竟何在?

租稅課徵自應以明確的法律依據與課稅事實為基礎。當一筆土地連所有權人都無法知其實情並行使權利,連政府機關也都無法點交歸還,甚至長期被他人或公共設施占用時,政府憑什麼認定納稅義務人有「納稅義務」或「納稅能力」?對於我多次以書面與口頭詢問其課稅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稅務機關始終避重就輕,以制式公文搪塞,拒絕公開其計算依據,也未負起釐清地籍現況的責任。這難道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地政機關無法管理地籍的怠惰,導致稅務機關盲目開單的濫權,最後卻要人民埋單。這種「有地找不到,稅單跑不掉」的行政奇觀,不僅是擾民,更是對人民財產權的公然掠奪。

第二樁荒謬:士林稅務迷宮——行政失信與邏輯崩壞

如果說雲林麥寮施厝寮段土地案是歷史遺留的荒謬,那麼發生在台北士林的案件,則是一場正在上演的、由行政傲慢與邏輯崩壞編織而成的現代官場現形記。

我在民國64年與74年,分別購入位於士林芝玉路巷內的房產(1號)及其斜對面的房產(4號)。依照當時的產權登記,除建物本身基地外,還包含周邊五筆共有土地,各有五分之一持分。這些土地,數十年來事實上已有部分成為社區的既成巷道,供公眾無償通行,因此在購入後的漫長歲月裡,均依規「免徵」地價稅。這本是政府對於提供土地供公眾使用之人民的一種稅賦減免,合情合理。

然而,平地一聲雷。民國99年,我將其中4號房地以「夫妻贈與」之名義,過戶予內人。這本是夫妻間單純的產權移轉,土地的位置沒變、地目沒變,部分作為公眾通行的事實也沒變。但在稅務機關的眼裡,這竟然成為「變更稅制」、提高地價稅額的理由。這樣的變更,是否依法提請原核定機關核定?

自過戶後,稅捐稽徵處在「完全未通知」的情況下,悄然將4號房地所對應的共有地五分之一持分,在未經上級核定的情況下,從「免稅」改為按「一般土地」稅率課徵。而我名下未過戶的1號房地所對應之相同地號土地,卻依然維持免稅。我不禁想問,那其他三戶共有的鄰居,現在又是如何處置?

這不僅違反邏輯,更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同一塊土地、同樣的使用現況、同樣的持分比例,僅因所有權人是「丈夫」還是「妻子」,竟然產生課稅與免稅的天壤之別?難道中華民國的稅法,會因為性別或夫妻身分而轉彎?這難道不是對女性的欺負嗎?

更荒謬的,是政府的「翻臉如翻書」。

直至民國111年,我無意間發現此一鉅額稅差,遂致電士林稅捐分處詢問。彼時,一位承辦人員在查閱檔案後,或許是良知未泯,或許是事實過於明顯,竟在電話中誠實坦承:「這不只是當年度的問題,而是從過戶給夫人後,一直以來都是我們的錯誤!」甚至主動指導我檢附戶籍與繳稅資料,申請退還多年溢繳之稅款。

那一刻,我以為公理尚存,政府尚有自省能力。誰知,我依言辦理後,等到的不是退稅支票,而是一紙冷冰冰的駁回公文。公文推翻先前的承諾,改口稱該土地「遭占用」、「不符免稅規定」,因此之前的課稅是「合法」的,退稅通知「無效」。讀著這份公文,我感到背脊發涼。這不僅是錢的問題,這是「信賴保護原則」的徹底崩壞。一個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機關,可以先承認錯誤,引導人民申請退稅,隨後又在沒有新事實證據的情況下,全盤推翻自己的認定?行政處分的確定力與公信力何在?為什麼只有我的五分之一需更改?

我要請問政府:這地目是你們編定的,計畫不當在先,難道事後一點管理責任都沒有嗎?承辦人員的口頭承諾與行政指導若可以隨意作廢,請問有無先例?合不合法?人民未來該如何信任政府?

更令人不服的是關於「土地徵收」的傲慢。本案相關的784、785等地號土地,部分早已因芝玉路拓寬工程而被政府劃入道路使用。在我私人土地上鋪設的柏油路,供大眾車水馬龍通行。當我向市政府士林稅捐分處反映,既然已是道路,政府理應徵收或補償。得到的答覆卻是兩手一攤:「沒錢,無法編列預算徵收。」

好一個「沒錢」!

近年來,政府稅收年年超收,動輒數千億元之多。我請問政府:當你們要向人民課稅時,人民可以說「我沒錢」而拒繳嗎?你們占用民地鋪路,省下鉅額的工程購地預算,這是以侵害人民財產權為代價換來的「財政節省」。你們一方面說「沒錢徵收」以此賴帳,另一方面卻又說「這是你的私有地,所以要繳地價稅」。這不僅是「一頭牛剝兩層皮」,這是強盜邏輯!是國家機器對人民最無恥的霸凌!

對國家體系的沉重叩問

綜觀雲林麥寮施厝寮與士林芝玉路二案,我所遭遇的,並非單一公務員的疏失,而是整個行政體系的系統性失靈與道德淪喪。

一、資訊斷鏈,權責不清:地政機關管地不管稅,稅務機關管稅不管地。兩者之間缺乏橫向聯繫,形成「三不管地帶」。雲林麥寮施厝寮案中,稅務局在完全不清楚土地現況下開單;士林芝玉路案中,對於道路用地的認定標準不一。政府部門間的數位落差,竟成為坑殺納稅人的陷阱。

二、裁量恣意,缺乏標準:同一筆土地,在我名下免稅,在妻名下課稅;昨日承認錯誤要退稅,今日反悔拒退。稅務人員的行政裁量權過大,且缺乏一致性標準,讓稅法變成變形蟲,人民無所適從。

三、行政傲慢,無視人權:面對高齡九十的陳情人,行政機關未盡調查與輔導之責,反而利用資訊不對稱與行政程序的繁瑣,迫使人民知難而退。那一句「沒錢徵收」,更是對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的公然踐踏。

結語:一位老監委的最後諍言

我已過九十歲了,風燭殘年,餘生幾何?這幾筆稅金,全數繳納也不至於讓我流離失所。但作為一個讀書人,作為一個曾對國家法治許下誓言的前監察委員,我無法沉默。

我今日之爭,非為個人之私利,而是為天下蒼生爭一個「理」字。猶記當年我任職監委期間,處理北韓硯台案及法國拉法葉艦案時,那份為保障人權、捍衛國家利益的堅持,至今未敢或忘。

如果連我這樣稍具法律知識、曾任公職的人,在面對這巨大的行政怪獸時,都感到如此無力、憤怒與挫折;那麼,試想台灣千千萬萬個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農夫、勞工、小市民,當他們收到一張莫名的稅單,當他們的土地被政府占用卻還要繳稅時,他們該有多麼惶恐?他們求助無門的眼淚,又有誰能看見?

孟子曰:「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今之政府,似乎已忘卻權力來自人民的託付。賴清德總統於就職演說中所強調:「在民主社會,人民的利益至上,這是民主的根本。」這句話,相關官員應予深記。

我在此提出幾點卑微而沉痛的訴求:

一、全面清查「幽靈地」稅務:針對年代久遠、未辦繼承、現況不明之土地,政府應主動負起釐清地籍之責,在確認納稅義務人對該土地擁有實質控制權與收益權之前,應暫緩課徵其地價稅。切勿讓稅單成為來自歷史的追殺令。

二、落實租稅公平與信賴保護:針對既成道路或公用共有地,應有統一且明確的減免標準,不應因身分移轉而異。對於行政機關已承認之錯誤,應勇於承擔,依信賴保護原則予以救濟,不得出爾反爾。

手稿寫到最後,我感到身心俱疲。但我仍在此呼籲全體公務員勇於負責,也盼望媒體朋友以及社會賢達,能對此類案件投以較多關注。這不僅是一個老人的碎碎念,更是無語問蒼天:怎麼辦?怎麼辦?

 

*本文原刊中時,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0809000061-262110?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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