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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桂宏誠 (民主文教基金會的董事長)
致癌油事件爆發後迄今,中央政府以「蓋牌」和「卸責地方」為危機管理的最高原則。從衛福部長石崇良稱中聯並未出席專家會議後半段的說法被打臉,以及一直到5日立委質詢,食藥署長姜至剛才承認20%以下不用下架的規定是他裁示,顯示在野黨批評賴政府的蓋牌完全有理,但衛福部顯然沒人想負起政治責任,行政院也不把政治責任當成一回事。
藍委陳菁徽5日質詢行政院食安辦公室主任許輔時,證實中聯油品涉案人員全程在做出「問題油含量未達20%的食品不需下架」的專家會議現場,「打臉」衛福部長石崇良先前稱業者「並未出席後半段關於油品下架原則的會議」的說法。石崇良在處理毒油事件中或許身不由己,但慣性地想要「蓋牌」卻隨即被掀開,如今已如同烙下「蓋牌部長」的印記在身,還不如請辭負起政治責任。
事實上,中聯油品的涉案人只要在決定20%下架標準的會議現場,就違反了很基本的涉己須迴避的會議原則。如果當初衛福部對專家會議的名單要保密,是避免他們受到來自外界的壓力,那麼毒油案涉案人員出現在會議中,難道對專家學者就不會造成壓力?
致癌油是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業務主管的公務員可能涉及了「政治責任」、「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三種責任。其中,「政治責任」專屬政治任命的政務人員所需負的責任,而且不以又受彈劾及懲戒的行政責任,以及須負刑事處罰或民事賠償的法律責任為前提。
換言之,人民若非因天然不可抗力的原因,遭受到了生命、健康或財產等重大傷害或損害時,政務人員倘有未盡安民之責的愧疚感,即可以辭職表現擔當與風骨。或者,從負面的角度來看何時應負起政治責任,包括了政務人員的言行已失去公信力,或是嚴重損害了政府信譽時,就該辭職下台以讓可能具有公信力的人接任。
將近30年前,考試院和行政院會銜提出「政務人員法」草案,其中明定看似矛盾的「政治責任法律化」條款,亦即規定政務人員在哪些情形下應受「他律」規範而「主動」辭職。這些條款如「因言行重大瑕疵,影響其聲譽及政府形象者」、「對部屬執行政策疏於監督,嚴重影響人民權益者」及「主管政務發生重大失誤,對國家或人民造成重大損害者」等,而反對這些規定者則認為,既明定於法律就不屬於政治責任。
該草案也規定了「因健康或其他原因難以行使職權者」應辭職以示負責,若前監察院長陳菊具有政務人員應具備的政治道德和責任感,也不至於發生請假超過1年的爭議。同樣地,正因為政務人員普遍缺乏負起政治責任的政治道德,才證明了有將政治責任法律化的實務需要。
衛福部從新冠疫情期間起,就有位愛「蓋牌」、「校正回歸」的部長,這位部長陳時中如今正是致癌油事件中主操「政治盤」的政務委員,也難怪石崇良不會想主動負起政治責任,而是企圖使出「卸責大法」。問題是,在野黨及選民願意讓衛福部的高官們如此輕鬆脫身嗎?
*本文原刊中時,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0806004459-262104?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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