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風傳媒
第六屆監委七月底任期屆滿,不論是屆滿或被提名連任,監委們真沒放棄最後的時間,忙不迭地推出調查案,偏偏愈查愈出爭議,最近一起為台商鄭文逸炒作大同公司股票「要求院檢研議平反」,就讓民眾黨主席與黃國昌譏嘲「正事不做,專做一些宵小鼠輩的行徑」。
卸任前的「驚堂木」,監委成了「平冤一條龍服務處」
查案監委再有政治立場,都不至於是「宵小鼠輩」,但此案的確「瑕疵」不少,第一,查案監委之一的林郁容自陳是「法律圈外人」,若非轉任律師的高院法官錢建榮出面,監委未必會接這個案;說穿了,監委不懂卻為「人情」查案,偏偏約詢的「專家」,一是被告的律師,二是被告律師的爸爸,三是被告訴訟時邀請但並未法庭接受的律師,「該迴避而不迴避」,「該揭露而未揭露」,讓這份調查報告「說服力」大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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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查案監委之二的高涌誠巧不巧,又是錢建榮主持的「微光基金會」的董事,錢建榮又是幫鄭文逸聲請釋憲的律師,莫怪法界會有人質疑,「監委可以這樣利用職權服務嗎?」三位查案監委中,林郁容和葉宜津不是法界中人,獨獨高涌誠律師出身,能不能為錢建榮的「冤案平反」一條龍服務?高涌誠難道沒有一絲猶疑?就算高涌誠當監委久了,一時忘了他的「董事」身份,曾任二十多年法官的錢建榮在轉請監委為此案「伸冤」時,難道不曾留意必要的迴避或揭露?還是他們認為是「冤案」,就什麼程序都不必兼顧?
鄭文逸為大同「炒股案」被重判十三年六個月,對在商言商只為賺的生意人而言,不論是併購或炒股,都是「理所應為」,怎麼想到可能會為此身陷囹圄?遑論台股如今飆上四萬點,誰不在「炒股」?從這個角度看,確實難謂無冤。
當年大同經營權之爭,鬧得熱火朝天,公司派、市場派打得不可開交,奇的是兩派都指控「紅色資金介入」,這還得了?結果沒想到,唯一被查到有「中資協助」的竟然是鄭文逸,而他的「中國金主」任國龍並未被判刑,但落跑被「通緝」,被以匪諜案留滯在台灣的中國商人向心夫婦之外,任國龍大概是被台灣司法「恐嚇」的第三人。唯法官雖確認鄭文逸等「炒股」資金來自境外帳戶,但無法確定是不是中資;而鄭文逸等四人,在半年之內拉抬大同股價從五點五元抬高到十四點五元,獲利高達三十多億!鄭一人就獲利十二億七千多萬。
三審案件成「冤案」,司法心證維度會不會太寬了?
錢建榮當時還是高院的承審法官,曾經駁回鄭文逸申請解除出境限制,轉任律師後卻要為鄭「平冤」,理由是:一,鄭為的是爭經營權,為收購委託書難免抬高股價,這是市場必然,但無「炒股犯意」;二,刑訴法修正後,法庭可以請專家提供專業意見,但高院和最高院在二、三審時,皆未充分運用新的刑訴法修正後的「專家證人制度」,讓被告防禦權可能受到侵害;最終,最高法院認為二審雖有十四項「違背法令」之事由,卻可適用刑訴法的「無害瑕疵法則」,意思是有瑕疵但不影響有罪認定與判決。 (相關報導: 夏珍專欄:賴清德提名陳永興,是吐槽監察院?還是中華民國? | 更多文章 )
一般民眾很難理解,為什麼經過三審的案件,會成為「冤案」?那麼三級審的法官們,難道都是無視被告人權的「酷吏」?法官轉任律師以「平冤」為職志不是問題,他的法界同僚舊識,全成了他的人脈,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就這麼被監察院請來咨詢,吳燦偏偏是鄭文逸委任律師吳孟勳的父親,這「人情」牽絆得未免倒楣。
刑訴法固然新增「專家證人制度」,沒運用新的制度是否一定影響法官心證?非要「專家」蒞庭提供意見,豈不變相證明各級法官都不具「股市專業」?與其爭執「無害瑕疵法則」是否損及被告權益,更讓好奇的是,如果真請了專家,能改變有罪判決嗎?從重刑十三年半到無罪,司法心證的維度會不會太寬了?這樣的司法,如何取信於民?
高院判決書即言明,被告提出的專家法律意見書或鑑定書,都不是「法院或檢察官依刑訴法規定囑託的機關或團體,內容都是個人意見,不能做為證據」,簡單講,就算庭上要請專家,也得是法院囑託而非被告自請而來。鄭逸文曾經三度聲請憲法審查,去年三月到五月間,憲法法庭三次裁定「不受理」,結論很簡單,法院任事用法的見解(專家意見是個人之見,不能為證),並不符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要件。
憲法審查三度駁回,監察院哪有能力為司法爛攤子兜底?
查案監委指最高院(三審)判決書指高院(二審)有十四項「違背法令」,果若如此,司法程序「違背法令」竟還判得下來,真坐實「司法驚堂木」的嘲諷;事實上,最高院直指「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駁回其上訴;原判決量刑也沒有違反比例、罪刑相當原則;原判決對犯罪所得的計算方式也沒有「違法」可言;三審判決後,鄭文逸又聲請最高院續審,還是被駁回。
鄭案業經聲請憲法裁判、上訴最高院…,可逆轉空間委實有限,或謂司法救濟有時而窮,監察院可以為民伸冤,問題來了,監委調查司法案件的前提是「尊重法官獨立審判,不觸及審判核心」,查案監委執著於新刑訴法的「專家意見制度」,看看最高院的判決怎麼說:一,刑訴法明定「法院認為有必要…,得選任專家學者…」,質言之,這是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事項,且法律爭議之解決,「乃專屬法院職權,並為審判核心事項」,學者意見,謹供參考。 (相關報導: 夏珍專欄:賴清德提名陳永興,是吐槽監察院?還是中華民國? | 更多文章 )
那麼,監委的意見呢?說穿了,就像立法院「附帶決議」對行政院沒有拘束力,監委調查報告的「結論」:「相關院檢應研議本案之平反,以保障陳訴人之權益」,對法院當然沒有拘束力;唯從江國慶、鄭性澤、徐自強、蘇建和…,監察院的確讓若干重大案件重啟調查後平反,包括含冤而逝的諸恩慶,監委的調查報告可以讓鄭文逸再一次聲請重啟調查或續審,但結果就不是監委們能操控的。更重要的,監察院不是司法院的「上級審」,司法爛攤子不是監察院能拖底的,炒股案都能靠監委平反,那麼該關門的該是司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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