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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清雲(前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近期有地方政府揭露,部分入住養生村的長者獲得租金補貼,其中甚至有人存款高達數千萬元。這類案例引發社會質疑,問題不在年齡,而在實際財力。若有人先將房屋出售或贈與子女,名義上成為「無自有住宅」,但仍握有龐大現金資產,卻能持續申請租補,顯然不符合公平正義。
租金補貼立意良善,協助青年、弱勢及新婚家庭減輕居住負擔,值得肯定。近年不少租屋廣告直接標示「可租補」,顯示政策確實發揮效果,也促使部分房東依法申報租賃所得,對租屋市場具有正面意義。
然而,政策擴大後,各種問題也逐漸浮現。租補的目的應是「雪中送炭」,而非「錦上添花」。對於收入有限、買不起房、租金負擔沉重的家庭,政府伸出援手理所當然;但若明明擁有高額存款、充裕資產,甚至具備購屋能力,只因選擇租屋就能領取補助,顯然已偏離政策初衷。
因此,租補資格不能只看名下有無房屋,更應納入動產、存款、財產移轉及實際生活需求等因素綜合評估。有限資源應優先照顧真正需要幫助的人,而非讓制度漏洞成為少數人套利空間。
此外,租補是否助長租金上漲,也值得正視。當房東知道房客可獲補助,是否可能藉機提高租金?若政府補貼最終轉化為房東收益,租屋族只是左手領補助、右手付租金,政策效果勢必大打折扣。相關主管機關應建立長期追蹤與檢討機制,而非只以補助戶數增加作為施政成績。
更值得討論的是財源問題。租金補貼是中央主導推動的重大政策,財源本應在政策設計階段就妥善規畫,而非戶數暴增、支出增加後,再要求地方政府分攤經費。政策由中央決定,資格由中央放寬,最後卻要求地方共同埋單,難免讓外界產生「中央請客、地方買單」的質疑。
對於溢領與詐領問題,也應區分處理。若故意偽造租約、虛構租賃關係詐領補助,當然應依法究責;但若因資格異動未即時申報,或行政審查、資訊通知不夠周延而產生溢領,政府也應建立補正、分期返還及救濟機制,避免造成民怨與不必要的行政成本。
租金補貼不是不能做,而是要做得更精準、更公平、更永續。居住正義不能只靠撒錢,更不能成為中央與地方互相卸責的 政治工具。補助應回歸照顧弱勢、減輕租屋族負擔的初衷,讓有限資源用在真正需要的人身上;財源要先說清楚,制度漏洞要及早補強。否則,再多的租金補貼,也可能把原本的德政變成爭議不斷的壞政策。
*本文原刊中時,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0601002073-262110?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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