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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練鴻慶(律師)
公視基金會董事照慣例難產,任期已屆的公視基金會前董事長胡元輝,主張依《財團法人法》,他可以續任至新任董事會產生為止。
公共 電視法第2條第2項,的確明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財團法人法」;而《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3項,也有「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的規定。問題在於,公視基金會的新任董事,並非經由「改選」,而是經審查委員會同意後,由行政院院長「聘任」之,從前提就與財團法人法有關延任的條文不同,顯然就是公視法的「另有規定」。
也因為公視董事的延任,無法直接適用財團法人法的董事延任條款,立法院才在2023年於公視法新增「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改聘時,延長其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為止」條款。如果直接適用財團法人法就可延任,那麼立法院當時修這條法,不是多此一舉嗎? 也因此,在2026年立法院刪除公視董事延任條款後,這是立法者的明示,公視董事就沒有適用或類推適用他法延任條款的空間。
至於李遠部長的擔憂,沒有董事長,公視基金會如何運作?其實只要不是公共電視法第24條之事項,總經理是可以決定的。換句話說,現在的公視總經理,即是公視的「看守法定代表人」。
政治是妥協的藝術,法律規定公視董事之提名需經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通過,就是要讓三分之一的少數也能有否決權。公視董事最優先的條件,不是學經歷、理念,而是「大家都能接受」。
*本文原刊中時,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0508001098-262103?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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