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騰鷂 (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卓榮泰又出事了!
繼包機私行赴日看球賽犯行,被北檢黑金組立案偵辦外,近日又漠視立法院決議與拒不簽行行政院主計總處執行預算公文的惡行,恐將使其背負更大的法律責任!
總預算持續卡關之際,立法院已同意新興計畫先行動支案,總金額約為新台幣718億元。其後,行政院主計總處亦已依法啟動執行程序,不僅行文各機關要求準備動支,並已正式簽報行政院,將相關預算執行公文送達院本部。行政院發言人亦證實,立法院函文已於3月18日送達,主計總處簽報行政院之公文亦已同日送達。
換言之,立法院已同意、主計總處已簽報、行政程序已完備,行政院長只待依法核定執行。然而,相關公文卻遭到卓榮泰擱置,遲未核定,形同以行政權直接阻斷法律與預算之實現。此一行為,已非單純延宕,而是具體違法不作為。行政院長卓榮泰若仍拒不簽行,法律責任已難迴避。
一、預算法第54條:立法院同意即應執行
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在總預算尚未完成審議前,原則上不得動支新興計畫款項,但同條明文設有例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立法院已完成同意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亦已依此啟動執行程序並完成簽報,法律上之要件已全部具備。行政院長所剩,僅為依法核定與執行之義務,而非再行判斷是否執行。
若此時仍以立法院「決議案非法律案」或其他政治理由拒絕執行,即是將預算法第54條明文例外規定視為無效,形同否定整個國家預算制度!
二、《行政程序法》:行政行為不得背離法律與法律原則
更嚴重的是,此一作為已直接違反《行政程序法》。
該法第1條揭示依法行政原則,第3條要求行政行為應依法為之,而第4條更明確規定: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本案中,法律已明定動支條件,立法院已同意,主管機關(主計總處)亦已完成簽報程序,行政院卻以不作為加以阻卻,正是典型違反「法律拘束」之情形!
三、三重違法:裁量怠惰、比例失衡、雙重標準
第一,是裁量怠惰。
依《行政程序法》第10條,裁量權不得逾越授權目的。本案已無是否執行之裁量空間,僅剩執行方式之技術裁量。拒不簽行,即屬怠於行使職權。
第二,是比例與信賴原則違反。
行政程序法第7條與第8條又要求行政行為應減少對人民損害並保護信賴。718億元涉及交通補助、防災、生育與醫療等急迫事項,延宕執行即直接侵害人民利益與政策信賴。
第三,是平等與誠信原則破壞。
行政程序法第6條與第9條也要求行政行為不得差別對待並應衡平考量。若政府對自身運作款項可彈性解釋,對用於人民款項卻採最嚴格限制,正是典型「對己寬、對民嚴」的違法行政。
四、責任政治的崩解:行政院不得抗拒立法院決議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此種責任,包含對立法院決議之遵循。當立法院已同意預算動支,行政院若仍拒不執行,即形同否定國會監督權,將行政權置於立法權之上,直接動搖民主法治、責任政治的制度基礎。
五、法律責任全面浮現
此一違法不作為,可能引發:
行政法上之違法責任
憲法第24條國家賠償責任
公務員違法失職責任
甚至刑事責任(妨害權利行使等)
六、結語 行政院長不肯依法行政 罪大惡極
立法院已決議、主計總處已簽報、程序已完成,唯一缺的,只是行政院長的一個依法簽核。
若連這一步都拒絕完成,問題就不再是行政效率,而是行政權是否仍願意受法律拘束。
行政院長卓榮泰應明白:依法行政不是他的恣意選項,而是憲法及法律上義務!
當卓榮泰開始以不作為對抗法律時,法治國崩壞罪責,就會算在他身上!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國政顧問,本文原刊風傳媒,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app.storm.mg/article/11116529#whole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