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卓榮泰13日拿出郵局存簿,證明7日前往日本的包機費用208萬元是從其戶頭匯出。(資料照,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長卓榮泰包機私行看球賽的法律責任(林騰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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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卓榮泰13日拿出郵局存簿,證明7日前往日本的包機費用208萬元是從其戶頭匯出。(資料照,行政院提供)

作者:林騰鷂 (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日前行政院長卓榮泰公開所謂「包機單據」,試圖以「自費 208 萬元」說明赴日看球賽的行程,表示他很清廉,但卻愈描愈黑,在法律上留下具體明確的刑事責任線索!

卓榮泰試圖以「公開帳單」作為政治止血手段,但卻忽略了一個基本問題,即法律評價並不只看他是否付款,而是看他是否利用行政院長職權與身分,獲得一般人無法取得的利益或便利!因此,問題的核心不在卓榮泰「有沒有付錢」,而在他是否「因職權或身分而取得不當利益」。

依一般航空業界行情,A321neo 等級的國際包機,包含燃料、機組員、航線調度、機場費用等,市場價格通常落在 400 萬至 600 萬元之間。若卓榮泰所公布的 208 萬元如確為完整費用,則該價格明顯低於市場行情。華航為官股占大宗之航空公司,若因卓榮泰的行政院長身分而提供遠低於市場價格之服務,則其中差額所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認定為因職權或身分而獲得的不正利益!

因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或依同條項第五款之規定,即公務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兩者都可能構成貪汚治罪條例之「圖利罪」。

其次,從程序面觀察,此次包機的時間安排亦值得檢視。依公開資訊顯示,3 月 6 日簽約、3 月 7 日起飛,如此短時間內完成包機安排,理論上需涉及航權申請、機組調度、機場時段安排及相關安全程序。對一般私人客戶而言,在 24 小時內完成跨國專案包機調度幾乎不可能。若此次調度過程涉及行政院長身分所帶來的行政協助或政策性指示,則同樣涉及「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圖利罪構成要件!

更進一步,若該班機使用松山指揮部(松指部)相關起降設施,則圖利情事更為明確。因松指部並非一般商業機場,而屬軍事及政府專用設施,其使用通常須有公務性質或特定行政核准。卓榮泰本人已將此次行程定性為「私人行程」,則他必須說明其使用相關軍事或政府設施的法律依據。否則,即使費用自付,也可能構成以私人目的使用國家資源之圖利情事!

此外,卓榮泰表示「若可報公帳就拿去報」,此一說法在法律上更非常可議!因依預算法及政府會計制度,公務支出必須事前編列預算、具備公務計畫與行政程序。事後補報帳並不能使原本的私人行程轉化為公務支出,反而可能涉及預算程序違法或文書不實的刑責問題。

另一方面,從財務角度觀察,卓榮泰此筆 208 萬元的費用是在私行後才付款,而不是如一般人的先行付款,其信用來源亦有必要釐清,是否構成圖利?依公開之財產資料,卓榮泰存款約 921 萬元、負債 356 萬元,淨資產約 565 萬元。若在短時間內一次性匯出 208 萬元,比例上已接近其淨資產的四成。對於具有重大公職身分者而言,此類大額支出理應有清楚之資金來源與財務說明,以避免社會質疑。

再者,若此次行程確為私人行程,仍須說明隨扈人員的費用來源。行政院長依法配置之安全人員屬公務編制,其薪資、差旅與保險通常由公帑支出。若隨扈在私人行程中仍以公費隨行,則同樣涉及公私界線不清及圖利的問題。

總而言之,卓榮泰公布單據,在政治上或可用來搪塞,但在法律上來看,並不能解決貪污治罪條例之刑事責任問題。因此,只要驗證,華航承接該包機之實際成本與市場行情,該私行看球賽航班取得航權與機場使用之行政程序以及相關公務資源(如安全隨扈、軍事設施)是否被用於私人行程,等三項核心事實,就可確認,行政院長卓榮泰是否犯了貪汚治罪條例上之圖利自己罪責!

在民主法治國家中,法律責任必須以事實與制度檢驗。若此次事件確實涉及職權機會或身分便利、價格差額或行政資源濫用問題,則即使卓榮泰顯示他事後支付私行看球賽的費用,檢察官也不能以貪汚圖利罪刑不上行政院長,而不立案偵辦、恣意縱容放水!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國政顧問,本文原刊風傳媒,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app.storm.mg/article/11111439#whole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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