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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羅傳賢 (前立法院法制局長、退休教授)
憲法訴訟法修正案上週五被五位大法官違法組成的憲法法庭,自行宣判後復活,並即將開始評議,然國人應回憶起大法官曾認立委高金素梅未參與表決,不符聲請釋憲資格,未達立委現有總額三分之一門檻而決議不受理的聲請案,足見大法官已存有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偏見,似淪為某政黨達特殊性目的之工具,在未補行程序前。國人應質疑,該違法組成的憲法法庭還能維護憲法至高無上性,促進憲政發展?
記得民國90年1月間行政院決議停止執行興建核四預算爭議聲請釋憲,賜大法官以釋字520號認定行政院停止執行興建核四預算,有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程序違失,要求行政院須儘速補行程序,並揭示「蓋基於法治國原則,縱令實質正當亦不可取代程序合法」在案。今大法官未依定足數組成憲法法庭,已違反自訂的程序優先原則,怎可隨便就復活並開始評議?
再者,民國106年7月初立法院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行政院隨即通過前瞻計畫第一期預算案,藍營林為洲及無黨籍的高金素梅等38名立委認為立院審查該預算的程序有重大瑕疵,向司法院聲請解釋及暫時處分,但大法官認為,本屆立委總人數113人,依法須有3分之1以上連署,也就是需38人連署,才達聲請釋憲門檻,但38名聲請人中,立委高金素梅當時並未參與預算案表決,不符聲請資格,符合資格的僅37人,未達門檻,因此不受理,可見大法官遇在野黨就消極不作為而剝奪少數釋憲權。然上週五位大法官似為某政黨的特殊利益,明知照修正前的舊法仍差1名,卻違法組成憲法法庭,其未依釋字520號所揭示的補行程序補救,怎可開始評議?
憲法法庭為依議事法以處理事務的組織體,又稱合議體,其特徵包括集會於一獨立房間或得同步溝通的環境而為提議、辯論與表決;應符合該合議體所定的定足數(quorum)要求,終而以全體的名義形成決議;構成員有自主判斷以自由參與該集合體事務的權利;該合議體的一項決定不能取得全體一致同意以形成,不構成將少數意見者除名之事由。查本案憲法法庭僅有5人出席,未符合合議體的足法定人數,欠缺作成判決的審判權限,彼等署名所作出的憲法判決,還有法律效力嗎?
當總統與立法院多數委員非屬同一政黨時,勢將更需依賴大法官解釋憲法,以化解權力間互不相讓的僵局,然在民主多元社會裡,各個政黨間常有衝突,若在釋憲審查中先存有偏見,通常只引發爭議,而非達成共識。所以公正的程序制度才是改革的解答。大法官為憲法的守護神,應以符合定足數組成法庭運作,以維護憲政秩序,如淪為眾所質疑的憲政怪獸,將是站在歷史錯誤的一方。
*本文原刊中時,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51223004457-262110?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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