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委員長徐佳青7日舉行記者會請辭。(姚志平攝)

母愛不是特權通行證 辭職也不是卸責出口(何啟聖)

台灣新故鄉智庫協會治理, 財政7 10 月, 202668 瀏覽次數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徐佳青7日舉行記者會請辭。(姚志平攝)

作者:何啟聖(資深媒體人)

遭民眾黨團指控帶未成年兒子隨行出訪的徐佳青,10月7日宣布請辭僑委會委員長,並自請行政及司法調查。她應拿出費用單據、派車紀錄、隨行名單與相關核准文件,接受查核,不能只靠口頭否認與喊冤,就想讓事情過關。請辭只是離開職位,並不免除交代公務資源使用情形的責任。

這件事讓人想起國民黨執政時期的薛香川。2009年莫拉克風災期間,時任行政院祕書長的他,因陪95歲岳父到福華飯店吃父親節晚餐,以及事後的回應態度,遭到強烈批評,最後提出請辭。當年民進黨立委邱議瑩痛批他不知錯在哪裡,家庭聚餐的理由,並沒有讓他免於政治責任。

風災期間的救災責任,與今天的公務資源爭議,性質不同;但官員不能拿家庭理由迴避公職責任,標準應該一致。當年民進黨不接受「陪岳父過父親節」的解釋,如今外交部次長吳志中卻以「母親需要照顧未成年兒子」,替徐佳青緩頰。同樣是親情,怎麼換了執政黨,體諒的尺度也跟著改變?

更何況,這次外界追問的,並非單純與家人相聚。民眾黨團指控,徐佳青赴歐出訪時,讓當時年僅14歲的兒子以「攝影官」名義參與活動,並搭乘外館車輛;丈夫唐博偉則被指駕駛駐美外館公務車,載兒子從華府跨州前往紐約與她相聚。涉及的是隨行身分、公務車輛與接待安排,怎能只用母親的辛苦來回答?

尤其依黨團說法,僑委會根本沒有「攝影官」這個職位。如果確曾使用這個名義,是誰介紹、誰安排?兒子以什麼資格參與公務活動?丈夫若曾使用公務車,由誰核准、用途為何?這些指控仍須查證,但都有具體紀錄可以檢驗。徐佳青若認為遭到造謠,相關文件就是最有力的反駁。

徐佳青涉及家屬與公務分際的爭議,也不是第一次。她兒子參加2025年僑青東沙生態體驗營一案,已遭監察院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10萬元,她也表示已繳清罰鍰。這部分已有行政裁罰,不能把所有質疑一概說成政治造謠。

從東沙案到如今曝光的出訪與公務車指控,政府應完整檢視家屬參與公務行程的安排。不同事件的發生時間與法律責任,固然必須分別釐清,但家屬與公務之間的界線,不能只靠首長自稱問心無愧來維持,更不能等到爭議接連爆發,才開始要求社會體諒。

吳志中如此體諒工作母親,實在應該把這份善意推廣到所有機關。往後公務員媽媽帶孩子上班、隨行出差,主管是否也會同樣通情達理?爸爸若有照顧需要,當然也不能厚此薄彼。孩子需要照顧,總不會因為父母官階不同,就有不同的道理。

然而,帶孩子同行與使用公務資源,仍是兩回事。外界問的是派車、費用與隨行身分,吳志中回答的卻是母親的辛苦。查證還沒完成,體諒已經先送上門,難免讓人覺得,他釐清事實的速度,趕不上獻殷勤的熱情。徐佳青拿出紀錄就能交代的事情,何必勞煩次長搶著說情?

像吳志中這樣的外交部高層官員,應督促所屬保存並提供完整資料,讓查證經得起檢驗。不要把公務問題說成家庭問題,更不必急著替同僚解圍,留下邀功的觀感。外交部後來也強調,家庭照顧需求與公務資源使用應予區分,這才是官員一開始就該守住的分際。

徐佳青先前表示,家人自費前往探望她,是基本人權。但機票自付,並不能一併證明交通、住宿、接待與人員服務都未使用公務資源。「自費」究竟涵蓋哪些項目,必須用憑證說明,而不是讓一句基本人權包辦所有答案。

她在請辭聲明中承諾接受調查,卻仍將質疑稱為造謠與打壓。她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但民主、自由、人權的宣示,不能代替一張派車單或一筆費用憑證。聲明談得再宏大,具體問題仍須具體回答;行政與司法調查,也不能因為她已離職就草草收場。

至於請辭之後會不會另有更好的安排,現在不必預言,但執政黨應接受檢驗。調查尚未釐清,就急著安排新的公職或酬庸位置,只會讓社會懷疑:所謂負責,是否只是換張辦公桌?若請辭成了轉任的過場,政治責任便只剩一場記者會。

民進黨當年要求國民黨官員苦民所苦、承擔責任,如今也該用同一把尺衡量自己的官員。若指控不實,應以調查結果還徐佳青清白;若查有違失,就追究相關責任,不能由基層代為承擔,更不能用辭職抵銷。

母愛值得尊重,公私界線也必須守住。請辭可以讓調查少一分職位上的干擾,卻不能讓責任少一分。眼淚可以表達委屈,證據才能釐清是非。

 

*本文原刊中時,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1007003790-262110?chdtv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