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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時
近日檢察總長人事代理案引發爭議,法務部長鄭銘謙卻說,現行運作的代理機制均能保障人民訴訟權益,並維持國家機關正常運作,足以因應過渡時期的需求,所以尚無推動修法增訂規範的急迫性與必要性。然而,民主政治講求依法行政,鄭銘謙的回應,不僅傷害憲政運作,恐也削弱民主政治應有的正當性。
長期代理 規避監督機制
朝野對立加劇,重大法案與重要人事案陷入僵局,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日前指出,目前包括司法院、監察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平交易委員會及最高檢察署等五大重要機關,均由代理首長主持機關運作。她批評,政府對基層公務員代理設有嚴格限制,卻容許重要政務首長長期代理,形成「肥大官、嚴小吏」的雙重標準,讓憲政體制陷入灰色地帶。
代理制度本質是「過渡安排」,而非正式任命的替代方案。代理人未經法定提名與同意程序,也未取得民主授權,其權限與正當性自然不同於正式首長。若代理時間無限延長,甚至長達數月乃至數年之久,不僅使代理失去暫時性意義,更等同以行政便利取代法定程序,架空監督機制。
尤其司法院、監察院、NCC、公平會及檢察總長等職務都肩負憲政運作、司法獨立等重責大任,依法須經總統提名、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其制度設計正是透過最高民意機關的監督,確保人選兼具專業能力、品德操守與社會信賴,甚可因立法院的授權用來抗衡行政機關介入。否則,人事同意權一旦淪為行政機關的副署,濫權獨裁恐將成為民主浩劫。
過去國民黨或民進黨完全執政時,立法院遭譏為行政院的「立法局」、「橡皮圖章」,人民因而厭惡一黨獨大,才用選票作出抉擇。換言之,人事同意權的制度設計,不是朝野政治角力的工具,而是賦予國會的重要監督權限,也是確保這些重要公職具備民主正當性和獨立判斷的核心機制。
以這次爭議的檢察總長人事代理問題來看,賴政府早已布局由徐錫祥擔任檢察總長,儘管立法院對徐錫祥的背景及資歷有高度質疑並否決,法務部仍依照高層劇本由徐錫祥代理檢察總長,在九合一大選查賄制暴緊鑼密鼓之際,外界當然質疑徐是負有特殊政治任務。
諷刺的是,當外界質疑徐代理身分時,鄭銘謙卻說過去有慣例。然而,往例是未被否決的人選,這次徐錫祥已被立法院認為不適任,竟可把代理變成正職,就連鄭銘謙自己也坦承確實沒有類似徐錫祥的前例,甚至護航說因為沒有人要做,所以沒有考慮再舉薦。
尊重憲政 提名適當人選
國內檢察界人才濟濟,居然入不了鄭銘謙的眼,連政次黃謀信都有餘力跨界擔任中選會委員,鄭說找不到人要做,這可是天大的笑話,究竟是找不到聽話的人,還是沒有人比徐錫祥更忠心,大家心知肚明。倘若真找不到其他人選,法務部長虛握檢察官升遷人事權,何不趁此機會將權限下放給檢察官人審會,以維持司法中立。尤其檢察總長握有偵查大權,一旦淪為政黨政治鬥爭工具,勢必影響政局穩定,相較其他獨立機關,更為重要。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2號解釋,憲法機關如監察院、司法院等是憲政體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故總統負有「消極不使憲法機關停擺」的提名義務;立法院也負有不可刻意杯葛、必須行使同意權的義務,如此權利義務的關係,正是維繫憲政運作的不二法門。
日前,民進黨立委莊瑞雄在立法院質詢時詢問,如何化解目前的人事僵局。司法院祕書長高金枝坦言,最終仍有賴總統與立法院彼此折衝協力,機關本身只能等待,期待憲政機關之間透過溝通協調,共同產生正式首長。這番回應一針見血,凸顯制度雖有規範,但真正決定制度能否運作的,仍是政治人物是否願意放下成見、善盡憲政責任。
五大機關首長淪為代理,顯示未來應檢討相關法制,建立合理的代理期限及例外處理機制,使代理回歸暫時性安排,而非規避制度監督的權宜之計。同時,如何化解政治僵局仍是老話一句,賴總統必須尋求朝野和解,與各政黨主席對話,並且尊重憲政運作機制再提名適當人選,否則選票會對這樣的違憲之舉作出裁判。
*本文經中時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0629003347-262101?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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