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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馬法(法律事務工作者)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在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高等法院16日逆轉改判貪污無罪,而以《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判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高虹安經歷1年4個月的停職,高院改判,彰顯了司法回歸專業、打臉憲法法庭政治化、擺脫政黨迫害、下屆新竹市長選情再燃等4個重大意義。
高虹安被控在民國109年擔任立委時,虛報助理酬金詐領46萬30元,北檢依《貪污治罪條例》職務詐欺、《刑法》偽造文書等罪起訴她及4名助理,案經北院於去年7月一審判決7年4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
台灣高等法院的受命法官郭豫珍承審本案時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的規定有違憲爭議,因此聲請憲法法庭判決違憲,並裁定停止本案審理。但大法官認為,《立法院組織法》僅做為犯罪構成要件解釋上所參考的法律,法律條文不夠明確也非犯罪構成要件本身不明確,應由法院依個案認定即可,因此裁定不受理。依當時的政治氛圍,憲法法庭不受理,被各界解讀為是大法官配合賴政府對高虹安的政治追殺。
這次高院法官郭豫珍採取「彼怠我奮,一舉必克」的作法,判決高虹安及助理的貪污無罪7大理由,就是以《立法院組織法》為判決基礎,羅列出「法律條文」與「實務認定」兩大面向,先禮後兵,打臉憲法法庭的泛政治化。
高等法院條列三大理由,說明高虹安運用立委助理費都是是合法行為。其一,助理費之性質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其二,該法明定助理費是以「每一立法委員」統籌數額為單位;其三,預算編列在「委員問政業務」項下。
從實務認定上,首先,高院調查助理酬金及加班費,最初就是直接撥入立委帳戶統籌管理。其次,依中央主計主管機關的定義,也將「助理待遇」納為「立委聘用助理待遇」補助。再加上立法院函覆高院時表示,公費助理費是立法委員補助費性質。高院指出這三個事實,說明高虹安有權力支配金錢。
最特別的是,高院認為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並非高虹安所創,而檢察官及原審的北院,純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構成要件檢視全案,卻無新事證可證明高虹安可以支配的款額高於應支付的公費助理,既然高虹安對助理費的支出高於收入,何來貪污?
高院的判決凸顯北檢和北院長期以來被外界質疑的政治辦案手法。在政黨政治的層面上,高院在高虹安任期屆滿前做出判決,不僅讓高可回歸市長職務,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助理均判緩刑,也是讓原團隊可以重燃下屆市長的參選生機。
就司法意義而言,這個判決更透露出高院法官不讓政治介入司法,實現判決公平的實體正義,保障政治被告權利的程序正義,對違法亂政的賴政府是一大棒喝。
*本文原刊中時,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51216004354-262104?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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