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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騰鷂憲政, 治理16 12 月, 2025217 瀏覽次數
作者:林騰鷂 (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行政院長卓榮泰高調指控立法院「立法獨裁」,並以此作為拒絕副署《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的政治正當性,此一說法不僅荒謬,更是對憲政基本原理的公然誤導。因為在民主憲政體制中,立法院本質上是合議制機關,根本不可能獨裁;真正具備獨裁風險的,從來都是首長制、行政一體、高度集中權力的行政權。
卓榮泰為賴清德權力集中鋪路
立法院由多數民意代表組成,必須經公開討論、委員會審查、黨團協商與院會表決,任何決定都需多數同意,且隨時接受選民監督與改選。這樣的合議制結構,在制度設計上就是為了避免權力集中,何來「獨裁」之說?反觀行政院,卻是典型的首長制機關,講究行政一體、命令貫徹,由院長一人統籌決策,向下指揮龐大的行政體系。
更嚴重的是,行政權在我國體制下,實際上掌握了最多的國家人力、物力、財力與公權力:軍隊、警察、情治特務系統、龐大的文官體系與預算資源,幾乎全集中於總統與行政院長之手。
若此一高度集中的權力,又拒絕接受國會監督、拒絕服從民主多數,則真正接近「獨裁」邏輯的,正是行政權本身,而非立法權。
回到《財政收支劃分法》的爭議,卓榮泰不副署所提出的五大理由,實質上皆不成立。
首先,將財劃法修正案指為「違憲增加預算」,是對憲法第七十條的刻意錯置。該條所限制者,是立法院在審議「行政院所提預算案」時不得增加支出,而非禁止立法院制定任何可能影響財政結構的法律。財劃法是制度性立法,不是預算案,兩者在憲法上界線清楚。
其次,行政院主張修法將違反《公共債務法》,同樣站不住腳。公共債務法第六條所規範的,是行政機關在舉債接近上限時的自我節制義務,限制的是行政院的預算編列與舉債行為,而非立法院的制度性財政分配權。更諷刺的是,行政院自己在覆議書中已明白指出,若不舉債,則可刪減中央政府歲出因應;換言之,只要立法院在總預算審議中刪減部分支出,所謂超限舉債的問題即不存在。
再者,卓榮泰指控立法院侵害行政院對地方補助的權限,援引憲法第147條與地方制度法,卻刻意忽略憲法第107條與第111條的明文規定。中央財政、國稅及稅收劃分,本即屬中央立法事項;中央與地方權限發生爭議時,更應由立法院解決。這兩條規定了制度性財政分配,正是立法權的核心權能!而財劃法正是立法院依法行使其憲法職權的結果!
又在程序上,行政院已提出覆議,且遭立法院否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覆議遭否決後,行政院即負有接受並執行國會決議的憲法義務。此時再以「不副署」方式實質否決法律,已非憲政守門,而是拒絕服從民主多數,構成明顯違憲!
放在更大的政治脈絡下觀察,這不是單一法律的爭議,而是憲政權力結構不良的警訊。賴清德執政一年六個多月以來,少見真正福國利民的重大法案,卻頻繁動用覆議、釋憲、政治動員與大罷免,系統性打壓多數民意所形成的國會。
如今再藉羔羊似的行政院長拒絕副署法律案,製造憲政衝突,誘導倒閣並讓賴清德得以解散立法院,拖人民一再下水選舉、罷免、選舉,重組讓他可以掌控的國會,這實在是真正危險的憲政邪行!
民主從來不是行政說了算,而是權力必須被代表人民的立法院所監督、制衡。當掌握最大國家資源的行政院長,拒絕接受立法院監督、反指合議制國會為「獨裁」,那不是捍衛憲政,而是為賴清德的權力集中鋪路,這將使他和賴清德共同淪為在歷史上被人恥笑的憲政小丑!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國政顧問,本文原刊聯合報,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forum.ettoday.net/news/3085072?from=mweb-newsshare-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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