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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宏璿治理, 憲政10 12 月, 2025523 瀏覽次數
作者:郭宏璿(台灣新故鄉智庫協會行政秘書)
一個價值僅32元的廢棄電鍋,竟引來《貪汙治罪條例》的極刑——台北市清潔隊員因轉贈此物予拾荒老婦,被判刑3個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這份沉重的判決,不僅震驚社會,更赤裸裸地揭示了台灣司法體系在面對人情與法條時,所展現的極端失衡與人性失溫。
將此案與桃園清潔工私帶黑色辦公椅回家卻獲無罪定讞的案件並置,司法邏輯的矛盾便一目瞭然。兩件物品皆屬「被丟棄的公有廢棄物」,但判決的關鍵差異,竟取決於它們微小的「變現性」:電鍋因屬可拆解的廢鐵,具備32元的變現價值,被視為環保局的「資產」。法官認定,轉贈即是將「公家利益」圖利給他人,故構成貪汙。辦公椅作為大型廢棄物,難以直接賣錢,甚至需環保局支付處理費,被視為難以變現的「負資產」。桃園案法官因此判定其缺乏變現價值,不構成貪汙圖利的要件。
這種判決邏輯,將法律的衡量標準建立在「資產流動性」上,而非建立在「行為的惡意性」與「損害的比例性」之上。我們必須將眼光從冰冷的法條拉回到人性的核心:隊員轉送電鍋的動機是幫助弱勢,顯然並非惡意竊佔。然而,法院的判決卻堅硬地認定,這是利用職務之便的「圖利」行為,與高官巨蠹的貪腐行為劃歸一類。這種將善意行為等同於惡性貪汙的司法邏輯,已徹底背離了法律設立的初衷,即保障良善、懲罰惡行。
《貪汙治罪條例》旨在懲罰利用公權力進行系統性破壞、牟取不法巨利的大惡。當司法將其武器化,用來追殺一個在社會底層掙扎、發揮微小善意的公僕時,它所展現的已不是維護廉潔的力量,而是一種缺乏比例原則的司法傲慢。如果一個僅有32元價值的善意行為,竟能引來褫奪公權的嚴重懲罰,我們不禁要質問:司法到底要保護那32元的資產價值,還是公務體系中必須存在的人性與良善?
我們期待的司法,應具備社會智慧與人情體察。它必須能夠區分惡意的竊佔與善意的轉贈;區分巨額的貪腐與微小的善舉。法律的目的,絕不應是為了捍衛那微不足道的32元,而犧牲掉普世的人性價值與公眾對司法的基本信任。唯有讓法律重新找回對人的尊重和對人情的理解,不再執著於冰冷的數字計算,才能真正贏得民心,成為一個有溫度、有力量的公義守護者。
*本文與中時同步刊登,經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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