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司法失去電鍋的溫度

台灣新故鄉智庫協會憲政, 治理, 精選社論8 12 月, 2025219 瀏覽次數

最近有兩起司法案件,一件是電鍋,另一件是雨傘,兩案的涉案金額極低,甚至可說是微乎其微,卻引發社會熱議,批評司法僵化,離人民認知及法感情越來越遠。法務部長鄭銘謙回應,會修法將貪汙所得5萬元以下且情節輕微的案件,新增得「免除其刑」的規定,以避免「情輕法重」的情形再度發生。

 

抓小放大 不打真正大老虎

 

任職台北市環保局30多年的黃姓清潔隊員,因為將清運舊電鍋轉送拾荒婦,「希望她有一口熱飯吃」,遭人檢舉後,黃自掏腰包買新電鍋送婦人,也把舊電鍋要了回來,但政風室仍依「清潔隊業務廉政防貪指引」將黃員依貪汙罪函送法辦,檢方依法起訴,士林地院雖認為黃員情堪可憫四度減刑,但仍判刑3月,宣告緩刑2年。

 

清潔隊員收取廢棄物涉貪汙罪遭判刑並非首例,10年前新竹市顏姓清潔隊員將資源回收物贈送拾荒嬤,與垃圾車駕駛分別遭判刑,雖然法官也宣告緩刑,當年社會各界就已針對情輕法重問題展開討論,廉政署的防貪指引也三申五令告知全國清潔隊員勿以身試法,如今憾事重演,法務部老調重彈,顯得虛應故事。

 

此事引起社會關注,主要在於黃員拿的是民眾丟棄不要的舊電鍋,剩餘價值僅32元,且送的對象是貧困的拾荒婦,要給老婦得以溫飽,如此廢物利用的善舉理應表揚,卻被當成罪犯判刑,比起動輒貪汙千百萬元的官員可說是強烈對比,但司法量刑標準卻「一視同仁」,有失法律公義,也和民眾認知有極大差距。

 

從法律來看,清潔隊是否為公務員過去確有爭議,但近年相關指引均已明確告知其是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倘若因業務取得廢棄物供己用,確實構成貪汙行為,加上貪汙罪是特別法的重罪,檢察官當然不能依職權「微罪不舉」逕自簽結,而本案法官也在法律權限下給予減刑。

 

所以,只能苛責司法不近人情,問題還是要回到《貪汙治罪條例》的立法政策來探討,並且檢討此重刑化的立法政策是否真能澄清吏治,嚇阻及嚴懲貪汙犯罪,否則齊頭式的量刑標準,反而抓小放大,打不到真正大老虎,失去法律衡平性,無形中助長重大貪汙行為的滋長。

 

另一案件則是旅居國外30多年的陳姓婦人到台北市中山區公所洽公,卻被檢警認為是「偷傘賊」法辦起訴,一審判無罪,高院審理後駁回檢方上訴定讞,合議庭在判決書中批評檢警在行使追訴犯罪的權限時應禁止過當,僅為一把雨傘就開啟偵查作為,有違比例原則。法官認為,檢察官應勇於承擔並善用法律賦予的裁量權限,該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時就應積極作為,不應上訴時就不該上訴,而不是例行公事般上訴,以維護人權,並節約訴訟資源。

 

情輕法重 司法僵化引民怨

 

或許有許多人不認同合議庭的意見,認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除被告人權之外,也要注意被害者權益,不論是傘還是舊電鍋,儘管價值不高,但貪1元也是貪汙,拿走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就是犯罪,檢警照章行事不該受到如此責難,法官不可以鄉愿。

 

然而,法理不外人情。司法體系長期遭人批評沒有溫度,只懂得按法條做事,讓司法人員淪為「法匠」,但事實上,司法制度不是冰冷機器,警察、檢察官及法官都是有溫度的人,是人就有感情,偵審過程除了找尋犯罪證據定罪之外,審酌被告的犯罪動機及對價關係更加重要,如此也能讓司法接近人民的認知及法感情。

 

尤其司法界目前存在嚴重過勞現象,堆積如山的訴訟案件除了降低司法效能,也減損司法公信力,倘若刑事司法體系中的任一關卡能多點同理心,並由法律賦予司法警察首長或檢察官更多微罪不舉權限,不管法理情還是情理法孰重孰輕,或許就能達到「司法減量」的目的,也能拉近與民眾的距離。

 

法務部要解決「情輕法重」的爭議言猶在耳,卻一直不肯下放權限及延宕修法,基層警察擔心被冠上「瀆職」罪名,自然不管大小案一律送檢方偵辦。反觀近年檢方一遇到涉政治案件卻常「小案大辦」,也難怪民眾會對兩起貼近生活的小案激起如此不滿的反應。當司法失去電鍋的溫度,執政者談再多國家安全的大道理,民眾也是無感。

 

 

*本文經中時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51208003221-262101?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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