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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故鄉智庫協會人權, 憲政, 財政26 10 月, 2025238 瀏覽次數
作者:陳長文(律師)
前行政院長陳冲於筆者服務單位60周年研討會上,一言擲地有聲:「納稅人不要特權,但需基本人權」。令筆者憶及一段關乎政府誠信與人民財產的漫長論辯;其核心,正是屢成民怨淵藪的《稅捐稽徵法》。
國父孫中山先生言:「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此用在今日台灣追求「法治」而非僅「法制」的道路上依然貼切。我們曾有過輝煌一刻,在《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上,一度從「法制」邁向「法治」,幾近觸及「良制」理想。然成果卻在短短數年間因行政怠惰、司法保守與立法鄉愿,付諸東流。
一、從法治頂峰到威權復辟:令人心碎的立法史。
筆者的房屋稅錯徵案僅是萬千人民遭政府不當得利的縮影。當年稅捐機關誤將筆者自用住宅登記為營業用途,溢徵稅款15年。政府雖承認錯誤,卻仍以戒嚴年代遺留的5年時效為藉口,拒絕返還。所幸經媒體揭露,終在民國98年三讀通過修法,明定「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民國98年至109年那12年間堪稱我國租稅人權的理想國,確立政府因錯「獲利」,返還義務不應受時效枷鎖。然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之一紙裁定(109年大字第4號),審判長藍獻林及9位法官竟背離立法目的,以「法安定性」為名,強行復活《行政程序法》之時效。統一解釋之效力自上而下產生拘束力,下級審法官不得不從,形同以「法律形式」之名,行「剝奪正義」之實。
行政院竟據此在110年推動修法,將退稅請求權明定「自繳納之日起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即便日後證明政府違法,人民亦無法討回公道。三權原應制衡保障人權,卻演成「交相賊」的民主悲歌!
二、憲法判決的新曙光:誠信原則應為帝王條款。
當法治陷入晦暗,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猶如曙光,揭櫫憲法價值:「行使時效抗辯權,應符合誠實信用方法為之」。「誠信原則」絕非學術空談,說穿了就是「誠實」。當政府透過大數據清楚掌握錯收款項,卻宣稱「時間過了,我不還了」,如此誠信淪喪,令人痛心。
筆者不禁想起近期人工生殖報稅放寬案。一位母親接受人工生殖療程,依規列報醫療支出,卻遭國稅局以「診所非會計紀錄完備醫院」為由剔除補稅,纏訟6年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仍敗。直到媒體報導引發輿論,財政部才倉促以解釋令「有條件放寬」。惟該母親仍須另行提起再審程序,始得救濟。
其懷胎十月、歷經艱辛,本應獲得鼓勵,卻在制度冷漠中承受補稅與訴訟之苦。更諷刺的是,近年我國死亡人口超越出生人口,少子化已成國安危機,行政機關狹隘認定,讓孕育新生命的母親深陷稅制迷宮,此與筆者當年房屋稅錯徵案如出一轍。人民因行政錯誤受害,政府卻不斷推諉。當政府以此態度對待納稅人與新生命,其誠信何在?法治又如何提升?
三、結語:以「誠信原則」從善如流,讓法治重返榮光。
綜上,筆者在此指名身處行政、立法、司法等部門的法律人等注意:法律的尊嚴,不在文字之精巧,而在能否實現正義。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已為各位指引改弦易轍的康莊大道。行政院應本於誠信原則,主動修正《稅捐稽徵法》,立法院更應當仁不讓,儘速修法,明定「凡可歸責於政府之事由而生之人民請求權,不受時效及既判力限制」。如此,或幾可建構令人驕傲的法律產業。
唯有勇於認錯、信守承諾,方能引領中華民國,由「法制」真正邁向「法治」,以臻「良制」。
*本文原刊中時,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51026002540-262104?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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