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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智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檢察官整份167頁的起訴書中,從16頁到85頁為止是在講京華城一案容積率提高的過程與法律問題,以及為何柯文哲構成貪污罪與圖利罪的說明。但若檢察官真的掌握收賄貪汙證據,直接用貪汙罪起訴就好,根本不需要花70頁解釋整個容積率提高的過程是否違背法令構成圖利罪。
問題就在於起訴書關於貪汙罪的部分,法律與證據都很薄弱。起訴書寫到收賄款的有二個部分。第一個是威京集團透過7個人頭捐贈210萬元。既然那是以政治獻金名義捐贈,錢進民眾黨而非給柯文哲,檢察官硬要說是賄賂,頗為牽強。至於檢察官寫說109年2月20日柯文哲與沈慶京有犯意聯絡的場景,若非檢察官有監視錄音錄影,那應該是在寫小說。
第二個是1500萬的部分。檢察官所掌握的證據只有excel表工作簿中之一列,交錢的時間地點,與現在錢在哪裡,都不知道。是否真有1500萬的存在,檢察官沒有查出任何實質證據。而且,就算真有1500萬,整份工作簿其他行列記載的都是政治獻金,為何檢察官獨認為這行記載的是賄款而非政治獻金?
收賄貪汙的證據不足,還是得回來補強圖利罪的論述。所以,檢察官只好花70頁的篇幅,說明容積獎勵的提高過程為何違背法令。
這70頁的前11頁篇幅,幫我們做了一個「建築容積獎勵法規」的專題報告。但卻只介紹了《都更條例》等三種法規,包括《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簡稱《北市土地分區條例》),但卻刻意不寫其他都市計畫法的容積法規。
筆者曾指出,《都市計畫法》第39條、85條授權給內政部和各直轄市政府自己制定施行細則規定容積獎勵。內政部訂的《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讓各縣市政府有20%的容積獎勵權限。而台北市政府依該授權制定的《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簡稱《北市都市計畫條例》),第25條授權市政府可在細部計畫中規定某地區的容積率(含容積獎勵)。和其他縣市政府一樣,台北市參考內政部的指導,也有20%容積獎勵的權限。
為何肯定是檢察官刻意不寫呢?檢察官若提了《北市土地分區條例》,應該會去確認,其法源依據就是來自《北市都市計畫條例》。檢察官很難解釋,依據該條例第26條授權訂的《土地分區自治條例》是合法的,那為何同條例第25條「授予市政府在細部計畫規定容積獎勵的權力」是違法的?檢察官也無法面對,內政部說其他縣市政府都有20%的容積獎勵權限,那台北市政府為何沒有?檢察官更無法面對,台北市政府過去在其他案件中都用同樣的方式給予容積獎勵。
既然最開始檢察官故意漏掉法規,在錯誤的前提下展開的,就是不必要的事實調查與討論。因此,接下來的59頁篇幅,其實是在折磨讀起訴書的法官和讀者大眾。當然,被押人取供4個月的當事人等,才是最被折磨凌虐的。
韓國和日本為了保護人權,規定調查期間最多僅可羈押嫌犯20天。因此,若無掌握充分事證,調查期間不會隨意聲押人犯。相對地,我們的檢察官一開始隨監察院起舞,以為京華城案容積獎勵違背法令,證據不足下先押人取供。押了4個月120天,才發現貪污證據不足,只好回來補強圖利罪的論述。但這4個月關於容積獎勵的法律與案例已經被各路專家釐清後,檢察官只好裝作沒看到。
這個案件還有很漫長的一段路要走,但檢察官權力的運用與限制,應該可以立刻開始檢討。
*本文經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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