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與實現壓制言論自由,也是自由?還是犯罪?

吳統雄治理憲政24 11 月, 2025218 瀏覽次數

主張與實現壓制言論自由,也是自由?還是犯罪?

作者:吳統雄(台灣民調創始人、台美兩地資訊與管理退休教授)

最近網路言論事件持續密集發生,因牽涉許多名人更被矚目。由「深綠變反綠」的蘇一峰醫師臉書,被仍可申訴等級的封鎖,他聲稱:「真的太黑了!感覺是國家黑手伸進來」。「村長」詹江村也自爆,他的臉書粉專也被警告面臨停權風險。四叉貓則稱最近半年被「永久刪除」快20次了,「再開一個就好啦」,並隨時多開2個備用。

名法官呂政燁於擔任強制處分庭法官期間,曾逆轉延押柯文哲,又因戴男林女涉及報復性言論而裁定2人羈押禁見。在此豐功偉業之後,於今年9月「調」刑事法庭任「審判長」,上周再創造特殊判例,將「1500 1H2S?」言論,認定為「加重誹謗罪」,重判有期徒刑4月。

本專欄主張「司法獨立」一文,被台灣臉書先判不得申訴的極刑,而被美國中央復活後,再判封鎖,再次被美國中央解封。似乎台灣臉書鼓勵四叉貓等人士製造無限假帳戶,公然違背臉書的《社群守則》;而我主張並堅守「單一帳戶實名制」,可能是臉書《社群守則》少數的完全奉行者,則一再被刁難。本專欄又被另一網路監控App 封鎖,另早已發現,所有電腦上預設的新聞平台 MSN,在新聞言論取捨上非常「有見地」。基於這些累積觀察,我們必須提出:

第一、沈伯洋強調壓制言論自由的主張,是不是言論自由?如果由主張進入實踐是不是違憲違法?沈伯洋食人民奉祿,應有責任說明!

第二、呂政燁法官與相關檢院人員(下稱呂法官等),對言論自由與犯罪行為衝突的起訴與判決有無一致標準?有無符合比例原則?有無成立「一般人認知」的基礎?同時,明顯有壓制言論自由的犯罪嫌疑,為何反而不偵辦?呂法官等食人民奉祿,應有責任說明!

第三、沈伯洋和呂法官等都不會因為升斗小民的呼籲而說明,所以由民進黨正派元老首創並推動的「國會聽證」制度,是釐清憲法原則與法律具體規範的機制,更是美日英德法均採用的解決方案,不能因為朝野易位就翻轉。

第四、本專欄主張「司法獨立」,判綠議員延押的標準必須和判柯文哲延押的標準一致,結果雙雙都解除延押了。這篇文章被台灣臉書機器人與真人雙重認定是「危險人物」而判死,但又被美國中央判復活。有一即非零,可證司法圈或網路平台,仍然存在正義薪火,人類取用結構中,有10~25% 的人具備自由思考能力,必須看見薪火,支持薪火復燃。

沈伯洋式民主,還影響哪些平台?

沈伯洋在《鏡傳媒》上公然主張壓制言論自由:「『民主實驗室』…建立一套中文世界的『雷達系統』,再回報給第三方平台FB、Google等,他們就可用演算法讓那個訊息沉到下面去,可以減少觸及。」

沈伯洋被美國官方證實拿境外勢力的金錢發展「民主實驗室」,除了主張之外,是否已實現「回報給第三方平台」的行為?哪些平台服從「回報」做了封鎖與各種壓制?其中哪些已違憲壓制人權?迫害人民思想自由?

沈伯洋「回報給第三方平台」是否還包括其他平台?

台大一個校友群組通知我,當要點選本專欄〈我聲援沈伯洋!誰聲援翁曉玲?〉一文時,「出現本網站不安全,請關閉。便自動幫你退出」,他憤而感慨:「這叫作言論自由」嗎!進一步檢查,在他不知情下,他的手機被植入了一個網路監控App,自動會執行言論監控。這個秘密植入,是蘇一峰說的「國家黑手伸進來」?還是手機公司私辦的?

每個人買的電腦,都被預設新聞平台MSN,MSN上的媒體色彩比重很傾斜,而且我從來沒看到《聯合報》的文章。這可能是相當罕見的商業行為(一般媒體都是曝光多多益善),也無法排除與「沈伯洋式民主」有關。作為古典時代訓練的老記者,我早已寫信去問雙方。《聯合報》執行編輯立刻就回答了:「不知道耶,我問問看。」可惜就沒下文了,而MSN 始終沒有回音。

MSN在新聞言論取捨上非常「有見地」。譬如我備文當天,推播的首則是〈過半台灣人不信任國民黨〉,內容是一家民調的政黨支持度:民進黨31.1%、國民黨25.8%、民眾黨14.7%。三黨都沒有過半,而且執政的是民進黨,為何不是〈過半台灣人不信任民進黨〉

以上這些疑惑,都是需要請沈伯洋協助說明的。

呂政燁法官,小案未判先押2個月

在柯文哲案中北檢有多名屢屢違反程序正義的檢察官,依法可為公評,一位戴姓工程師收集了11名檢察官的公開照片,潑了幾滴紅墨水。而另一位林女基於義憤,對以上諸人的不當行為,發了一句「命債命還」的牢騷,北檢竟請將此2位平民羈押禁見,還求刑7月,就是要把敢怒者關起來!

曾經因為「審理案件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以及法官倫理規範,侵害訴訟人權益,損及司法信譽,事證明確情節重大」而被彈劾的呂政燁法官也竟然裁決,將此小案未判先押2個月!

本專欄窮盡能力所及的資訊來源,發現過去50年內,美國、日本、英國、法國、德國這5個民主法治國家,未曾出現「因批評司法官員而遭羈押禁見」的案例。而這5國檢院人員如果用類似的方法來羅織人民,則是犯罪行為而被追究。

「以牙還牙」的觀念,雖然是很多宗教的教義,我個人並不贊成。發言過當,受到成比例的申誡,也有其理。但呂法官把沒有加害能力的平民,也沒有什麼證據好調查,先羈押禁見2個月,再合計關7個月,是否符比例原則?應請呂法官說明!

戴男只是在照片上灑個虛擬的紅墨水,李登輝總統曾經被史姓男子,潑實體紅墨水到襯衫上。史男的行為比「戴男林女」嚴重太多了!李總統認是激動的言論表現、一笑置之,史男最後沒有受到任何處罰。

呂政燁法官的最新拍案驚奇,就是因劉姓男子在馬郁雯臉書粉專貼文留言「1500 1H2S?」而將劉男依加重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

「1500 1H2S?」被呂法官解釋為涉影射從事性交易。我看到這個句子,完全不知道是什麼意思。上網查了以後,很多人也不知道。我用了AI 和搜尋引擎,查不到在本案發生之前,任何類似結構的句子,表示是性交易的記錄。

呂法官的更大驚奇判決是:「甚至價碼低到只剩1500元行情極差的雙重詆毀,而屬足以貶損馬的名譽之具體事實無訛。」其中「1500元行情極差」的標準是哪裡來的?應有的行情是多少?

這個判決表達了一個非常特殊的邏輯,「1500元…屬足以貶損馬的名譽」,在柯文哲案中「1500」是指「1500萬」,是否「1500萬元」就沒有貶損、甚至發揚馬的名譽?

判決的基礎必須「符合一般人認知」,根據我做民調的經驗,在不知道有此案的前提上,一般人不太可能認知「1500 1H2S?」是性交易。

回顧本案原始,是因為馬郁雯自稱經營檢察官交情,而發生是否有洩密的爭議。判決必須字字有依據,如果如此奔放心證,是否也可以主觀認定馬郁雯的和檢察官交情與眾不同?

呂法官等對與政黨或與本身有關的言論非常嚴厲,但對影響憲法與國家發展的言論事件,為何視若無睹?

YouTube 上有「不禮貌鄉民團」具名的影片,詳述民進黨養網軍打擊言論自由的影片,最重要的是出示了疑為政府經費輾轉經由黑白手套違法使用的金流,為何不查?請參見本專欄〈臉書指責誰是危險人物和組織?〉「網軍自白公款私用的金流-檢察官反而不查?」節)呂法官等認為戴男林女的言論有恐嚇性,但青鳥在公開場合替民眾黨主席黃國昌設靈堂、製作看板稱要槍斃在野立委,為何沒有按同標準搜索、羈押、起訴求刑?

呂法官等指責戴男林女「造成司法人員執行職務時內心巨大壓力及人身安全疑慮,嚴重挑戰司法威信。」

我要誠意向呂法官等報告,「司法威信」來自3方面,有25%的人不論你的判決是什麼,都認為你有威信,另15%的人都認為你沒有威信。但還有10%~25%的人,沒有挑戰的問題,只有依據事實觀察後的認識。這些自由思想的人,最後同意以上的那一方,就是人民對「司法威信」的判決!用關人封口的手段,可能形成「司法恐嚇」,卻不可能建立「司法威信」。

期待國會聽證、數位法、與各方的自律薪火

本專欄被臉書先後判死與封鎖,都是登入台灣臉書時,以中文通知我的。而復活則是以英文信,寫到我學校告知的。復活後,立刻被以中文通知「查核式封鎖」,然後又以英文通知我解鎖。由於台灣曾通知以真人審查,所以只能推論,臉書中央有冠冕堂皇的宣示,但到了地方則各行其是。是否如此?已多次請求臉書說明,未蒙回復。或許只能期待未來能有一套站在人民與消費者立場的「數位法」,使各網路平台必須適度透明化,並保障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與犯罪行為中間灰色地帶的問題解決,從先進國家的經驗來看,「國會聽證」制度仍是相對較好的途徑,近年「言論自由與平台操作爭議」最著名的「臉書劍橋醜聞」,最後也是以「國會聽證」方式作為解決基礎。

「國會聽證」制度和民進黨一直主張的「監察權回歸立法院」是一體的兩面,但同樣的,當朝野易位,民進黨變成新潮流、列寧毛共式派閥,原來所有的理念都消失了。外人幫不了民進黨,只有期望民進黨內也有理念未熄的薪火。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國政顧問,本文原刊中時,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51124000068-262110?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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