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長不該介入柯文哲案(李復甸)

法務部長不該介入柯文哲案(李復甸)

作者:李復甸(東吳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

在司法節當天,民眾黨動員群眾舉辦「釘孤枝」遊行,質疑政治力介入司法。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貪瀆被偵查已經5個月,紛擾不斷。媒體報導中最引起社會驚駭的是偵查單位竟以廉政體系為主。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為特任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檢察總長地位超然,任期4年,不得連任,無須至立法院備詢。依法有權指揮監督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法務部長雖亦為特任,尚不需立院同意。

法務部長鄭銘謙曾在廉政署長任內,發動偵查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北檢任內起訴新竹市長高虹安,政治運作斑斑可考。柯文哲案又以追究行政責任為主的廉政署官員為偵查重心,自然鄭部長的影子就無法不被注意。政風人員的專長不是偵查犯罪,雖用力過猛卻成果不佳。偵辦之過程各方訾議頗多。

依《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之規定,為辦理廉政政策規劃,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業務,設廉政署。目前法制,廉政署雖非不可調查貪瀆或相關犯罪,但主要工作目的只是以國家廉政政策之擬訂、廉政相關法規制定、貪瀆預防措施等工作之協調、推動及執行。偵查犯罪是檢察官的責任,檢察總長雖在法務部轄下,但偵查業務卻是不該由法務部長介入。

調查局源自「軍統」,最初為軍事情報調查組織,後改隸更名為內政部調查局,再改隸司法行政部,目的在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保障民眾福祉。調查局除了襄助刑事偵查,原先還包括政風之維繫,在各機構內成立所謂「人二」,負責監管行政違失的偵辦。但是糾察行政責任與偵查犯罪同屬一個機構終是不妥,長久以來,「政風機構」應否從法務部調查局中劃出曾擾攘不休。

民國100年,總統馬英九考慮政風制度之法制化,乃規劃廉政署之設立。廉政署職司行政究責,但應歸屬於哪一個院,卻是老問題。馬總統硬是將行政究責的廉政署,疊床架屋置於法務部之下,卻自洋洋得意於交叉火網。廉政署中還配置檢察官,於是任務性質究竟是行政究責抑或刑事偵查便無法分辨。種下日後警政署、檢察署、調查局、廉政署職責分工不清,究竟誰是偵查主體,愈加紛擾,各單位互相猜忌踩線。

自古認為監察御史是君王耳目,尤其在魏徵向唐太宗提出「兼聽則明,偏信則暗」八字箴言之後,監察御史除了監臨百官之外,最重要的工作─諫諭得失是君王最重要的資訊來源。民主政治的今日,監察院固然不再為君主一人效力,但依然為人民之福祉,對國家之善治,盡其職務上之責任。

現今監察院的調查功能,除對人行使糾彈外,更可對事行使糾正,積極地為總統及行政院長客觀提供資訊。政風機構的工作既然在行政究責,那麼就該把廉政署歸在監察院之下。憲法以監察列五權其中,這種功能自然是不能忽視的。

柯文哲案在審理之中,無意介入評論,但在偵查期間惹出這麼多爭議,引起社會關注,行政責任與刑責的區分,以及與業管單位制度的劃清,卻是我們所關切的。追究行政責任的廉政署應回到監察院體系,類似柯案的貪瀆案件該由專責偵查犯罪的檢察機關來做,才能分工明確落實專業。

 

*本文原刊114/1/13中時,由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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