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言論自由、周玉蔻(吳統雄)
作者:吳統雄(台灣民調創始人)
周玉蔻爆「張淑娟、蔣孝嚴滾床單案」被地院判為假消息,處有期徒刑1年6月,須坐牢,可上訴。製播此假消息的民視,也在另案一審被判罰40萬元。是我國司法對誹謗罪之「公益 V.S.私德」「公共人物 V.S. 一般私人」由理論形成實踐的陡轉點。
坊間評論沒有注意到的是:判決書揭示周玉蔻同時觸犯《加重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判決理由偏重前者,然而判決結論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刑。給了我們兩個啟示:
為《釋字第509號》創造之「主觀確信」說,建立合理範圍。
為「檢察官與媒體聯合不當行為」之犯罪法源,預指方向。
我國過去誹謗罪的判決,多數與美國背道而馳,本案則轉向現代國家的法律準則,唯仍有異同,值得觀察。
作者對本案有個人高度肯定,但「懷疑論者」可能仍然存在以下疑惑:
本案有可能只是一連串為賴清德解決「內憂外患」的司法大動作之一嗎?還是未來會一視同仁?吳靜怡、徐國勇現在稱柯文哲為「上億夫」。未來真相如何?也將可回應這項疑問。
我們積40年的觀察,基層法院尚重視事實與正義,是我國得以成為「憲政初步」,司法平均得分還可以有51~52分的主要原因。愈上級法院愈傾向關係與利益,以剛卸任的憲法法院為例,更可以漠視公投民意,髮夾彎式服侍權貴政客,達到完全無恥的境界!本案上訴審,才將是重點。(請參見本專欄《北檢進步到52分,名人和小民果然不同》)
另外,周玉蔻如何由「反蔡先鋒」變成「擁蔡主將」?更與多個黨國媒體共同成為「假消息不壞金剛」?在蔡下台後,周玉蔻倒了、民視也被罰了,值得另題觀察。
公益 V.S.私德 公共人物 V.S. 一般私人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若「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為加重誹謗罪。而「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已經明定「指摘或傳述」不僅必須要為事實,且必須事涉「公益」,不能只是「私德」。
我國法律沒有明確定義,但法律界早已熟知,且大眾社會也已聽聞,誹謗罪應有「公共人物或一般私人」之不同,公共人物受人民供養,或汲取公共資源而得利,故不得迴避任何檢驗與質疑。
此觀念源於1964年美國「紐約時報 V.S. 沙利文案」的判例,判準為對公共人物的名譽侵害必須具備「真實惡意」才屬誹謗,亦即有條件的保護。而對一般私人的名譽侵害,則為無條件的保護。
但我自約三十年前起擔任法扶義工以來,所看到的誹謗訴訟,絕大部分都是公共人物勝訴媒體,而一般私人幾乎全部敗訴。一般私人行為鮮少與公益連結,多是私德名譽受損,即使經由其他訴訟證明所為清白,許多無關的個人隱私已被攤開霸凌、甚至連累家人與服務機構,慘遭巨大的冤枉與傷痛,但對上大媒體一定敗訴。
台灣過去的誹謗訴訟「實務」,常與立法旨意與現代法學思想背道而馳,其原因至少有二。
第一個就是大法官會議(現在稱憲法法庭)《釋字第509號》創造之「主觀確信」,亦即媒體「相信有,就可以散布於眾」。而到底什麼是「確信」,始終沒有定義。
第二個則是法扶界大老K律師的長期觀察所得,判案者存在拉攏大媒體的心理。甚至還有不少「演技派」法官,會在庭上罵媒體代表人,並對一般私人的受害者深表同情。但判決一出來,卻是與庭上「氛圍」相反的《釋字第509號》,甚至加一句:「為更高的新聞自由,個人的權益不得不退讓」。
確信不得為聽說 散布個資已犯罪
可能基於司法文化與倫理,這次周玉蔻案判決在行文意涵中,以微言大義的策略,展現了幾項重大啟示,其一為《釋字第509號》創造之「主觀確信」,建立合理範圍,即不得為「聽說」,僅稱聽證人戴芝蕙說,不構成「合理查證」,況且戴芝蕙否認有此說。當前國際法律的判準,是物證重於人證,晶華酒店並沒有訂房記錄,既然無房,更不可能「滾床單」了。合理查證,應有物證。
其二為「檢察官與媒體聯合不當行為」之犯罪法源,預指方向。判決內容偏重誹謗罪,但判決結論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很有深意,因為加重誹謗罪也可以判到2年徒刑,并非只為刑期考量。而是為誹謗「散布於眾」的內容,作更現代化的補強。裁判書上說:「所示張淑娟姓名、婚姻、職業、社會活動及照片等個人資料」,即散布「非法利用之個資」即已構成犯罪行為。
「政商法媒裙」利益集團是個客觀存在事實,作者深入研究過的「北檢 L 女檢偽造筆錄案」就是個明確例證,在「柯建銘關說集團」與「打擊司法改革」中擔任急先鋒的 L女檢,也與勒索集團配合,偽造沒有犯罪時間地點,也沒有犯罪事實,只有勒索集團者的推測,再偽造被告自白認罪,將無辜者起訴。
勒索集團向無辜者要求巨額和解金,否則就送配合的媒體「散布於眾,指摘傳述」。有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認了,並留下「寧可被勒索,絕不上法院」的名言。
另一位公司的主管不願屈服,結果被惡整了10年,雖然最後獲得清白,此謠言已使他喪失了公司併購的機會,身心受創的損失更大。但後續的媒體誹謗案中,媒體卻以不實報導來自L 檢察官,抗辯成功。周玉蔻案啟示,由於起訴書上不會有當事人「職業、社會活動及照片等個人資料」,媒體未來若自己添加個人資訊,也會成為犯罪證據。
公共人物誹謗一般私人
其三,判決雖然沒有直接討論「公共人物 V.S. 一般私人」,但指出:「周玉蔻為知名新聞工作者,並係政論性節目頗具聲望之主持人、評論員,得以表徵反應社會百態意見,對於時事評論針砭均得以帶動社會輿論。」當前不少記者已經變身成網紅,自己是公共人物。周玉蔻被判有期徒刑1年6月,不可謂不重,故本判決也因應社會變遷而產生的「公共人物誹謗一般私人」,有考量身分差異的表達。
本案如果能夠形成法院共同判例,對普通人民的名譽權將有具體的保障。
當然,我們也注意到張淑娟有前中華民國小姐的光環,我們期望相同的法律見解,未來同樣適用於普通A女,甚至有過性工作的女性。
本案與美國的誹謗案過程與結果仍有許多不同,可另文比較參酌。比較大的是,美國多數州誹謗案僅為「民事」,不是「刑事」。加害人可以不必坐牢,但有相稱的損害賠償、乃至懲罰性賠償,可達百萬、甚至千萬美元以上。
賴清德解決「內憂外患」?還是一視同仁?
賴清德上任後,連續發起大刑事案件。為何是賴清德發起?最明顯的就是「英系大阿哥」鄭文燦涉貪案。這個案子7年前就已偵辦,卻不了了之。民進黨最喜歡講「時空變換」,換的只有一個:蔡英文換成賴清德。
賴清德在陳水扁貪腐案偵辦過程中,不斷大聲疾呼「不可押人取供」,當時他沒有政權,仍不吝關注。現在柯文哲被連押2次了,賴清德卻立場髮夾彎,變成惦惦,他現在有政權了,反而不作任何保障人權的宣示。這個也是一種發起明示。
懷疑論者無法不聯想:司法是在為賴清德解決「內憂外患」嗎?還是未來掃蕩弊案一視同仁?
上億夫案 吳靜怡、徐國勇如何適用?
吳靜怡、徐國勇現在稱柯文哲為「上億夫」,還有「8大金庫密帳」,情節巨細靡遺,其來源理應只有檢調。未來真相如何?也將與「周玉蔻案」有判準的連通關係。
我們一貫呼籲,如果柯文哲有拿錢,或表示要拿錢,則有罪當罰!
如果是事實,就沒有誹謗的問題。即使柯文哲只拿1塊錢,「上億夫」是基於事實的褒貶譬喻評論,完全屬於言論自由保護範圍。
如果確實存在「8大金庫」,但柯文哲並沒有據為己有,因為柯文哲是公共人物,不能逃避檢驗,也沒有誹謗問題。
如果根本沒有「8大金庫密帳」,則「上億夫」沒有事實依據,是否為誹謗,或許就要等待看「真實惡意」的定義了。
另一個極端是,如果檢方最後的起訴和吳靜怡、徐國勇的爆料一模一樣,是偶然巧合的機率有多大?還是指向違反偵查不公開,有洩密的嫌疑?上次洩密疑案,北檢還把記者傳來問一下,再發佈「查無實據」。此後連連發生,這個儀式也免了。
任期制 避免絕對權力腐化
社會是複雜的,事件是多角度的,我們必須多元觀察。
最後我們必須提醒,即使賴清德是在解決「內憂外患」,只要沒有強迫「冤假錯」,仍然有部分是對人民有利的。
譬如勞動部公務員輕生案,部長何佩珊原始定位為「目的良善」,突然髮夾彎,變成正視職場霸凌案,且再擴展到勞動部濫用公款弊案。雖然輿論多認為這是在處理「菊系」,但如無此揭露,人民無法得知原來「英系」與「菊系」相互掩護下的藏污納垢,無法發現勞動部中權力與金錢的腐敗。
歷經蔡英文8年統治,與俄烏戰爭兩年的焦慮,我發現「反主流意識型態群」中發生「反蔡→反戰→反民主」的暗流,而且愈來愈洶湧。這是「只能二元認識者」的自然現象,甚至包括高學歷、高社經地位的人。
司法獨立 避免強迫冤假錯
我們不能因為不滿意賴清德,而賴清德又當選,我們就懷疑起民主。
賴清德在掃除派系時,同時能夠也掃除弊案,原因就是民主兩大基石之一的「民約論」,也就是任期制,因為有任期制才能避免「絕對權力、絕對腐化」的定律。試想如果是陳水扁、蔡英文永遠執政,何其可怕!若馬英九永遠執政,也有很多人不能接受吧!
如何既掃除弊案,又避免藉勢而強迫「冤假錯」,就是民主另一基石:三權分立,司法更要爭取獨立。周玉蔻案同時也處罰了民視,證明司法可以獨立。唯仍有多家黨國媒體常業性製造假消息,而上級法院的權力與名利誘惑更大,國家仍有許多待改革與努力的空間。
在民主制度中,人民應求法治而非人治,應選擇司機而非追隨主人,必須建立起「競合」的文化素養,尊重競爭的結果而以求同存異的方式合作。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國政顧問,本文原刊於2024/12/02優傳媒,由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