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單位的獨立與公正,向來是民主穩定的守護者。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Alex de Tocqueville)在探討法國民主路何以走得沒有美國平順時,便曾結論美國人對司法體系的信任是後者所以成功的因素。前司法院長林洋港也曾表示,司法的公正猶如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因為一旦人民對司法產生懷疑,民主便猶如沙灘上的城堡難以穩固。遺憾的是,當國民對檢調辦案的公正性出現質疑時,相關單位不但沒有嚴肅認真以對,反而以兒戲態度忽悠社會。試問,人民的司法信任若受到侵蝕,民主又將如何依附?
美國憲法明定,國民非經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不得被剝奪財產與自由。國會既非司法機構,憲法也未明文授予懲處人民的權力,國會何以竟能拘捕拒絕配合的編輯與記者?國會所根據的,其實僅是英國國會行之有年的傳統,但議長當下果斷的決定,無疑為國會捍衛機構尊嚴,走出了極其重要的一步。國會若無懲處權與調查權,往後兩百年的三權分立,將必然淪為空中樓閣。在美國這般重視新聞自由的國家,史家對議長不尊重媒體保護消息來源的決定,並沒有任何責難。畢竟,保護消息來源與國會能否妥善自律,孰輕孰重不辯自明,北檢是否能從中得到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