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不能再走鐘—在羈押人權和偵查消息之間的權衡(黃丙喜)

新聞不能再走鐘—在羈押人權和偵查消息之間的權衡(黃丙喜)

作者:黃丙喜(國家公益發展協進會理事長)

最近的台灣新聞媒體宛如陷入了「後蘋果時代」!政治重量级人物鄭文燦、柯文哲及地方縣市首長、議員因圖利、貪汙或詐領等案,被檢警搜索、收押或禁見,一些新聞媒體在「偵查不公開」的夾缝中搖擺,報導和評論日益嗜血、煽情及偏執,幾近「輿論公審」,無視對當事人權益及社會人心造成的嚴重傷害。

新聞媒體本是民主政治的第四權,被授予監督政府的神聖地位,也被認為是追求公共權益的社會公器。當前新聞媒體的記者、編輯、主筆、老闆,乃至相關的公會、協會等组織,應如何致力於專業素養、職業倫理、公民素養和人權意識的提升,刻不容缓。 

看守所和監獄在司法上是完全不同的場域。看守所是關刑事被告,配合偵查;監獄是關受刑人的服刑。兩者的差別很大,看守所關的只是進行偵查的嫌疑人,並非已經判罪服刑的犯人。

21世紀是世界公民社會,隨著民主開放,公民重視「權力 (power)」與「權利(rights)」的提升,權力釋放的重點之一是要求政府保障自由權、平等權、社會權等。而針對司法和偵查,新聞媒體雖不受「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規範,但要特別遵守隱私權和人格權。 

隱私權在聯合國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12條明確定義: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人格權或名譽權,指個人身分、能力、學識、職業與家庭等,影響人格尊嚴形成的各種評價。民法第18條與第195條列入保護,憲法雖未明文保護但可用憲法第22條的基本權利概括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雖然憲法第11條對涉及個人名譽、隱私與公共利益保護,法律得為合理限制。 

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案情不明朗之前,新聞報導應該說「疑似」或是「嫌疑人」。證據不足,勿直接武斷下結論,依據事實,善盡查證責任,並尊重被害家屬感受,避免對家屬做侵入式採訪和拍攝。對於嫌犯勿標籤化、英雄化和主觀敘述,也應避免激化大眾情緒與對立。 

新聞從業的戒律首在不得偽造作假,不得誤導觀眾,以及不因個人觀點或利益影響公正。

報導和評論太過偏向道德完美主義值得媒體自省。道德規範是好事,妒惡如仇在某些情境卻可能是偏見,潛藏着一些價值判斷的陷阱,應該回歸媒體中立,拋開情緒和偏見,發揮社會公器的涵養和高度。

保護消息來源在偵查不公開的新聞報導,或在司法檢調的拒絕證言中,都可能是造假的漏洞。對於可靠消息來源的新聞報導,媒體內部應該建立稽核機制,就消息來源、訊息內容正確性進行嚴謹查證。

若對消息來源有保護義務時,應於新聞呈現時進行必要的隱匿。若因故無法就訊息充分查證或需要引用匿名之消息來源,應該於報導中說明,便於大眾辨識。確保訊息的正確、公平、公正和平衡,避免錯假新聞對當事人造成烙印的負面形象! 

「名嘴胡說」是當前飽受民怨的社會亂源。問題是,它是各電視台最主要的收視和收入來源,但談話性節目、訪談及評論性節目卻不受「新聞自律公約」的規範。整個新聞界應該設法改進。

網路平台新聞資訊部分,經常出現未經證實的假新聞,或聳動的標題和影片剪接的錯資訊,NCC應該增加審核人力,並在公共政策平台設置民眾投訴頁面,針對網路資料或外電消息進行多方求證。

台灣媒體亂象發生於1980年代解嚴後,一些媒體紛紛利用暴力、血腥、煽情、炒作與捏造等違反媒體倫理的手段,增加收視率或報刊發行量。 

《蘋果日報》對社會事件傾向「煽色腥」的圖片,描繪事件流程,侵犯當事人隱私權及人格權,誇大或曲解受訪者原意的報導,引起社會的非議和負評。 

賴總统上台以來,一些新聞媒體的報導和評論也愈益煽情、聳動和虚假化,引起大眾傳播和法律學者憂慮。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國政顧問,本文原刊2024/9/27人間福報,由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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