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四處集結小草,不如圖利罪修法(林清汶)

與其四處集結小草,不如圖利罪修法(林清汶)

作者:林清汶(法律事務所顧問)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被控圖利京華城改建容積率,法院認定犯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嫌疑重大已裁定羈押禁見;圖利罪常被認為定罪率偏低,根據統計平均定罪率僅約五成,但近三年皆逾九成,去年甚至達百分之百定罪率;而民眾黨已發出小草號召令,全力聲援柯P。

推測檢調應該還沒有查到有具體資金流向柯P之事證,因此暫以圖利罪究辦;但同樣容機率事件發生在高雄國賓1142%卻未見究辦。事實上,柯現在身分畢竟為台灣第三大黨主席,檢調之聲押程序適法性、必要性,及若干媒體大肆報導案情顯違反偵查不公開等,殊為可議。又同樣涉及圖利罪官司纏身在政壇尚有林姿妙、楊文科、李述德等人,尤其李述德涉圖利罪被判處9年徒刑尚在上訴中,處境似與柯P京華城案雷同。

民國90年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將圖利罪,修正重點在於增列「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並將圖利罪修正為「結果犯」,且刪除「未遂犯」之處罰,與舊法有所不同。

易言之,圖利罪構成要件要符合「明知違背法令且要有所獲得利益並有結果」,利益乃包括直接或間接利益,而此種利益卻極為抽象,最高法院向來認為圖利罪利益應限於財產上利益,且其數額必須具備可計算性。但如果涉有具體利益如送金錢或餽贈物品則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公務員違背職務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第五條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圖利與便民性質極其近似,由於不法利益之界定抽象,且實務上有公務員因區區數萬元金額亦被究辦,因而對於公共利益之推展造成困擾,讓專業文官不敢大開大闔勇於突破既有成規,而大興天下之利,經常造成施政劃地自限安於現狀之現象,這並非國家社會之福。

柯P案是政治事件也是法律層面問題。由於現行法對圖利罪之界定似仍不夠具體,尤其對不法利益之認定,致讓檢調有諸多操作空間,實具爭議性之法制。因此筆者認為:與其集結小草四處聲援柯P,不妨立法院在藍、白多述情況下對圖利罪研議修法,此其時也。

 

*本文經風傳媒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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