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冤假錯,革命不可、維新不易(吳統雄)
作者:吳統雄(台灣民調創始人)
高虹安被判誣告,再現司法冤假錯?
律師老K揭密:司法圈內存在清濁流恐怖平衡。濁流勾結形成「政商法媒裙」利益集團,以「冤假錯」為手段陷人入罪。但基於3級審制度,與清流人數仍可過半,至少有1審會遇到平反機會。濁流通常因案件的顯著度與影響度而有所不同,對於中小型案子,較不會追打,只是作為對當事人的恐嚇威脅。但如果牽涉到巨大利益權力案,濁流將集體動員綿密打擊,當事人即使不死也要被剝幾層皮。
司法現況如何改革?以歷史經驗觀察,外部「革命」不可行。革命就是整批換掉,一定是一個專政集團換掉另一個專政集團,只是「冤假錯」的受害者換一個方向,還是司法不公。
正己小成,導致維新大敗
內部「維新」也不易行。濁流一定鑽營外在「政商法媒裙」關係,結成軸心同盟。而清流必然不事交際,若是鐵面無私更不可能拉幫結派,甚至升不上去,只能選擇獨善其身。
臺灣唯一一次的「司法改革」,就是司法鐵漢檢察總長黃世銘發起的「正己專案」,他深知司法的病灶就是不獨立,與外在的權錢勾結。他在極短時間內,就抓到幾名貪污不法的司法官。
可悲的是,這幾個是連我這個法界極邊緣者都早知道,不乾不净長達20年以上,依然打通關係、論資排輩做到庭長!而可笑的是,要抓司法官貪污的門檻極高,這幾個都是在一手交錢時被逮捕的現行犯。這些都是精通如何犯罪洗錢的專家,但經過數十年「狼來了」的肅貪空話洗練,認定自己的法庭就是犯罪天堂,毫不忌諱。
不幸,只是這種殺雞儆猴的小型「正己」,對「政商法媒裙」利益集團也是太大了。一向勇於站在打擊正義最前線的柯建銘,明明有被揭露壓制司法正義的關說記錄,他本人也不否認。他這種實質犯罪的行為,不但沒有受到任何處分,反而結合更多的「藏鏡人」,不僅幹掉原來設定偵辦高層政客的「特偵組」,更羅織黃總長入罪。
連支持黃總長司法改革的馬英九總統也被波及,柯建銘以各種理由發動對馬英九的訴訟,就柯建銘能夠關說司法最高層而成功的事實觀之,其殺傷力可見一般!
馬英九最後雖然全部無罪定讞,其過程也如老K律師的預測:以「冤假錯」為手段,以達成恐嚇威脅為優先目的。但中間也曾被判有罪,拖了將近10年,其間的心力耗損恐不止剝層皮。
內在由下而上自律?外在公民監督?
司法濁流還有「媒體一色化」的絕對控制力,許多網文還充斥著扭曲現代法律準則,斷章取義、偽造事實,對黃世銘的栽贓。「司法維新式改革」被政治打擊,還被篡改歷史,真是悽慘啊!
臺灣司法改革可能也只能期待「自律」與「監督」。日本在進入憲政初步後,也一直存在「派閥專政」,直到日本檢院雙方同時覺醒自律,決心不做政治附庸,偵辦黑金教父的首相田中角榮,才取得司法獨立。
全球像臺灣這樣,司法官終身職,幾乎毫無實質制衡的國家,其實絕無僅有。《法官法》的實施更像《墮怠法官保護法》,使法界內部清流即使有意改革,也很難改革。下級法官尚存對正義的嚮往,尚能自律。終於經歷「人情世故」熬到上級法院後,不時傳出怪異翻案的例子,實屬事出有因。能否由下而上自律?司法獨立、脫離政治牽扯、迫不容緩。
「公民促進司法改革」,也是可行大道之一,以科學精神、統計方法,分析司法審判是否有不當之處,是否發生組織系統性偏差的現象。如來自工程界周卓煇教授的《政治追殺?還是公正司法?》就是值得發揮的嘗試。(請參見本專欄《要《奉命釋法 2.0》?還是要司法可預測性?》)
小案件●大委屈!
高虹安被判誣告案,與我近30年前曾經深入研究過的「A先生告訴司法黃牛/詐騙集團誣告案」,事實與過程有相似、也有不同之處,但有司法人員利用「冤假錯」手段,以達成恐嚇威脅目的,始終存在。
我在30年前,偶然參與法扶義工,會處理一些較小的案件。而「A先生案」讓我看到:小案件、大委屈!
A先生有一塊土地與其上建物,委託Z仲介出售。託售期間屆滿未售出,但Z仍然向A要求仲介費,A未同意。Z說他法院朋友多,他的律師X更是檢察官離職後轉任律師,要去告A,A仍未理會。
後來調查得知,Z曾經以相同情況,向一家上市公司的B董事長提出要求。B董基於「寧可被勒索,也不上法院」花錢打發了事。
過了將近半年,A接到臺北檢察署傳票,是個後來在司法上留有重大記錄的L檢察官。
現場只有A一個人,L只問:「你有沒有去過某大汽車保養廠?」
A覺得莫名其妙,但還是回答:「有」。
L就叫A 在一張白紙上簽到,揮揮手叫A走了,整個過程不到幾分鐘。
檢察官偽造筆錄●再欺騙簽名
過了1個月,A突然接到被傷害罪起訴通知。
Z對A說:「上次會談,你對我造成傷害,所以被起訴。」並表示可以300萬元和解。
A大吃一驚,趕緊請律師閱卷,瞭解發生什麼事。
原來Z向L檢察官提出一本偽造的記事本,上面有和A的往來記事,最重要的有2條:
某年某月甲日:A用汽車衝撞Z,對Z造成傷害。
然後某月乙日:A將有衝撞痕跡的汽車,送到某大汽車保養廠修復。
L檢察官將筆錄偽造成A,Z二人對質的形式,檢察官先問Z告什麼事,Z就說以上2項。檢察官再問A有沒有,然後在筆錄上記載:A答:「有」。
L檢察官再將A 簽到的白紙,貼在筆錄後面,再蓋上一個印,印文為:筆錄已向當事人朗誦,當事人並再閱讀後親簽確認。
A無中生有「被自白」犯罪。
錄音銷毀消失●北檢傳統不衰
A的律師本來說,A自己向檢察官自白犯罪,訴訟可能很困難,把A嚇到了。
但所謂某年某月甲日,A根本人在歐洲,有護照為證。
而某月乙日,A也沒有去汽車廠,最接近去的日期也差4個月。
L檢察官在沒有任何證據可顯示Z曾經受到傷害下,也沒有向汽車廠函查A是否在乙日修車,就直接認定Z的單向說詞。
A在第一次開庭時,氣憤難掩,直接揭露了L檢察官的不當行為。
但開庭的法官和蒞庭公訴檢察官,聽了以後,卻毫無訝異之色,似乎L檢察官這麼搞,是司空見慣之事。
由於沒有任何證據,拖拖拉拉幾年後,A終於無罪定讞。
過程中,A向北檢申請保全L檢察官開庭當日的錄音證據。在申請狀到達北檢的當日,A不放心,打電話詢問北檢署。接電話者回應,當日就是銷毀錄音帶日,並很熱心的答應去銷毀處看一看,數分鐘後回答,「剛好」銷毀了。
在高虹安另一助理費案中,對同案被告有利的一段錄音也「剛好」消失了。雖然已過近30年,北檢「錄音剛好消失」的現象歷久不衰。
當事人身在歐洲●法官認可同時出現在臺北
A也對Z提起「誣告」的訴訟。由於證據俱在,第一審獲勝。
但到二審,由檢察官轉任的傳奇X律師本人出場了。他曾以承攬臺灣史上最大犯罪集團之辯護而著名。該律師到庭不作辯論,而是向法官說:「被告是我的朋友,不會犯罪。」
這次A有申請並取得該錄音檔,但顯然沒什麼作用。判決下來,法官竟然完全剪貼X律師訴狀,連語氣也照抄,判Z逆轉勝。
再到三審,A方強烈要求法院說明,Z告訴A在甲日傷害,且是寫在記事本上,但該日A人在歐洲,Z為何不是誣告?
三審的判決竟然是「不能認虛構」,而判Z無罪定讞。
該法官完全不解釋,一個人為何同時可以出現在臺北和歐洲?也不說明為何汽車廠可以有修復而無記錄?自認是上帝,可逆轉時空,比科幻小說還科幻!還有7名最高法院法官,在這份「上帝神蹟」上簽名!
A向法扶的陳情書中提到,在近10年間,吃不好、睡不著,晚上驚醒,看見鏡中自己因憤怒而扭曲的臉,已不認識自己。
我感覺過於離譜,詢問多位公益律師,都表示愛莫能助。其中一位具全國知名度的W律師只說:「誣告罪非常難以成立」。
老K老經驗●清濁互動水很深
只有被尊稱為老K的律師講得明白:A先生不應該傷痛,而要覺得幸運!
那些檢察官、律師、法官敢這樣做,就是有更大的政治力量。他們有能力趕盡殺絕,卻不會浪費在這種小案上,只是嚇A先生一下。
誣告一審判A先生勝,還是給足L檢察官和X律師面子,雖然乙日有沒有去汽車廠,和有沒有傷害行為,在邏輯上完全沒有關係,法院還是按照X所要求,將函查是否乙日有去,擴張為包括前後1日、再擴張為前後3日、最後又擴張為前後1星期,結果沒有就是沒有。對完全無關的事一再調查,也是表態配合X與其背後勢力,避免反撲。
至於公益律師,有時間精力的限制,更有和檢院維持良好關係的必要,對於這種小人物、又很難成立的誣告案,確實無法投入。
以上的報告,除了顧及相關人士的隱私而有適當調整外,案情本質與文句引用,均為原始事實。
只是恐嚇威脅?還是更將腥風血雨?
比較高虹安被判誣告案,我們有以下發現。
有具體誣告事實的判無罪;沒具體誣告事實的判有罪。
「A先生案」的具體事實是:Z告A在甲日有傷害行為,這是物理事件,輕易可證是誣告,法院卻不理會。
「高虹安案」的原始具體事實是:高虹安告陳時奮誹謗的幾句話,但已被擴充為高虹安是否違反學術倫理。這是價值判斷,已發生的所有案例,都是經過學校召開學倫會議後合議。但已公開的判決內容沒有任何專業組織的判斷,唯有或可稱為專家鑑定的證據,是高虹安母校出具認為高虹安沒有違反學術倫理的信函,判決卻和證據相反。
第二、「政商法媒裙」的藏鏡控制力,似始終存在。
「A先生案」中的L檢察官就是後來打擊司法改革、解散特偵組、羅織黃世銘總長的主力打手之一。正如老K律師的預測,敢偽造筆錄、消失錄音帶的司法官,背後都有更龐大的政治力量撐腰。
「高虹安案」的主攻手,是長期公開帶風向的爭議人物陳時奮。他在林智堅論文門事件中,力挺林智堅是原創者,足證其鮮明政治色彩,在本案中無法掩飾裡應外合的作用。
只是恐嚇威脅?還是更將腥風血雨?
「高虹安案」在法律條文、事實證據、歷史判例都極為薄弱的條件下,仍給予有期徒刑十個月的重判。依老K律師預測的樂觀方向,就是警告恐嚇一下。
唯賴清德獲得超低選票,以全體選民計,只獲得28%。上臺以來,未見檢討與調整,反而把氣都出在民眾黨上。所以,當前仍須審慎觀察,不能太早樂觀。
*本文原刊於2024/8/26風傳媒,由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