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 應對代表人民的立院負責(林騰鷂)

總統 應對代表人民的立院負責(林騰鷂)

作者:林騰鷂 (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賴清德是虛位國家元首、虛位總統嗎?當然不是!

然而,月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四案件之聲請人,卻提出了所謂「總統向人民負責,不向立法院負責」之論述,主張可拒絕去立法院「國情報告」並「依序即時回答國政問題」。

此一論述之荒謬,在於全未說明總統要如何向人民負責!

事實上,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八二號刑事判決,對於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案的判決先例,已彰顯了總統貪汙,向人民負責之方式。該號判決宣示:「總統對於行政院重大政策或各部會之行政行為,一旦親力親為,親身參與,影響、干預或形成特定結果或內容之決定時,均與其總統職務具關連性,為其職務實質影響力所及,自屬其職務上得為之行為。從而總統就國家重大財政、金融政策,一旦親身參與或干預,對於主管部會及該特定結果,即具有實質上之影響力,自不得藉此職務上所得為之行為,收受對價」。

前人有言,錯誤的決策比貪汙可怕!總統貪汙要被判罪服刑,那錯誤的決策,如疫苗、快篩、混蛋、光電決策是否有錯?豈可不讓代表人民的立法院知曉?豈可不用向人民負責呢?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是要對代表人民的立法院負責的!立法院也可以追究總統責任的!如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可以提出總統之罷免案,追究總統之國政責任!

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規定,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立法院也可以提出總統彈劾案,追究總統非法亂憲之責任!

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是以,立法院有權要求總統報告其發布緊急命令之妥適性與必要性,以及是否合乎比例原則等,來決定應否同意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

再者,國安會組織法第八條前段明文規定,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應受立法院之監督。賴清德總統身為國家安全會議主席,豈有不受立法院監督、不向立法院負責的道理!

已故吳庚大法官在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理由書中認為「總統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並表示「總統僅透過其國安局與國安會,就可以完全架空行政院及其所屬之國防部與外交部;立法院又如何能針對此類問題追究責任?」

此一質疑,值得大法官們在審查修正後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範時重視,並依憲政良知與憲政義理釋明!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國政顧問,本文原刊2024/8/19聯合新聞網,由作者授權轉載。

Comments are closed.